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民的生命与财产安全遭到重大损害的事故屡有发生,使我们不得不冷静理智地面对建筑质量问题 据国内外媒体报道,我国许多建(构)筑物的平均寿命出现了“50年罕见30年普遍”的怪现象,甚至近年出现了在建工程和刚刚竣工的工程坍塌的事故,这与我国《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关于“重要建(构)筑物和高层建筑的使用年限为100年,一般建筑为50~100年”的规定相差甚远。例如北京的某些重点工程,于1959年及其以后建成,到90年代初,其结构已严重损坏,若不及时进行补强加固或翻建,将有发生坍塌的危险;同时还有不少座立交桥,建成使用不到30年,就已成为危桥,不得不拆除重建;2007年经媒体报道的工程安全事故大多是主体结构的坍塌,如:2007年6月15日,广东九江大桥桥墩不堪运砂船一撞,造成坍塌,导致4辆汽车坠江、2人受伤,9人失踪;2007年8月1 3日,湖南凤凰桥在剪彩通车之前坍塌,造成29人失踪;在百度中,输入关键词“建筑物塌陷”,相关信息达338000篇,输入关键词“电线短路火灾”,相关信息达208000篇,这些信息大量报道了在建工程主体结构塌陷、完工工程在烈火中燃烧,描述了一个个被砸伤、被活埋和在烈火中挣扎的人们。南方一场大雪,造成正常供电和铁路运输中断、房屋倒塌无数,各地政府忙于统计灾害损失,为什么不去追究坍塌建筑工程的设计和施工质量?不能用雪灾掩盖建筑质量问题。雪灾中,贵州某地前几年农网改造的电线杆折断上万根,折断率达90%,而五六十年代的电线杆安然无恙,其原因在于这些电线杆中竟没有一根钢筋,充分说明了人为质量问题是造成灾害损失的主要原因。 除主体结构存在质量隐患外,建筑物渗漏水、内外墙粉刷层龟裂脱落、门窗关闭不严、保温层达不到设计要求等未造成人身安全的质量缺陷,在刚刚竣工的工程中普遍存在。 建(构)筑物“短命”的现象,不但造成了人们的生命安全,而且造成了资源和人力、财力的巨大浪费、产生了大量的建筑垃圾并导致对环境的严重污染。若能采取有效措施,使我国建(构)筑物的使用寿命延长,就可为节能、节材、节地、节水和保护环境、保护人们的人身安全做出重大贡献。
二、造成我国建(构)筑物短寿命的主要原因 1.我国实行保修期制度,对建筑质量要求低、对业主赔付低,对质量责任人处罚低 尽管我国对主体结构质量实行终身责任制,但近年来由于主体结构质量问题引发的安全事故屡见报道,承建方凭“经验”施工,不遵守规范的规定,严重偷工减料,是造成主体结构坍塌的主要原因。 由工程事故导致的伤亡人数屡见报道,但未见对承建方责任人的刑事处罚。 我国对建筑物主体结构之外的分项工程(如:防水、保温、粉刷、门窗、管线等)实行1~5年的保修期制度,保修期内,承建方不断地对建筑质量缺陷实行维修,保修期满后,由业主自费维修。这种保修期制度实际上允许建筑物竣工后就出现建筑质量问题,承建方的责任期只有1~5年,并且承建方不赔偿因质量缺陷对业主室内财产造成的损害。可谓对建筑质量要求低、对业主赔付低。 2.开发商、总承包商自我监督工程质量,监理公司、质检站不能代表业主发挥监督作用 监理公司、建筑质量质检站本应代表业主行使质量监督权力,但现实中,他们从开发商和总包方处争取业务,经济收入受开发商、总承包商的制约,实际上成了开发商、总承包商的喉舌,在开发商、总包商的要求下出具大量虚假交工资料、检测报告,使伪劣工程顺利过关。这种开发商、承建商自我监督的体制,是出现豆腐渣工程的罪魁祸首。 3.失去监督之后,从开发商到操作工层层分包,压质压价,偷工减料现象严重 由于我国对建筑质量要求较低,建筑质量实际上由开发商和总承包商自我监督,所以,从开发商到承建商、分包商、操作工遵守的质量准则是:主体结构不能倒塌,其他分项工程在保修期内不出质量问题,如果出现质量问题,维修了事。 开发商拿到土地后,为追求利润最大化,最大限度的降低建设成本,压价后把楼盘交给总承包商承建。总承包商为追求利润最大化,把整个工程拆分、压价,分包给分包商,甚至一些分包商拿到的工程价格远低于工程直接费(材料费与人工费之和)。分包商争取到分项工程后,由于分包价格极低,为追求利润最大化,开始偷工减料,大量使用假冒伪劣材料,并简化施工程序。一些分项工程需要专业技工操作完成,尽管我国要求操作工要有上岗证,但真正经过培训,具有上岗证的操作工屈指可数。 4.设计院按照开发商的意图降低设计等级 对于具体工程,设计院从开发商处争取设计任务,经济收入受开发商的制约,按照开发商的意图进行设计,大量使用廉价材料,很少使用性能好、价格稍高的高档材料,甚至降低设计等级。另外,对于专业性较强的分项工程,设计院缺乏相应的专业知识,不合理设计经 常出现。
