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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杰委员;关于残疾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建议
 
 

 

  建议细分肢体残疾种类,制定合理标准,赋予达到安全驾驶能力的残疾人获取机动车驾驶证的资格。


一、 残疾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法律规定和存在的问题


  自2007年4月1日实施的公安部第91号令《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规定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身体条件包括:“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三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下肢:运动功能正常。申请驾驶手动挡汽车,下肢不等长度不得大于5厘米。申请驾驶自动挡汽车,右下肢应当健全;躯干、颈部:无运动功能障碍。”


  此规定导致许多有驾驶能力的肢体残疾人如手指残缺超过两指、下肢通过校正能达到正常功能等残疾人由于不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规定的身体条件而无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从而失去了驾驶机动车的机会,也不同程度影响了残疾人通过自力更生进行就业和独立生活,妨碍了残疾人事业的发展,与我国推行的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精神背道而驰。


  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科学技术的日益革新,人们面临的生活风险加大,如车祸、意外事故、工伤等损害性事件发生机率大大提高,据不完全统计,我国有8300多万残疾人,涉及2.6亿家庭人口,其中肢体残疾的人员已经超过2412万人,加之“512汶川大地震”也造成不少受灾人员不同程度的残疾。


  另外,汽车在人们工作和生活中应用越来越广,自购汽车的情况也逐渐普遍,驾驶汽车不仅是现代生活的重要部分,而且也是一项谋生的手段,这也导致残疾人驾驶汽车的机会越来越多、需求越来越大。加之随着科技水平的提高,汽车的性能越来越好、配置更加人性化,现代汽车基本都有方向助力,操作更加省力简单,使残疾人驾驶汽车成为可能。根据我国相关的残疾人保障法和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国家提倡、鼓励、扶持残疾人就业。因此,让具有驾驶能力的残疾人能够自驾车辆或者通过驾驶车辆谋生,有利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营造残疾人平等参与的社会环境,缩小残疾人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实现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努力使残疾人同全国人民一道向着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迈进。


  现实中,因为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残疾人驾驶车辆的条件所限,很多具有驾驶功能的残疾人无法领取合法的驾驶执照,不能正常驾车上路,更无法通过自力更生来维持生计。因为生活所需,这些残疾人不得不私自无证驾车上路。如今年年初备受关注的云南丽江残疾人何跃林,由于多次申请驾照未果,将丽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告上法庭的事件正是这一矛盾的典型体现。何跃林虽然是一位没有手掌的残疾人,却拥有高超的驾驶技术,取得了国际赛车驾照和中国赛车驾照,十多年中在地势险峻的山间开卡车运送木材,从未出过事故,但由于不符合申请驾驶证的身体条件,无法取得一本普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无照驾驶十多年来累计被罚款数万元。


  因此,现行的法律规定严重妨碍了部分肢体残疾人通过驾驶车辆解决自身出行问题或作为谋生的手段。为了进一步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对有关残疾人驾驶机动车方面的规定应当进行修改和完善。


   二、建议


   细分肢体残疾不同种类,制定合理标准,赋予达到安全驾驶能力的残疾人申领驾驶证的资格。


  1、对于部分手指或手掌残缺的残疾人,确定一个科学的握力标准,达到此标准即可赋予申领驾驶证的资格。
  结合驾驶要求,妨碍手指或手掌残缺的残疾人驾驶的主要因素是手掌的握力大小,《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对手指或手掌残缺的残疾人申领驾驶证做了这样的限制:“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三指健全”才能申领驾驶证,实际上残疾程度高于此规定的残疾人仍有一大部分人握力足够控制汽车方向盘进行安全驾驶。因此建议可以通过科学方法检验验证,确定一个科学的握力标准,不论手指残缺几指甚至手掌残缺,只要达到这个握力标准的,符合车辆驾驶要求,都可以申领驾驶证。


  2、对于四肢中欠缺任何一肢者,经过加装辅助器具后能安全操控机动车,赋予其申领驾驶证的资格。


  公安部等相关部门可根据国家标准《肢体残疾人驾驶汽车的操纵辅助装置》(标准号GB/T21055-2007)对肢体残疾的分类,对不同种类的残疾制定检验其加装辅助齐聚后是否能安全操控驾驶的标准和方法,达到这个标准,即可申请驾驶证。因为该国家标准为肢体残疾人驾驶汽车辅助装置提供了技术要求标准,现在的科学技术和生物仿真技术高速发展,该标准的颁布正是为了满足不同残疾程度的残疾人达到正常生活水平的需要而设定,通过加装辅助装置使残疾人获得驾驶车辆的能力,也是该标准规范实施的目的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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