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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山林:加强立法、制定政策,确保少数民族义务教育“优先重点”发展



  义务教育是事关民族发展、社会进步的百年大计,而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少数民族义务教育更具有重要意义。它不仅事关九年制义务教育的达标和升级,基础教育整体水平的提高,而且事关新修订的《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实施,国家“科教兴国”“构建和谐社会”等发展战略的顺利实施,及民族的团结、边疆地区的和谐稳定。

  内蒙古自治区的民族教育在50多年的发展过程中,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为自治区的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做出了积极贡献。

  但是,由于地域、历史、经济、文化等多方面的原因,少数民族义务教育的整体发展水平还不够高,存在着许多问题,有些还比较严重,与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相比,还有较大差距,从长期看,这必将会制约全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内蒙古民族义务教育的情况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全面了解内蒙古自治区的民族义务教育发展情况,对于推进全国民族义务教育的发展具有借鉴意义。

  一、内蒙古自治区民族义务教育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

  (一)民族教育,特别是民族义务教育“优先、重点”发展的地位没有得到体现。长期以来,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也做了一些相应的规定。但是,在实践中远远没有体现。主要表现在:1、没有从战略的高度来充分认识这个问题。2、具体实施和督促检查缺乏法律法规和制度保障。国家和地方在制定法律、法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时没有对这个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3、国家和地方的投入不足。

  (二)少数民族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严重不足。

  1、国家现有基础教育管理体制无法保证少数民族义务教育的“优先重点”发展,只能维持低水平运转。具体讲,公用经费是义务教育投入的主渠道,按照国家现行的规定,基础教育“实行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就是说,维持义务教育正常运转所需开支的一切业务、公务费用都要以县为主来投入。但我区旗县经济困难,贫困地区占旗县总数的53%,占农村人口的61.5%,全区多数旗县的财政基本上都是“吃饭财政”。当地的财政收入和国家的转移支付都没有对民族教育、义务教育投入作出明确的规定,所以,旗县财政除了教师工资以外,其他教育公用经费投入非常有限,据统计,全区只有37%的旗县落实了一定数量的公用经费,这些又多用于两基达标和创建窗口学校、示范学校工程,许多基层的民族中小学的公用经费多年都是零,还有一些是在负债运行、勉强运行,普遍是低水平运行。普遍缺乏教学仪器、图书等,多数即使有实验室、图书馆、微机室、宿舍、食堂,也都非常简陋。

  2、农村牧区实施“寄宿制”普遍加重了少数民族学生的家庭经济负担,国家“两免一补”政策不足以促进民族义务教育健康发展。“寄宿制”是整合教育资源,提高教学质量、加快基础教育发展的有效措施和发展方向。但是少数民族地区地域辽阔、人口稀少,中小学生全部集中到旗县和乡镇住宿,由此而增加的交通费、伙食费、生活用品费、房屋租赁费(合校后的学生宿舍普遍不足,不得不租住民房),给学生家庭普遍增加了经济负担。国家的“两免一补”政策,无论是补助的金额和人数都相对有限,不足以弥补“寄宿制”给学生增加的经济负担。导致学校艰难低水平维持,造成辍学人数增加。

  3、民族中小学助学金制度尚未完全得到落实。“两主一公”是内蒙古自治区促进少数民族义务教育发展的一条成功经验,并且被写入《民族区域自治法》。自治区还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民族中小学助学金暂行办法》。但是,据调查,这一政策并没有落实到位,助学金缺口巨大。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仍然出在助学金的分担体制上。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助学金主要由盟市和旗县两级负责,实际上主要落在旗县一级,由于旗县财政非常困难,这项政策多数不能落实。

  4、两基达标欠账太多。为了两基达标,几乎所有学校都举债运行,全自治区101个旗县,80个旗县达标,欠债多达6.8亿元。

  (三)少数民族义务教育的师资不能适应教育发展的需要。主要体现在:(1)年龄结构不合理。教师年龄普遍偏大。(2)教师知识专业结构不合理。外语、计算机、音乐、体育、美术等学科的合格教师普遍缺乏。(3)农村牧区普遍存在代课教师现象。上述情况导致基础教育师资队伍出现一种极其不正常现象:一方面是缺乏教师,有相当一批教师不能胜任教师岗位,不得不使用代课教师,另一方面是,有大量的大中专师范毕业生待业。他们中有些宁肯义务到学校教学,以图将来优先就业,生活非常艰难。少数民族义务教育师资队伍不适应民族义务教育发展需求的根本原因是现有教育人事制度不适应教育事业发展对教师的需求,进口不通,出口不畅,缺乏竞争激励机制。

  二、对策与建议

  (一)以立法的形式确保少数民族义务教育“优先重点”发展。建议国家修改《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关于“两主一公”办学中“办学经费和助学金由当地财政解决,当地财政困难的,上级财政应当给予补助。”的经费保障体制,加大中央财政支持力度。并建议在修改《义务教育法》时,体现对民族教育的重视,加入具体措施。各地应制定发展民族教育特别是民族义务教育的专门具体的配套政策措施,确保少数民族义务教育“优先重点”发展。

  (二)建议要尽快出台少数民族义务教育“三免一补”政策。即免除课本费、杂费、住宿费,给家庭生活困难的学生提供助学金。《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中加大对西部农村义务教育扶持力度,2006年开始,教科书将由国家负担,学杂费中央和地方按8:2比例分担,中央也按此比例保障公用经费拨付。补助寄宿生生活费成为地方主要任务,这大大减轻了地方政府负担,对民族义务教育实行“三免一补”成为可能,也体现出“优先重点”发展的地位。

  (三)在国家确定“明确各级责任、中央地方共担”的农村义务教育投入体制之后,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应尽快建立对贫困农村牧区“以自治区为主,盟市、旗县共担”的少数民族义务教育投入管理体制,减轻贫困旗县经济压力。

  (四)少数民族中小学助学金制度应该完善,应建立由“中央、省区、盟市、旗县”四级分担,并明确分担比例的投入机制。建议国家设立少数民族中小学生助学金年度专项。

  (五)各级财政建立民族义务教育专项经费,加强完善民族义务教育专项转移支付。

  (六)凡是涉及到民族教育的经费,同级地区应该按少数民族人口比例分配,而不是按行政区划均摊,增强资金利用效率。

  (七)加快教育人事制度改革的步伐,建立“双向选择、择优聘任、合理管理、能进能出、淡化身份、强化岗位、优化结构、盘活资源、良性流动”的教育人事管理制度。

  (八)集中办学和两基达标,一定要出台配套的措施,要确保有足够的资金投入。应因地制宜,不可“一刀切”。

  (九)确保民族义务教育优先重点发展,要明确纳入国家和地方的“十一五”规划,在民族教育的指导思想、发展方向、目标任务、保障措施等各方面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

  民族义务教育存在的问题是比较严重的,是引起党和政府高度重视的时候了,是必须予以解决的时候了,否则,将使城乡、民族之间教育差距更加拉大,将会影响民族团结、社会稳定,不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我们必须从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和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政治视角和战略高度来重视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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