5.商业贿赂换取质量通行证 从开发商到工地基层管理人员,受贿索贿之风盛行,分包商将行贿资金记入工地成本,但决算表中并没有该项支出,最终分包方将以偷工减料的方式平衡支出。对于因偷工减料造成的质量问题,仍然用行贿的方式换取质量验收合格证。 6.盲目追求工期 一些领导不懂专业,盲目追求政绩,催赶工期,使承建方不能科学地组织施工,导致工程质量下降、甚至引发工程事故。 三、提高我国建筑质量的措施与建议 1.推行质量保证期制度 欧美国家在三十多年前就对建筑工程质量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在质量保证期内,不允许出现质量缺陷,如果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将连带赔偿因质量问题对业主造成的财产损失。我国应参照发达国家的先进管理经验,把建筑质量保修期制度改为保证期制度,按照我国《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关于“重要建(构)筑物和高层建筑的使用年限为100年,一般建筑为50~100年”的要求,对主体结构实行质量责任终身制。对主体结构之外的分项工程,如:防水、保温、电梯、水暖、管线,门窗等实行10~25年的质量保证期制度。 2.改革管理体制 引进保险机制 加强第三方监督 欧美国家对建筑质量实行强制性保险,由保险公司组织实施对建筑质量的监督管理。所有工程开工之前,开发商、承建商、材料供应商必须和保险公司签订合同,由保险公司聘请专业团队对工程质量实行全程监督管理,对出现的质量缺陷由保险公司负责组织修复,对给 业主造成的财产损失,由保险公司赔偿给业主。没有签订保险合同的工程,严禁开工建设。国外的做法使开发商、承建商、材料供应商受到了强制性监督,监督不力的保险公司将付出沉重的经济代价。 建议我国参照国外发达国家的先进管理经验,让保险公司监督工程质量并对工程事故、质量缺陷承担经济责任。 对建筑质量应进行强制性保险,保险手续不健全,建设主管部门不允许开工建设。 楼盘建设报批之前,开发商、设计院、总包方、分包方、材料商、设备商应分别与保险公司签订合同,保险公司对设计方案、承建商、材料商、设备商的质量信誉进行专家评估,并对不合理的地方提出修改建议,最终决定是否签订保险合同。 保险公司聘请监理公司、质检站对工程质量跟踪监督,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工程竣工后,保险公司参与验收。 在质量保证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保险公司组织维修,对给业主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先行赔付。 如果保险公司监督不力,将付出沉重的经济代价;如果保险公司聘请的专家团队评估失误,保险公司在付出沉重经济代价的同时,会主动解雇受聘专家,此举促使专家作出负责任的签字;如果保险公司聘请的监理公司、质检站行私午弊,出具虚假交工资料,导致保险公司赔付,同样会失去业务市场;对于行政领导的不合理干预,工程中出现的假冒伪劣、偷工减料等现象,保险公司会极力抵制;总之,如果保险公司监督不力,将由其来为质量缺陷买单。 通过引进保险机制,从管理体制改革入手,将克服目前我国建筑市场上出现的管理弊端,有利于高性能产品的推广和建筑新技术的应用,能极大的提高建筑质量。
(责任编辑:张政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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