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事由:
中国农民已成为中国经济建设的重要力量。大量的农民进城打工,为经济工作、社会发展和城市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但是,长期以来,农民工的倾力付出却得不到应有的社会保障,病无所医、老无所养的矛盾十分突出。比如,按《劳动法》规定,劳动者都应“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按社会保险费征缴规定,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都应缴纳社保费。然而,实际上按上述规定执行的差之甚远。以苏州市为例,实际为农民工缴纳社保费(主要是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只占应缴纳人数的15%左右。
农民工得不到应有的社会保障,原因是多方面的。
首先,是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目前实行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是实行省级统筹,而实际操作上大多实行市(县)级统筹。农民工一旦跨省、跨(市)县流动,原先缴纳的社保费无法转移,过去缴的社保费不能累积,个人缴费年限很难累计满15年,并在退休后享受养老金。
其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缺乏缴费的积极性。无论是民营企业,还是外资企业,都认为给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只是为当地财政积累保险基金,农民工本人很少得益。因此,用人单位不愿缴,农民工本人也不肯缴纳个人应缴纳的那部分费用。农民工反而要求用人单位不如把单位缴纳的那部分保险费作为工资发给个人。 其三,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管理力度不够。由于在思想上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险意识不强,对用人单位雇用的农民工征缴保险费的管理力度明显不够。农民工的眼前利益又促使他们缺乏长期利益的自我保护意识,从而使农民工的社会保险征收成为管理上的盲点。
农民工的社会保险制度不健全的现状所造成的社会隐患是明显的。由于农村劳动力的大量富余,很大数量的农民工将成为城镇企、事业单位的终身打工者,然而,病无所医,老无所养却成为农民工必须面对的现实。在若干年后,其造成的社会矛盾将十分尖锐。
本案建议:
我们认为,建立健全农民工的社会保险制度,这是切实解决“三农”问题,有效保障农民利益、实行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东部支持西部、提高农民生活水平的扎实措施。因此,我们建议:
一、 制订农民工的社会保险制度,为农民工享受社会保险的待遇提供法律保障。要明确规定城镇企、事业单位雇佣农民工,用人单位和农民工个人都应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的费基、费率应与城镇户籍的职工相同。农民工可以按社会保险制度享受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的相关待遇。
二、 设立农民工个人专用的社会保险费账户。可以以农民工本人身份证号码设立个人账户。该账户全国通用。民工在跨省、跨市(县)流动时,可随人转移,随时缴纳都有效。农民工个人账户终身有效,在故世时可随户籍一起注销。
三、 实行农民工社会保险的相关统筹措施。对农民工的基本医疗保险可实行当地当年统筹;对农民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应实行全国统筹。
这样,农民工的病有所医、老有所养的问题将得到有效的解决,国家实实在在地为农民办了一件大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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