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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立中国民办教育协会的建议(提案)



    民办教育的大力发展对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实施科教兴国、人才强国战略,促进教育体制改革,加快教育结构调整,构建终身学习型社会,把我国巨大人口压力转化为人力资源优势,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都具有重要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颁布施行以来,我国民办教育发展步入一个法制化的新时期。总体而言民办教育发展的法制与政策环境也在不断完善。民办教育在“十五”期间取得很大成绩,并为在“十一五”期间的发展奠定了很好的基础。

    为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及适应民办教育发展的实践需要,近两年来,全国各地民办教育行业协会组织纷纷成立,为区域民办教育发展做了许多卓有成效的工作。国内外经验也表明,成立民办教育自身的行业协会组织,在促进事业发展和加强行业规范方面具有十分重要作用,也是中国民办教育实践的需要。因此,成立一个全国性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已刻不容缓。

    第一、成立“协会”是在新形势下促进中国民办教育事业积极发展的迫切需求

    我国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目前既面临着难得机遇,也面临严峻挑战。 目前,一方面大多数民办学校尚未形成规模、品牌、特色和走上良性发展的道路;理论研究滞后;缺少和国际优质教育资源交流的桥梁和平台。另一方面社会、民间存在的巨大资源仍没被充分激励和调动起来兴办民办教育事业。因此,成立中国民办教育协会,既能够承担政府职能转变后分离的职能,又能够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优势,最大限度地团结广大民办教育工作者提高认识,明确方向,坚定信心,大力促进我国民办教育事业发展。

    第二、成立“协会”是加强我国民办教育行业管理和促进行业规范的实际需要

    当前,我国民办教育机构及其学生数量都具备相当大的规模,其管理与运作也有不少难度和特殊性。在民办教育行业内部仍存在一些不规范办学行为,影响民办教育声誉和违背了民办教育的公益性原则。成立“协会”,有利于促进广大民办学校形成既有激励又有自我约束的机制,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努力提升教育教学质量及管理水平,走上积极健康与可持续性发展的轨道。 

    第三、成立“协会”有助于维护民办学校举办者、管理者和师生的合法权益

    当前,不少民办学校举办者、出资人和民办学校师生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而缺乏有效保障机制,民办教育行业内外部也存在各种纠纷而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成立“协会”可通过其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开展行业协调、评估和法律与信息咨询服务等手段,为保护民办学校举办者、管理者和师生合法权益提供有效的服务。

    第四、目前成立“协会”的时机成熟、条件具备

    首先,“十一五”规划中强调要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大力发展中介组织和行业协会,国家教育部为协会的筹建已做了许多有益的基础性工作。 

    其次,2002年6月成立的民办教育工作者联谊会,围绕民办教育立法调研、民办教育法律法规的学习贯彻、民办教育研究和民办教育的经验交流与研讨等方面内容组织了一系列有影响、有成效的活动。全国一大批热心于民办教育事业的人士也凝聚在其周围,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因此,建议在教育部的指导下尽快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中国民办教育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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