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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承芬: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体制和筹资机制的建议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党和政府为解决农民健康保障问题而实施的一项利民工程,不少地方已进行试点,并取得了显著成效,初步建立起适合我国农村实际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运行机制,较好地解决了农民因病致贫、返贫问题,受到了广大农民群众的普遍欢迎。但是,在试点工作中也遇到了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正常运行,急需解决。

    一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体制尚未理顺,乡镇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缺少经费及编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3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3号)都对县级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的设立和人员配备有明确规定。而对乡镇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规定则不够明确,要求“在乡(镇)可设立派出机构(人员)或委托有关机构管理”。一些省、市对乡镇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也没有明确规定。不少试点县市目前采取的都是委托乡镇医院代管,乡镇合作医疗办公室设在乡镇卫生院,办公场所、设备由卫生院提供,人员由卫生院抽调。由于乡镇财政困难,本应该由乡镇财政负责的合作医疗运行经费几乎也全部由乡镇卫生院承担。作为本来就经营困难的乡镇卫生院犹如雪上加霜,只好用压减药品库存、拖欠药品款等手段应对,这是万不得已采取的自绝发展后路的做法,绝对不能长期使用。另一方面,乡镇卫生院作为医疗机构,主要职责是为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提供医疗服务,很难有能力、有精力代表政府协调有关部门,牵头组织开展合作医疗宣传和筹资工作。同时,乡镇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设在乡镇卫生院,很容易造成管办不分,外界认识上也容易产生偏差,认为合作医疗不是政府举办,而是乡镇卫生院操作,不利于合作医疗监督管理,也很难取信于民。

    二是合作医疗筹资机制不完善,筹资工作难度大。由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坚持自愿原则,每年筹资一次,受领导重视程度和农民认识水平的影响,组织宣传和经费收缴工作面广,难度大,成本高。主要表现在:农民个人缴纳的钱,没有明确统一的筹集渠道,每年要组织专门人员从农民手中收缴,工作量大,费用高;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偏少,筹资数额过低,不能有效地解决农民因病致贫、返贫问题,很难调动群众参加的积极性;大病医疗救助基金也缺乏稳定的来源渠道,大病医疗救助制度没有真正建立起来,大病特困户的救助问题没有得到较好的解决。

    建议:

    1、明确乡镇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编制,理顺合作医疗管理体制。建议乡镇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设在乡镇政府,单列机构编制,人员可从现有行政或事业编制中调剂解决,经办机构的人员和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真正实现管办分离,更好地体现政府行为,保证合作医疗健康发展。

    2、完善合作医疗筹资机制。各级政府随着群众医疗需求的增长逐步提高对合作医疗的补助额度,引导和调动农民自觉参加合作医疗,提高合作医疗的保障水平;坚持自愿原则,宣传和引导广大农民自觉缴纳合作医疗资金,可在群众知情的情况下,把国家某些补助农民资金(如农民种粮补贴)转为农民合作医疗资金,以减轻筹资成本,提高覆盖率;尽快建立合作医疗大病救助基金,可采取财政拨款、民政扶持、合作医疗基金抽取、社会捐助等几个方面筹集大病医疗救助基金,并逐步扩大基金盘子,设立专门帐户加以管理,保证专款专用,从根本上解决参加合作医疗农民因大病致贫、返贫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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