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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永新代表:关于理顺医疗服务价格的建议
 
 


  
  案由:

   2000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提出明确要求:“在总量控制幅度内,综合考虑医疗成本、财政补助和药品收入等因素,调整不合理的医疗服务价格,体现医务人员的技术劳务价值。增设或调整诊疗费、护理费、挂号费;适当提高手术费、床位费等;降低过高的大型医疗设备检查费;适度放宽特需医疗服务价格。”

  2000年7月,按照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统一部署和要求,经国务院同意,国家计委、卫生部印发了《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文件提出:国家计委会同卫生部规范医疗服务项目名称和服务内容,并制定医疗成本测算办法。按照文件要求,2000年10月,国家计委、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印发了《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以下简称《项目规范》),2001年8月联合印发了《医疗服务项目成本分摊测算办法(试行)》,2001年11月印发了《项目规范(2001年版)》。在印发《项目规范》时,我们要求各地要在2002年执行新的《项目规范》。2007年9月,为进一步完善《项目规范》,三部委又联合制订印发了《<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新增和修订项目(2007版)》,新增项目204项,并对原有项目做了147处修订,目前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共计4170项。

   除京、津、沪和西藏外,2001年开始,各地按照要求,陆续进行了项目规范和价格调整工作。通过规范与调整,初步理顺了医疗服务价格体系,医疗服务价格行为得到了规范,医药费用结构得到了优化,医药费用过快增长的势头得到了遏制。

  长期以来,我国医疗服务价格实行低收费政策,医疗服务价值与价格严重扭曲,技术劳务项目价格如诊疗费、护理费、挂号费、手术费、床位费等偏低。2001年以后,各地虽然按照《指导意见》精神,通过项目规范,调整了部分不合理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但由于受物价水平、社会反映等因素影响,医疗服务价格的调整远远没有达到《指导意见》中“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目标。随着时间的推移,医疗服务价格体系积累的矛盾越来越多,突出表现在医疗服务技术劳务价格偏低。北京天坛医院反映,目前北京脑外手术平均收费标准为1500—2000元,而一例手术至少需要3名医生、1.5名麻醉师和2名护士,平均工作4—5个小时。此外,还需1000元左右的材料消耗等费用。据陕西省测算,每床日护理成本26元,而收费仅为10元。北京、山东护理收费更低,分别为7元和3元。由于难以收回成本,各医疗机构对护理工作重视程度普遍下降,多数医院护理人员流失、护理综合素质下降、医疗纠纷增加。诊查费情况也是类似,据陕西省测算,每床日住院诊查成本为33元,而收费仅为8元。技术劳务价格低导致医疗机构在医疗服务方面的亏损只能靠药品、检查和检验收入来弥补,患者费用不断增加,医疗机构正常的经济运行也受到了严重影响。  

  建议:

     1、尽快理顺医疗服务价格体系,调整诊疗费、护理费、手术费、床位费等技术劳务价格严重偏低的项目价格,体现医务人员的技术劳务价值,完善医疗机构补偿机制,保障医疗机构健康运转。而且医疗服务价格价格的回归,也会为解决“以药养医”、药价虚高等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创造条件。

  2、督促未执行《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的省份尽快调整价格,与全国同步。

  
  建议办理部门: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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