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户口问题是全国人民以及每年全国“两会”最为关切的议题之一。<BR></P> <P> 户口登记管理现存的最主要弊端,是公安部门不允许常住户口随人的迁移而迁移,其次是户口被分成农业和非农业二元户口。户口不能随人迁移,导致全国约有3亿人口与常住户口分离,如果加上5800万农村留守儿童、夫妻分离、老人与子女分离等情况,受此影响的总人口约有5亿多。人户分离给已经迁移的几亿公民直接带来无数麻烦:如不断要千里迢迢往返户口登记地探亲、办理身份证、护照、港澳通行证、结婚登记、婴儿出生户口登记、甚至死亡登记,不必要地浪费了公民大量的时间和金钱、加剧了本来就十分紧张的交通紧张状况。今年春节的大雪造成返乡人群大量滞留车站并有多人死亡,也在一定程度上暴露出人户分离的恶果。而公民在其户口地以外的城市工作和居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部分学校、部分行政机关和企业、部分劳动保障部门,借口常住户口不在本地,对外地户口公民及其子女在教育、就业、社会保障方面长期给予不公平待遇,违反教育法、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法规。社会上通常所说的附加在户口上的各种利益,实际是附加在户口上的各种违法行为。社会各界对此怨声载道。<BR></P> <P> 我国正进入快速工业化和城市化时期,目前的城市化水平已达到43%,预计到2020年,城市化水平要达到60%,到2050年,至少要达到75。而现行的户口政策却阻碍了农村人口进城特别是大城市,实际是在阻碍国家的现代化。另外,人为设置本地户口和外地户口、农业和非农业户口,造成社会成员间不必要的差别和利益对立,影响和谐社会的建设。30%以上的城市常住人口人户分离,使户口作为社会人口信息统计的功能完全丧失,成了某些政府部门限制公民基本权利的工具,成了无益有害之物。<BR></P> <P> 造成以上弊端的原因,是公安机关执行几十年前自己制定的户口规定和文革后期开始经国务院批转公安部的若干户口政策:限制城市人口增长,常住户口从农村迁往城市、从小城市迁往大城市,都要公安机关的批准,要符合父母、子女、配偶之间的相互投靠的条件才可以随人迁移户口。虽然从1985年起,公安部就开始“户籍制度改革”调研,但30多年来,始终没能拿出一套操作方案。<BR></P> <P> 经查,195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这是我国唯一一部生效户口专门法律。其立法目的,是政府通过户口登记,掌握社会人口增减变动等信息以便提供管理服务,户口也是公民身份证明。它的主要规定如下:<BR></P> <P> 1、建立了全国统一的居民户口登记制度,没有农业和非农业户口之分(第二条);<BR></P> <P> 2、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地(常住地)登记为常住户口,因此经常居住地的变更应随时迁移户口至该地(第六条);<BR></P> <P> 3、居民因探亲访友等私事离开常住地超过3个月的,如不办理暂住登记的延长,就应当迁移户口或回常住地(第十六条);<BR></P> <P> 4、农村居民到城市里工作和上学,也可自由迁移户口(第十条)。<BR></P> <P> 可以看出,该法的主要规定,完全可以满足我国现阶段社会发展需要,也和社会公众要求的自由迁移户口、统一城乡居民户口的“户籍改革”目标完全一致,因此户口登记方面无需什么改革,只要正确执行这部法律就可以了。<BR></P> <P> 宪法第5条规定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宪法第79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第71条规定“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第73条规定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须是“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国务院组织法第10条等都有相同的规定。<BR></P> <P> 按照以上宪法、法律的规定,公安机关现行户口登记管理做法的依据,均与宪法、法律和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严重抵触,应当执行上位法户口登记条例。公安机关是户口登记条例授权主管全国户口登记的政府机关,应当按照该法的授权和规定管理户口登记,无权执行与之抵触的其他下位户口登记类规范性文件。至于户口登记条例本身需要改进的问题,那是全国人大立法机关的事务,公安机关可以提出修正建议,但在该法没有修正前应当严格执行。迄今为止,没有看到公安机关可以不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法定理由,因此,要求公安部认真检查公安系统在户口登记管理方面违反户口登记条例等法律的情况,并立即予以纠正。</P> <P align=right>(责任编辑:杨振敏)<BR> <BR> </P> <P> </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