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进首页 >> 首页 > 民进专题 > 2009年两会专题 > 建言献策 > 教育 小字体 中字体 大字体
秦和委员:关于对《民办教育促进法》执行情况开展检查的提案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民办教育事业从无到有,迅速崛起,受到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正式确定了民办教育的法律地位和指导方针。该法于2003年9月1日起实施。由此,我国民办教育事业步入积极健康发展的轨道。多年来,我国民办教育事业取得重要成就,对于增强国家教育能力,加大教育投入,拉动投资和消费,增加教育服务品种以及多样性、差异性、选择性教育资源,促进教育公平,深化教育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同时必须看到,与不少国家相比,我国民办教育的规模还不大,层次还较低,质量还不高,影响还尚小。当前,我国民办教育的发展在地区间、学校间的差异很大、很不平衡;有些地区的不少民办学校已经倒闭或陷入难以维系的困境,当地的民办学校举办者、办学者普遍信心不足,疑虑很多;有些民办学校问题多,管理乱,存在不少风险隐患。尤其是政府有关部门及有些地方政府至今对民办教育重要意义的认识或对《民办教育促进法》精神的理解还不统一,致使该法的不少重要条款至今得不到落实;国务院于2004年3月5日下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缺少应有的内容,某些重要条款存在着操作性不强、难以实施的问题;有关法律、政策互相掣肘;该配套的不少政策迟迟不能出台;某些针对临时突发事件出台的规定又未达到总揽全局的高度和立足长远的视角。总之,《民办教育促进法》已实施5年,期望形成的促进发展的局面在全国许多地区并未形成。上述情况需要引起高度的重视。


  我们一致认为,应将积极促进民办教育的发展作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和人力资源强国的一项重大战略,按照党的十七大报告关于“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办学”的总要求,全面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切实维护民办教育和广大民办学校及其师生的法律地位,坚定不移地贯彻“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改革、鼓励创新,大力开创我国民办教育事业的崭新局面,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重要的贡献。


  为此,提出如下建议,由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牵头,国务院法制办、教育等部门以及民办教育行业协会参加,于今年或2010年,在全国范围开展一次对《民办教育促进法》执行情况的大检查。检查和调研的重点专题为:


  (一)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级政府落实“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方针、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情况;


  (二)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对全国民办教育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以及各级人民政府“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情况;


  (三)各级政府部门保障民办学校享有法定办学自主权的情况;


  (四)民办学校教师、受教育者关于与公办学校教师、受教育者享有“同等法律地位”、“同等权利”、“同等权益”规定落实的情况;


  (五)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地政府关于落实设立专项基金、采取经费资助、税收优惠、信贷支持、给予用地及建设优惠以及给予合理回报等法定扶持、奖励规定的情况;


  (六)各级各类民办学校依法办学的情况。


  在检查和调研的基础上,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发现问题,查找原因,修改完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采取有力措施,切实保障《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贯彻落实。


  同时,希望政府有关部门高度重视,通力合作,针对当前我国民办教育发展进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把握突出问题,广泛征求各方意见,进一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就《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以及“民办教育分规划纲要”的制定,提出有效新政,确保全国民办教育积极、健康和持续地发展。
  


 


[ 我要发表评论 ] [ 打印 ] [ 收藏本页 ]
 
免责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主编信箱
Copyright 1996 - 2006 www.mj.org.cn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中国民主促进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