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事由:
我国目前的《献血法》是1996年12月15日提交八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初审,到1997年12月29日第29次会议通过,历时仅一年。这部《献血法》借鉴了国外一些有益经验及法律制度,并从我国的具体国情出发,经过反复研究,比较慎重地处理了一些有争议的问题而通过的。
《献血法》自1998年10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基本达到了“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的身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立法目的。短短的几年,我国的无偿献血工作就有了长足的发展,无偿献血逐步成为主流。全国无偿献血的比例也从1998年的22.96%,上升到2005年第三季度的96%。
但是,我国目前的无偿献血工作仍存在一些困难和不足,特别是艾滋病等一些主要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蔓延势头没有得到遏制,严重威胁着血液质量,形势不容乐观。要真正做到向需要用血的患者提供足够的安全的血液和全面推进无偿献血工作任务,还十分艰巨。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一是中国大陆血液的需要量仍缺口很大。按世界卫生组织的标准,年人均血液需要量在8毫升,中国香港人均用血量达14.8毫升,而中国大陆年人均用血量在1.6毫升;二是血液不安全的隐患仍然存在,HIV感染途径已经从高危人群向普通人群扩散。临床输血感染的艾滋病、丙肝的案例时常见诸报端;三是过度依赖政府下达献血计划模式带来的弊端,已严重阻碍着无偿献血的健康发展。一些地区和单位,为完成献血指标,不惜采取高补贴、放长假的“激励措施”,或干脆花钱雇人献血,完全背离了订立《献血法》的初衷。
本案建议:
针对目前我国无偿献血中存在的问题,对比国外无偿献血工作的一些规定和做法,我们认为有必要对《献血法》中的一些条款予以修改:
一、关于献血年龄。关于献血年龄的确定,很多国家都做过科学的论证。青年男女在青春期以后身体发育比较迅速,身体对铁的需求量也大,由于献血而使青年人身体缺乏足够量的铁是不应该的,所以规定献血年龄的下限不应低于16岁。随着年龄的增长,心血管疾病的发病率逐年增长,尤其中老年更为明显,并且血红蛋白水平从65岁以后逐渐下降。由于这些原因一般把献血年龄的上限定为70岁。
下面是部分国家和地区对献血年龄的规定(岁): 世界卫生组织 18--65 美国 17--65 加拿大 18--65 英国 18--65 德国 18--65 瑞士 18--60 日本 18--65 新西兰 16--65 澳大利亚 16--65 韩国 16--65 中国香港 16—无上限 中国澳门 18—无上限 中国台湾 17--65
我国《献血法》规定的年龄为:18-55周岁。很显然,我国大陆把献血年龄的上限定在55周岁是不尽合理的。由于这一过低的年龄设限,把一大批热心公益事业、身体健壮的公民挡在了献血者队伍之外,尤其是把相当一部分对无偿献血有极大的推动和示范作用的领导干部排斥在外,不能不说是一种缺陷。因此,建议将献血年龄上限放宽至65岁比较合适,这也与WHO的要求相吻合。
二、关于献血量和时间间隔。世界许多国家根据该国的血源情况和临床用血情况对献血年龄和每次献血量都做了明确的规定。从一个献血者采集来的血量,一般与他的血容量有关。科学分析表明:人体平均每公斤体重含血液约70毫升,采血的安全指数是不能超出全身血量的12%。因此一个体重50公斤的人,不应当要求他献出超过420毫升的血,而一次献血350毫升是合适的。
下面是部分国家和地区对每次献血量的规定(单位:毫升): 美国 450±45 德国 500 英国 450 法国 400--450 加拿大 450 瑞士 450 荷兰 500 日本 200--400 澳大利亚 430 韩国 320 马来西亚 300--450 缅甸 350 泰国 300 中国香港 300--430 中国澳门 400 中国台湾 250--500
