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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智伦委员:建立选举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两长 为本级及上级人大的人大代表的制度
 
 

    我国的国家结构实行“一府两院”。《宪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等条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至一百三十五条对人民检察院作了相应的规定。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根据《宪法》的规定,我国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是执行国家权力的国家机构,“一府两院”构成了运行国家政权的国家机器,建立了执行国家权力的基本国家结构。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国体,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国家的权力机关,有权直接对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进行法律监督,行使国家监督权力。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各自独立行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力,对产生它的人大负责。自上世纪五十年代以来,我国各级人民政府的首长都已被选举为本级及上级人大的人民代表,他们十分了解当地政府执行国家权力、推动地方社会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十分了解当地的社会情况和人民群众的基本生产和生活状况,代表当地人民充分地行使人民所赋予的权力,很好地履行了人民代表的职责,发挥了积极作用。各级人民政府的首长进入本级及上级人大所发挥的作用充分地体现了我国国体和人民政权的正确性和优越性。

    但是,长期以来,作为国家权力运行机构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其首长却很少有进入上级人大的人民代表的行列。尽管改革开放以来,全国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两长基本上都已被选举为本级人大的人大代表,但是由于缺少统一的规范,各地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两长进入上级人大的状况参差不齐。个别好的地方,法院和检察院两长均已进入上级人大;有的地方,法院和检察院两长中只有一长进入上级人大;大部分地方,法院和检察院两长均未进入上级人大,各地做法很不统一。这种情况不利于人大对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进行监督,不利于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接受人大的监督;不利于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各自所担负的国家权力的行使,不利于国家权力执行机构和人大权力监督机关之间的协调和配合,不利于法制的统一和社会的稳定。

    我国《宪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为了更加充分地贯彻宪法所规定的“一府两院”的精神,更好地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更好地发挥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作用,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建议在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实行与人民政府同等的人大制度和人大权利,选举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两长为本级及上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人民代表,并形成相应的制度,让全国所有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两长都能进入本级及上级人大。

(责任编辑:杨振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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