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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和委员:关于建议制定和实施“国家级示范性民办高校建设计划”的提案
 
 


 

  从上个世纪90年代初开始,国家先后制定并实施了“211工程”、“985工程”和“国家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这些工程和重点建设计划的实施,极大地提升了我国高等教育的质量和整体水平,受到社会各界的肯定和赞许。


  作为我国高等教育重要组成部分的民办高等教育,在党和国家各级政府的大力支持和帮助下得到了迅速发展。据有关部门统计,到2007年底,我国民办普通高校已达到297所,具有民办性质的独立学院318所,在校生已接近350万,学校总资产已达到两千亿元;已经出现了一批办学思想端正、教学质量高、社会声誉好的学校。


  民办高等教育的迅猛发展,扩大了高等教育的规模,提高了我国高等教育的总体实力,缩短了我国进入高等教育大众化的历史进程;拓宽了高等教育资金来源渠道,增加了高等教育的投入和资源供给;推动了高等教育办学体制、投资体制、管理体制的深入改革。同时为社会创造了许多就业岗位,推动了社会消费额的增加。


  鉴于以上情况,我们认为,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党的十七大以来的文件精神,政府在考虑制定《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的过程中,特别是在全力实施“211工程”、“985工程”和“国家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的同时,也应当把民办高等教育纳入到国家级示范性高校建设中来,并为其制定一个相应的示范性建设计划。


  制定并实施这样的计划,一是有利于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体现对民办教育扶持政策的精神,形成公办教育与民办教育共同发展的新格局;二是有利于提升民办高等教育整体水平;三是有利于为一般民办高校树立榜样,起到示范、带动的良好作用,有利于引领所有民办高校沿着健康、规范发展的方向前进。


  为此,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尽快起草“国家级示范性民办高等学校建设计划”,并把这一计划纳入《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中,使其同“985工程”、“211工程”、“国家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一起,成为我国高等教育领域中的四项重点建设项目之一。


  第二,对纳入“计划”的民办高校的评估与认定,不能完全采用对公办学校使用的标准,而应当根据民办高校的实际与特点,采用与公办高校有所区别的办法进行。对于办学指导思想端正、坚持公益性不要回报、定位准确、质量优良、特色鲜明、管理有序、办学条件好,教育资源充足,治理结构完善,社会声誉高的民办高校,应按一定的比例和程序,分批、滚动式的列入建设计划。


  第三,为支持计划的实施,国家应设立专项基金用于该项目建设。


  第四,“计划”内容中,应当允许有条件的民办本科高校提高办学层次,申请硕士学位授予权。对于公办高校与民办高校,应按学校的不同性质和类别,按照分类立项、分类指导、分类建设、分类管理的原则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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