从上述数字看,欧美国家公民由于身高体大,每次献血量略多于亚洲公民。就亚洲人而论,每次献血量400毫升也只占全身血量的10%左右。对于用血的患者来说,血液来自同一个人就比来自两个人的血液更安全。对于献血间隔时间,世界各地普遍根据红细胞的120天的平均寿命,定为3个月的时间。目前我国《献血法》规定却是:“血站对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为二百毫升,最多不得超过四百毫升,两次采集间隔不少于六个月。”减小献血量以及延长献血间隔期,不仅没有科学依据,而且加深了一般公众对献血无害健康的误解。因此,建议全国人大可参照东南亚国家和地区的做法,重新修订我国的标准。
三、关于献血补贴。WHO特别强调了建设一支固定的、自愿无偿献血者队伍的重要性,并界定了无偿献血者的概念。指出:无偿献血是人们志愿捐献全血、血浆或其他血液成分而不收取钱财或其它报酬,比如献血后的休假(除非为献血或往返而休假)。志愿无偿献血者的首要目的是帮助不知名的患者而非获得任何个人利益。我国《献血法》规定:“对献血者,有关单位可以给予适当补贴”。虽然当初有关部门解释将“适当补贴”原则上界定为少量、必要的误餐、交通费等费用,并且冠之以“可以”二字,意思为不是必须补贴。但在实际操作中,行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对无偿献血者均给予不同的金钱、营养品以及休假补贴。所谓的“可以”实际已成为了一种必须,由此造成的后果也是相当严重的。在一些经济发达地区,单位献血给高补贴、休长假等有偿行为愈演愈烈,一些单位竞相攀比,年年加码,甚至致使冒名顶替献血、血头血霸滋生等不良现象发生。因此,建议修改或直接取消此条款。
四、依法开展无偿献血公益性宣传,强化对青少年的教育。世界各国都非常重视对无偿献血意义和血液生理知识的宣传教育。日本、法国、德国等号召人们参加献血的宣传画、标语口号等到处可见,有关献血的小册子在血站或红十字会可以自由索取,献血纪念邮票已成为宣传献血的一种重要方式,世界上有30多个国家发行过近100种与献血有关的纪念邮票,在市内繁华区设有献血宣传牌。献血的好人好事经常通过电视台、电台、报纸进行报道,无偿献血已经成为一种良好的社会风气。
许多国家非常重视对青少年的献血知识教育。日本允许家长带孩子到血站,父母献血时孩子在一旁观看,澳大利亚等国,在中小学设有献血知识课,学校定期带学生到血液中心采血现场参加,让学生了解献血的全过程,使他们从小就懂得献血是每个人应尽的社会义务和献血的全过程,使他们从小就懂得献血是每个人应尽的社会义务和献血不影响健康的道理,长大以后成为一名自愿的光荣献血者。相比而言,我国在这方面的工作做的还远远不够。尽管《献血法》第五条对此有专门规定,但实际贯彻、落实尚未到位。一些主流媒体鲜见无偿献血的公益性宣传,市内繁华街区充斥着商业广告,中小学教材与课程的献血知识更是少之又少,公民的奉献意识和责任意识日趋淡薄。因此,当务之急要深入宣传,加强教育,普及无偿献血科学知识。唤醒全体公民的社会公益意识,消除人们对献血的恐惧心理,提高市民的科学素质,壮大志愿无偿献血者队伍和后备力量。
五、建立国家验证系统,统一返还用血标准。《献血法》第十四条虽然明确了“公民临床用血时,交付的血液费用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无偿献血者临床需要用血时,免交血液费用”。但由于各省市实际收费或免交标准不一,致使无偿献血后免费用血服务,存在着异地报销困难的问题。在本地无偿献血的公民或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如果在外地需要用血时,不但得不到相应的免费用血,却往往还要支付相当于用血量费用3倍的用血互助金,这些都严重挫伤了无偿献血者的积极性。因此,建议国家及时规范无偿献血者返还用血办法,实行全国联网,建立起真正意义上的全国统一的“血液银行”,使献血者在异地免费用血享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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