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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小春委员:建议从根本上改革环保行政执法体制
 
 


 

  近年来,我国的环境污染在一些地区越来越严重,水污染、大气污染、城乡垃圾和污水处理率低、农田面源污染得不到明显改善,局部地区还在恶化。虽然各地和有关部门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但收效甚微。究其原因,我认为是现行的环保体制存在一定弊端,没有形成系统的污染治理体系,因此不能从根本上防止污染的蔓延和恶化。

  一、现行法律法规不适应环保形势需要。我国现有环保法律法规40多部,但这些法律法规大多已不能适应形势的需要。对常见的环境违法行为,缺乏明确的处罚依据;对违反环保法规擅自建设的行为,法定行政处罚力度小,只能处罚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保事故者最高罚款100万元。环保部门的统计表明,大型企业治污设施每天运行费用在10万元左右,企业环境违法的成本平均不及治理成本的10%,不及危害代价的20%。有的企业排放一次污水,环保局顶多罚10万元,但执行周期需要4—5个月。由于“一事不能再罚”,未交罚款之前企业依旧可以超标排放。

  二、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由于污染处理设备、运转成本过高,罚款相对低得多,导致大多数企业不安装污染处理设备。有的企业即使安装有污染处理设备,但运转成本过高,为了经济合算,把设备当作了“应付检查”的摆设。以某市某企业为例,环保部门每年对其罚款两次,每次2万,而这个企业的污染处理设备的运转成本却高达30多万。因此,设备安装近5年来,根本就没运行过。企业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自愿挨罚,而把污染转嫁给社会。另一方面,由于污染程度的判定随意性很大,企业与环保部门为了各自的利益进行私下交易,“互帮互利”现象屡见不鲜,这其中也不乏腐败案例。环保部门或个别办事人员得到好处后,污染就可以“大事化中、中事化小、小事化无”。因此,很多企业无视环保工作的存在,与环保局扯皮,玩游戏。由于守法成本高、代价大,多数企业宁可受罚,也不守法。最终企业获得排污的许可,致使环境污染恶性循环,日益严重。

  三、环保形势严峻,环保力量薄弱。按照国家规定,环保部门经费及其人员工资应是全额拨款。但我国各级政府的环保机构,在经费来源上却是“五花八门”。有的是自收自支;有的是收支两条线,即先从排污企业收取排污费和罚款,然后交给财政,财政再把部分款项拨回作为经费。在有的地区,政府还制定了“超收奖励、罚款分成”的内部政策来鼓励环保部门多收罚款,增加收入。中央、省、市三级环保部门对基层环保部门所收缴的费和罚款中,也要进行统筹,“分成渔利”。以晋城市城区环保局为例,该局仪器维修、检测药品等费用较大,有限的经费捉襟见肘。该局共有职工60多人,其中工资属于全额拨款的人头数为20人,自收自支人头数为42人。多年来,工作人员只能领取应领工资的60%。执法人员的工资得不到保障,工作积极性大打折扣。另外,环境监管体制“不顺”,环保工作职能交叉,多头管理,相关部门权责不明。况且,现行环保体制使得环保执法在地方经常受到干扰。

  四、地方保护主义严重。高污染项目往往都是赚钱最快、利润丰厚的产业。因此,许多地方政府都把保护污染企业像保护自己的“眼睛”和“生命”那样,有钱宁可多搞项目投入,也不愿意花在治理污染上,认为治理污染投入大、见效慢,不划算。有的地方领导一提“治污”,心里就感觉不舒服;有的地方,一提“整顿”和“关闭”污染企业,就大发怒气、横加阻拦,甚至弄虚作假,欺上瞒下,全力以赴对付环保部门,与环保部门唱“对台戏”;个别地方还采取“挪位子、打棍子、摘帽子”的“人治”办法和非正常的组织措施,让秉公执法的环保局工作“靠边站”。避开环保部门的环境评估,脱离环保部门的监督,成了一些污染企业的拿手戏,一些污染项目“先斩后奏”、“生米做成熟饭”的屡见不鲜。更为严重的是,有一条“官企勾结”的腐败利益链,在肆意加剧着环境污染形势。

  五、环评执行率低。地方政府过于注重GDP总量的增加,看重税收的增长,明知一些项目是高排污的投资,但在环评时人为地将其污染程度降低,把减污措施编得“天花乱坠”。项目投产运营后,企业照常排污,环保部门照常收费。环保总局去年对建设项目和环评执行情况进行的专项检查结果表明,目前省级建设项目环评执行率为70%,地市级40%,县级只有20%。

  由此看来,要使污染得到彻底治理,就必须从根本上改革我们的环保体制,因此建议:

  一、切实落实科学发展观,改变当前政府要财政收入、企业要短期利润、政府官员要单纯GDP增长的局面。应根据可持续发展的要求,调整经济结构,发展循环经济。要引入绿色GDP观念,建立一套崭新的绩效考核体系,继续坚决实行环保一票否决制。

  二、修改现行环境法律法规,增强环保队伍的权力和执法能力。在立法上扩大环保部门的执法权限,大幅度提高环保部门对违法企业的罚款额度,以对污染企业起到震慑作用。

  三、整合环保资源,形成大环保合力,对环保机构进行垂直管理。成立环保检察机构,赋予环保机构的独立执法权,提高环保执法的权威性。

  四、增加环保预算。编制环保预算时,要把环保机构人员吃“杂粮”改为吃“皇粮”。加大排污企业的违法成本,彻底取消污染收费和罚款与环保部门的工资、奖金、福利、办公经费、办公设施等利益挂钩的做法。

  五、建立统一的生态补偿机制,加大生态补偿转移支付力度。可采用计划、立法、市场等综合手段解决下游地区对上游地区、开发地区对保护地区、受益地区对受损地区的利益补偿。我省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应该把区域生态补偿作为重点,还可以考虑对生态脆弱地区实行特殊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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