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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少数民族地区师资队伍建设的建议(提案)



    大力发展民族教育,是民族地区振兴经济、摆脱贫困的根本出路。而提高民族教育水平的关键在教师。近年来,少数民族师资队伍建设难以满足我国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教师数量不足、质量不高、结构失衡、队伍不稳的问题,已成为制约少数民族地区教育可持续发展的瓶颈。

    民进在对我国1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少数民族义务教育的调研中看到,少数民族地区的师资队伍建设普遍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生师比高。由于少数民族地区地广人稀、学校规模不大(有的学校一个年级、一个班只有20—30名学生)、班多生少、一师一校多,致使师生比普遍高于内地学校。例如,广西隆林县那绍村的生师比已经达到69.4:1。教师身兼数门功课、数年级授课、超课时上课、工作满负荷的现象普遍存在。随着“两基”攻坚的实施,学生入学率的提高和学校规模的扩大,教师远远不能满足当地学生需要的问题显得尤为突出。

    2.“双语”教师稀缺。目前,在少数民族地区实行双语教学的最大难题是汉语教师严重不足,双语教学质量堪忧,有的教师甚至离开汉语拼音就不会教学。在新疆喀什地区,有中小学1476所,汉语教师只有4486名,这其中只有1867名教师通过了汉语资格考试。也就是说基本上一所学校只有一个汉语教师,且主要都集中在汉族中小学任教。汉语学校入学难问题非常突出,汉语教师补充困难,离广大少数民族群众要求还有相当差距。

    3.结构不合理。其主要表现在“五多五少”:即在城乡结构上是县城多,农村少;在学段结构上是小学多中学少;在学科结构上是传统学科多,新型学科少;在学历结构上是专科、高中学历者多,本科学历者少;在年龄结构上是50岁以上的多,30岁以下的少。英语、计算机、数理化课程教师紧缺,音、体、美、劳技等科目的教师严重缺乏。

    4.质量先天性不足。少数民族地区教师起点比较低,农村教师相当部分是“半路出家”,学历达标率低。普遍具有以下特点:非师范类专业教师比例较高;由代课教师专任专职教师的比例高;进修获得学历的教师比例高;层层拔高使用的教师比例高。教师队伍中表现出来的这“四高”特点反映到教学实践中导致教学水平低。有些教师虽然经过培训和再学习后学历达标了,但实际教学水平远没有“达标”。同时,信息闭塞,与外界交流和学习的机会少,知识得不到补充和更新,教学方法得不到提高,致使教学质量和效果低下。在少数民族地区学校,能承担民族民间文化艺术传承教学任务的教师很少。

    5.教师培训欠帐多。部分县甚至无教师培训中心和基地,双语师资培养培训体制还不健全。教师在职提高困难重重:一方面,教师工作量大,安排外出学习进修很困难;另一方面即使有外出学习机会,也少有实际性的收获,培训层次较低。另外,由于培训经费有限,师资培训难以做到“应培尽培”。各种培训、考试的费用大多由教师本人负担,而且国家和单位不予补贴,给本来不富裕的教师带来更大的经济负担。例如,内蒙古新巴尔虎右旗民族学校的教师培训费,个人负担累计达40多万元。这势必影响教师参加培训的积极性,致使相当一部分教师不能按要求参加培训。

    6.教师流失严重。由于少数民族地区教师待遇低,生活、工作条件艰苦。相当部分的地方为了“不拖欠教师工资”,只给教师发出三项基本工资,而补助、津贴几乎没有,导致优秀教师大量外流。由于财政紧张,各地都面临着一方面现有教师紧缺,一方面相当一部分师范毕业生不能就业,造成了新生力量补充不进来,而教学水平较高的教师又流失的“逆向流动”局面,这对本来师资力量就很匮乏的民族地区无疑是雪上加霜。

    7.代课教师队伍庞大。代课教师主要集中在少数民族居住区的牧区、边远山区和贫困地区。绝大多数代课教师的工作量等同甚至高于同级的公办教师,但工资却比公办教师低得多,在内蒙古条件差的地方甚至五六年分文未发。很多地方基本没有为代课教师缴纳社会保险。代课教师在国家现有的法律法规中没有合法的身份认定,无法与公办教师同工同酬。又未纳入体制内的教师继续培训计划,因而教学积极性受到严重挫伤,进而影响到民族地区教学水平的提高。

    这些问题得不到解决,必将影响我国少数民族地区素质教育的全面推进和教学质量的有效提高。为此建议:

    1.加大政策和法律的扶持力度。建议将加强少数民族地区师资队伍建设问题纳入国家和地方的“十一五规划”,并在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强化相关条款。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将农村教师队伍建设和素质提高作为考核领导业绩的指标,对少数民族地区教师在工资、培训、晋级、住房、子女入学等方面予以倾斜。为在少数民族地区基本建设成一支地方化、民族化、专业化、质量合格、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提供保障。

