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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洪宇代表:宪法中应增加对新社会阶层表述
 
 
<P>    现行宪法自1982年公布施行以来,既保持了总体稳定,又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先后于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四次修正,为我国进行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发挥了重要作用。 </P>
<P>    十七大报告对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等一系列重大战略思想,进行了深刻阐释。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章程》已将这些写入其中。宪法作为一国之“母法”,也需要把这些最新理论成果纳入其中。我建议对现行宪法的某些滞后性表述进行一定程度的修改和完善。 </P>
<P>    第一,增加关于“科学发展观”和“和谐”、“和谐社会”等内容。把科学发展观写入宪法,是确保我国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根本要求;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把促进社会和谐作为大会的主题,宪法也应顺乎历史要求,在奋斗目标中增加这些内容。 </P>
<P>    第二,增加“新社会阶层”的表述。近年来,我国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给予了非公有制经济更加宽松的发展环境,形成了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的新格局。鉴于此,党的十六大报告第一次把以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为主的新社会阶层明确提了出来,而且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这个阶层已经成为现代化建设事业的一支重要力量。因此,有必要对宪法中的有关表述作一定的补充修改。 </P>
<P>    第三,恢复“公民享有迁徙自由权”的内容。我国1954年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居住和迁徙自由”,但由于种种原因,特别是受计划经济体制的限制,迁徙自由没有写进后来的四部宪法,因此我国现行宪法中没有关于公民迁徙自由权的规定。和宪法相适应,我国现行户籍管理制度对人口的自由流动实行严格限制,使得长期以来我国社会的人口流动处于凝固状态,不利于人民生产、生活和社会经济的发展。 </P>
<P>    改革开放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逐步完善,宪法中没有规定公民迁徙自由的理论基础和历史条件已不复存在。当前的社会历史条件和形势要求我们要充分认识到,在宪法中恢复公民迁徙自由权,是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和完善的需要,是加强人口管理的需要,也是我国政府履行对国际社会承诺的体现。 </P>
<P>    建议参照1954年宪法内容,对现行宪法进行修改,增加关于公民享有迁徙自由权的内容。同时,制定如《公民迁徙法》或《户口管理法》等单行法规,明确公民迁徙的性质、地位、法定条件、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等。以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为导向,改革现行户籍管理制度,努力实现公民迁徙自由。要以建立居住地户口为目标,有计划有步骤推进现行户籍管理制度的改革。依照宪法和《公民迁徙法》或《户口管理法》等法律规范户口管理,避免地方保护主义和自行其是,使全体公民在国境内享有同等待遇。配套进行农村的土地制度、城市的劳动就业制度、社会福利保障制度的改革,使之与现行户籍管理制度脱钩,建立健全全面向全体公民的平等的劳动就业市场、社会保障体系。与此同时,各地政府强化宏观调控职能,积极引导劳动力在地区间有序、合理流动。 </P>
<P>    第四,增加有关“教育公平”的内容。在我看来,教育公平是实现社会公平的起点线,而司法公正是实现社会公平的底线。我们必须通过教育公平的实现,促进社会公平的实现,进而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十七大报告已经指出:“教育是民族振兴的基石,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现行宪法没有对“教育公平”作出任何表述,有必要对其进行修改完善。 </P>
<P>    此外,修宪时也可以考虑增加有关国家安全战略、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经济建设、建设学习型社会、特殊教育等内容。</P>
<P align=right>(责任编辑:杨振敏)<BR> <BR> <BR></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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