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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凌孚委员: 应参照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调整的方式建立个税起征点常规性调整机制
 
 

    党的十七大提出:到2020年“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基本形成,中等收入者占多数,绝对贫困现象基本消除”。要实现这一目标,则必然需要不断提高居民可支配收在在国民可支配总收入中的比重,但实际状况是:多年来居民可支配收入在国民可支配总收入中的比重,从1996年开始便总体呈下降趋势,这意味着居民的可支配收入份额在减小,而政府的可支配收入份额在扩大。我国国民工资占GDP的比例,1989年是16%,2003年则下降到12%,远低于一些市场经济较为成熟国家60%左右的水平。由于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尚不够完善,无论是教育、医疗、住房等等方面的支出,都严重依赖居民的个人收入。因此,政府的税收政策应朝着促进居民收入提高的方向发展,能够更合理地调节居民收入的分配状况。

    事实上,个税问题一直是政府和民间共同的一个热门议题,个人所得税的首要的作用是调节贫富差距,保护中低收入者是个税应起到的作用。起征点一旦降得太低,就会使它走向了反面——中低收入群体成为个税缴纳主体,从而压制了中低收入者提高收入的动力,更阻碍了中等收入群体的扩大。所以个税的起征点必须与国民经济与职工居民收入上涨同步相适应,为此需要及时进行调整

    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经济发展十分迅速,GDP增速都保持在2位数之上,在此带动下,全国各地的职工工资收入水平的上涨速度也加快了。但与此同时,近年来由于国内外宏观经济环境各种因素的影响下,通货膨胀的水平也在明显提高,特别是反映在居民日常生活资料的物价水平上涨迅速。据报道:2007年,全国10月份CPI同比上涨6.5%,前10月上涨4.4%,都高于前几年的水平。进入2008年,通胀水平也并没有出现明显下降的趋势。在此大背景下,结合经济学一般规律,今后几年内,我们国家各地职工工资绝对水平与物价水平同步快速上涨的趋势都很难改变。由于通货膨胀程度在提高,因此这种职工工资绝对数水平快速上涨的趋势还将维持很长一段时间。

    综合以上两个方面的因素,可以看出,现行的频繁调整个税起征点具体数额的方式已不能适应现在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当前的问题不仅是需要继续上调个税起征点,更需要建立起常规性的调整机制来进行这项工作。如果个税起征点的确立仍按照以往由国务院报请全国人大通过确定具体数值的方式,则在以后相当一段时间内,都会出现起征点水平的调整速度总是落后于当年经济发展状况下物价水平和居民收入水平的上升的状况,这对国家的发展、社会的稳定都是不利的。

    为此建议:参照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调整的方式,建立个税起征点常规性的年度调整机制,由人大授权国家税务部门根据当年度最新的统计数据,及时的调整个税起征点金额。

    目前全国各个地方的社会保险基数已经建立了年度调整机制,社会保险基金的缴纳基数已经与当地在岗职工的平均工资水平实行联动,按年度常规性地进行调整。在这种调整机制下,社会保险缴费水平就可以非常及时的反映当地收入水平、职工缴费能力、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

    个税起征点的调整与确定应该借鉴这个方式,根据当年度最新的全国家庭平均收入统计数据,及时的调整个税起征点金额,这样可以使个税征收与同时期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收入水平相匹配,使个税真正发挥调节贫富差距作用,促进“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基本形成,中等收入者占多数,绝对贫困现象基本消除”目标的尽早实现。

(责任编辑:杨振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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