    2.加大对少数民族地区教师的培训力度,提高师资质量。建议国家建立对少数民族地区教师培训的长效机制,实施“少数民族地区教师园丁工程”,定期、分批地为少数民族教师提供免费、高质、持续的培训:一是在中央和省级财政中单列教师继续教育经费,省、市培训师资的指标向少数民族地区倾斜;二是在高等师范院校开设少数民族地区师资班,扩大内地高校招收民族预科班、民族班的招生规模,定向分配或委托代培教师;三是以地方教师进修学校为基地,开展长短期相结合的教师在职学历教育和继续教育;四是实施骨干教师建设工程,与受训教师签订在少数民族学校稳定任教3年以上的协议,确保“少数民族地区教师园丁工程”真正为提高农村教师队伍素质和农村教育质量服务;五是加大对少数民族地区“双语”教师,特别是汉语教师的培养培训力度。中央财政支持少数民族地区、内地教育学院或师范院校建立“双语”教师培训基地,对有关人员的培训给予全额支持。

    3.不断改善少数民族地区教师工作、生活条件,稳定贫困边远地区教师队伍。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精神,建立稳定的少数民族地区教师工资保障机制。基于大多数少数民族地区财政困难的情况,建议国家设立“少数民族贫困地区教师岗位津贴”,确保教师工资的足额发放。并对地处高寒和边疆地区的少数民族教师分别给予高寒补助和边疆补助,鼓励他们扎根少数民族地区从教。设立教师专项奖励基金,奖励那些长期在农村工作并做出成绩的教师,对于有特殊贡献的教师应表彰奖励。同时,建议国家实施“少数民族地区教师安居工程”,建立流转房制度重点解决乡镇所在地学校及村级学校教师住房问题。还应该重视解决代课教师问题,从岗位管理和合同管理入手,淡化“公办”和“代课”教师的区别。建议国家尽快出台教师工资最低标准,切实保障广大代课教师的权益。

    4.制定全国性的少数民族地区教师流失补偿制度。针对少数民族地区优秀教师被城镇学校无偿吸引走,并加重教师队伍紧缺特别是合格教师严重不足的现状,建议国家制定并建立少数民族地区教师流失补偿制度,特别是建立跨省区少数民族地区教师流失补偿法规,使流入地对流出地有所补偿,流出地用补偿金再聘用其他合适教师,或者为在岗教师提供进修提高机会,使地方学校和教育部门有法可依,依法索赔,以保护少数民族地区教育的发展。

    5.加快推进少数民族地区教育人事制度改革。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准入制度,建立和健全教师配置制度和教师合理流动制度,改革、完善教师职务评聘制度,建立有利于教师队伍健康发展良性流动的科学管理机制。根据少数民族地区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核定中小学教师编制,建议将现有按师生比控编的办法,改为按班额计算师资数量。针对山区、牧区学校撤并难的情况,在教师编制上允许单班核编,并设置“双语教学”师资编制。

    6.采取有力措施充实师资力量,优化教师队伍结构。建议在少数民族地区改变师范学生的入学方式,采取国家奖学金的形式,每年在全国重点师范大学(也可以在北大、清华等著名高校的教育学院)拿出一定的名额,为农村和薄弱学校定向培养教师。学生可以免费接受大学阶段的教育,也可以采取国家担保的助学贷款形式。接受资助的学生毕业以后有到农村或者薄弱学校工作一定时间(如六年左右)的义务,期满以后国家可以挑选其中的部分教师(20%左右)免试保送教育硕士,部分教师出国进修。允许其他的教师合理流动或者另外选择其他职业,对于愿意继续在农村和薄弱学校工作的教师,给以相应的奖励政策。通过这种“国家教师培养奖学金”的方式,吸引贫寒子弟或者有志从教的高中毕业生报考师范专业并进入教师行业。

    7.在少数民族地区大力实施教育对口支援工程。把中央的财政支持与发达地区的优质教育资源结合起来。运用任务分配和政策引导相结合的方式,实行发达地区与民族地区区县对口支援。大力推进城镇教师特别是优秀、骨干教师到少数民族地区学校支援1年以上,并作为晋升职称和高级职务、参评优秀教师与特级教师的必备条件。建议国家建立民族地区支教基金,用于鼓励和补偿大学毕业生、师范生、退休教师、对口支援省份的教育工作者和志愿者到民族地区从事教育工作。同时,也鼓励少数民族地区中小学校长、骨干教师到内地学校任职任教和学习提高。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制定相应的要求与激励政策,将城市学校“传帮带”农村教师数量及其实效作为考核、奖励优质学校和优秀教师的重要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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