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湖流域以占全国3%的人口,承载着全国近12%的GDP总量,在各大流域中经济发展水平最高,但水环境质量是最差的区域之一,且近年来持续恶化。
一、太湖流域管理体制机制改革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部门协调问题。从多个流域的管理实践来看,目前部门协调的难度要高于地区协调的难度。
(二)中央对地方的监管问题。我国的水环境保护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国家环保总局是水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门,地方政府对所在地区的水环境质量负总责。实际上,国家环保总局对地方环境管理的监督十分缺乏,由于地方经济发展的优先考虑和制度不健全,国务院制定和颁布的环境政策往往难以落实到位,在环保问题上出现了中央对地方监管制度的缺失。
(三)流域管理体制不顺。我国目前的水污染防治管理体制是以行政区域管理为主的,在体制安排上存在与流域性污染不对称,各行政区污染责任不清,相互推诿责任,导致严重的跨界水污染问题。
(四)区域协调与合作问题。就流域水资源和水环境管理而言,缺乏对跨行政区的江河、湖泊综合开发利用的具体政策。缺乏跨地区的信息公开和通报制度,加之监测体系不健全,不能确保流域各地区及时获得准确、必要的水量和水质信息。此外,目前我国在跨行政区的补偿机制方面还十分薄弱。
(五)排污企业的监管问题。排污企业的监管主体是地方政府。很多排污企业有法不依、超标排放,“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低”,有法制不健全的原因,但根子在地方政府执法不力、监管不力。随着太湖地区经济高速发展,纺织印染、化工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成为太湖地区的支柱产业。随着环境治理力度的加大,一些污染严重的工业企业转移到了监管相对薄弱的农村,大量工业污染沿着河网再进入太湖。因此,如果环保目标不能真正纳入地方政府的绩效考核范围,建立对地方政府官员的环境保护问责制,上述现象就很难从根本上改变。
近年来太湖总氮和总磷的主要来源除工业污染外,农业点源污染和城市生活污染的比例显著增加,对于太湖最突出的富营养化问题,以工业污染治理为主的措施很难起到预期效果。因此,在太湖流域的水环境综合治理规划中,面源污染的控制也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
太湖流域水环境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可以分别从机构、机制两方面着手设计。
(一)机构改革。建议成立由国务院代表和流域各主要省区政府代表参加的“太湖流域水环境保护委员会”,作为太湖流域水资源水环境保护的议事和协调机构,该委员会可以在已有的流域太湖水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和水污染联席会议基础上形成。
(二)机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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