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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丽宏委员:关于制定丙肝防治条例的建议
 
 

 

  近年来,每年年初全国人大均有提案建议为丙肝防治立法,但均未能制定丙肝防治条例。特别是2008年卫生部对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1838号建议的答复,仍未为此立法建议的主要问题提出明确的解决办法,即对输血后丙肝患者承担无过错责任,予以免费治疗,以解决全国4千万丙肝患者的后顾之忧,及早挽救这些患者,造福人民。

一、 事实与理由

    1、 近年来丙肝发病人数和死亡病例均呈上升趋势。2003年丙肝发病人数为2万多人
,2005年近6万人,2007年超过10万,比2006年丙肝发病率上升30.01%。而全国丙肝死亡病例,2004年为22万。2005年增加近4倍,达93万。2006年再次以接近倍数增长,高达160万。全球丙肝患者中,我国占四分之一,达4千万。有科学家预估,未来10-15年内,丙肝患者死亡病例将增2-3倍。

    2、 国家的丙肝防治责任。自1989年发现丙肝以来,我国卫生部门对输血未作丙肝检测。1993年开始规定输血检测丙肝病毒,限于科技条件,规定5%的漏检率,但当时未同时实施输血风险明示告知制、自血回输制、输血后跟踪制、输血评价制、输血风险和保险制等,造成丙肝传染大多系医源性途径。因此,国家卫生部门对输血后丙肝理应承担免费治疗责任,同时也有利于大大减少丙肝传染,抢救丙肝患者生命。目前,丙肝治疗中采用聚乙二醇干扰素联合利巴韦林方法,治愈率达50-70%,并可降低患者肝硬化、肝癌发生,减少医疗费用支出,有良好的成本效益比。这些药物尽管可医保,但仍要自负相当部分,有些地方还未将它列入医保,患者实难以承受。因此建议立法中实施丙肝的免费治疗制度。

    3、 丙肝防治相关法律法规缺失,法制不统一。已有的《献血法》《传染病防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都缺少对输血后丙肝的补偿和治疗制度的规范。各地已有的相关补偿也极不统一,补偿3-6万不等,不少地方根本不予补偿,甚至法院不予受理此类案件,使丙肝患者得不到法律救济。

    4、 国务院已于2006年3月起施行《艾滋病防治条例》,其中有预防与控制、治疗与救助等条款,予以免费治疗。输血后丙肝完全可以参照借鉴。

二、 立法主要内容

    1、 完善有关制度的规范。目前卫生部门已对输血告知、自身输血、输血后跟踪、输血风险保险、丙肝试剂评估、合理用血评议等制度规定了措施与办法,理应在制定丙肝防治条例中上升为法律规范。

    2、 规范血液为产品,规定血液加工者承担产品的无过错责任。以往卫生部门都强调发达国家对输血后丙肝患者不予补偿或赔偿,我国也不应予补偿或赔偿,而且不承认血液是产品,不追究血液产品的质量责任,使血液加工制造者疏于职守,也使被感染者不能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现在世界上十八个发达国家自上世纪90年代起都修订法律,将血液明确列为产品,要求承担产品的无过错责任,我国立法中可参考借鉴,与国际接轨。

    3、 输血后丙肝免费治疗的经费来源规范。卫生部门列出专项基金为血液机构、医疗机构投保输血保险,受血者也通过投保输血险种,以降低输血风险。

三、 立法程序

  因丙肝防治与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献血法》、《传染病防治法》有密切关联,故该项立法宜摆脱部门立法的局限,建议由全国人大法制委、国务院法制办和卫生部门组织联合起草小组,提出草案,广泛征求意见后,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形成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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