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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英旭委员:加快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保障国家生态安全
 
 

    2000年,国务院发布《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明确提出了“维护国家生态环境安全”的目标,指出保障国家生态安全,是生态保护的首要任务。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重点加强水、大气、土壤等污染防治,改善城乡人居环境”。在第六次全国环保大会上,温家宝总理要求“积极开展土壤污染防治”。2008年1月8日,国家环保总局第一次全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会议召开,为全面开展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指明了方向,这充分表明党中央、国务院和有关部门已把土壤污染防治提上了重要议事日程。

    土壤是“生命之基,万物之母”,是构成生态系统的基本环境要素,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也是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资源。随着我国工业化、城市化、农村集约化的快速发展,我国土壤污染的总体形势已相当严峻,严重影响了国家生态安全。

    1.土壤污染危及国家生态安全

    中国是一个土地资源贫乏的国家,2000至2007年,我国耕地面积从19.24减少至18.27亿亩,锐减1亿亩,人均已不足1.4亩。在18.27亿亩耕地中,已有1.5亿亩受到不同程度污染,目前全国污水灌溉耕地3250万亩,固体废弃物堆存占地和毁田200万亩,合计已占耕地总面积1/10以上,土壤污染呈现逐年加重的态势。对我国来说,用占世界7%的耕地养活占世界22%的人口,不断恶化的土壤污染形式使我国土地资源面临的压力越来越大。

    我国是世界人口最多的国家,粮食安全始终是我国发展与稳定的首要战略问题。土壤污染导致粮食作物大面积减产,农产品品质下降。全国每年因土壤污染减产粮食1000万吨以上,生产重金属污染的粮食多达1200万吨,全国生产的主要农产品中,农药残留超标问题较为突出。

    土壤污染造成土壤质量恶化,植被减少,生物多样性降低,污染物经过挥发、渗透、径流进入大气和水体环境,引起一系列次生环境问题。目前,我国每年农药和化肥施用量均居世界首位,全国农田化肥施用普遍偏高,平均施用水平达到了368公斤/公顷,浙东沿海河流入海口氮素水平逐年上升,并在近岸海域和浅海沉积物中发现大范围中残留量的六六六、滴滴涕和多氯联苯。在许多重点地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已经导致癌症等疾病的发病率和死亡率明显高于没有污染的对照区数倍到10多倍。

    可见,土壤污染严重影响了农业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威胁到13亿人口的吃饭问题,国家生态安全已面临严峻威胁。遏制土壤环境质量逐步恶化的趋势,彻底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已经迫在眉睫。

    2.加快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使土壤污染防治有法可依

    要从根本上解决土壤污染问题,除了需要国家有关部门采取积极的措施,加大防治力度外,更重要的是建立起专门针对土壤污染行之有效的监管体系和机制。我国现行法律中有关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规范主要有《环境保护法》、《农业法》、《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综合性法律规范。这些法律规范中的相关规定对防治土壤污染确实起到了一定的积极效果,但缺乏可操作性的具体法律依据,不能从根本上为土壤污染防治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因此,需要加快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通过立法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进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土壤污染常被形容为“看不见的污染”,相对于水体污染、大气污染,容易被轻视,这是土壤污染形式逐步恶化的重要原因。土壤污染防治法应将土壤作为一个独立的环境要素来进行立法保护,其根本任务应以保障土壤环境健康为核心,调整和规范各类生产和生活活动。此外,土壤污染防治法应充分体现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基本原则。我国传统的污染防治立法在战略上实行末端控制与生产过程控制相结合,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侧重于末端治理。鉴于土壤污染治理成本高,耗时长的特点,土壤污染防治法应格外重视对生产活动中土壤污染的预防,应加快建立土壤标准制度、源头控制制度、污染土壤管理制度、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制度和土壤污染应急制度。
加强土壤污染防治,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提高农产品品质,确保人民群众的“米袋子”和“菜篮子”安全,这是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快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为国家生态安全提供法律保障,有利于推动整个社会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

(责任编辑:杨振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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