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为了确保用于灾区重建的资金和物资能够全部用于灾区和灾民、最快最好地推进灾后重建,通过立法或颁布政策,明令禁止一系列灾后重建专项资金被挪用的行为。 当前,抗震救灾已进入到了全面启动灾后重建工作的关键阶段,灾后重建工作既事关受灾群众的生产生活,更关系到灾区今后的发展和安全。灾后重建当然离不开资金,而能否确保全部重建资金安全地用在灾后重建这个“刀刃”上,关系着灾后重建的进度、质量和效益,关系着灾后重建这项举世关注的大工程能否经得起群众的评说和历史的检验。 为了支援地震灾区的灾后重建工作,中央财政今后两年还会安排1万亿元资金。除此之外,地方财政也会安排相当规模的重建资金,再加上社会捐款,可以预计,今后用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资金总体规模是非常庞大的。因此,将这些资金落到实处尤为重要。对此,各级部门应当把好监督关,严防灾后重建资金被挤占挪用现象的发生。 汶川大地震发生后,各级政府在救灾中不可谓不尽职,在相关措施上也做了安排,就目前来看,抗震救灾资金的运行总体上是安全的、良好的,但仍然存在资金被挪用的个别现象。已经审计并公告曝光的就有如下几起事件:一、河南省安阳县工商业联合会主要负责人擅自将27.11万元捐赠资金用于购买救灾物资、涉嫌以权谋私的问题;二、中国工商银行绵阳涪城支行用“抗震救灾特别费”为本行职工购买名牌运动鞋;三、四川省气象局使用上级单位拨付的捐赠资金给予北川县气象局职工每人5万元生活困难补助;四、四川省科学技术协会在国家规定补助标准的基础上,使用上级单位拨付的捐赠资金向灾区的本系统遇难和困难职工补助。 为了确保用于灾区重建的资金和物资能够全部用于灾区和灾民、最快最好地推进灾后重建,必须严防灾后重建专项资金被挪用。具体建议措施如下: 1.明令禁止私自将灾后恢复重建资金挪用于行政和办公经费及补贴行政开支; 2. 明令禁止私自将灾后恢复重建资金挪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3. 明令禁止私自将灾后恢复重建资金挪用于兴建政府办公大楼和其他楼堂馆所; 4. 明令禁止私自将灾后恢复重建资金挪用作为各类招待费用开支; 5. 明令禁止私自将灾后恢复重建资金挪用于购买各种公务用车; 6. 明令禁止私自将灾后恢复重建资金挪用于补发拖欠干部职工工资以及发放与抗震救灾无关的各类奖金、津贴、补助、补贴及其他福利; 7. 明令禁止私自将灾后恢复重建资金挪用于购买与灾区、灾民无关的各类物资; 8. 明令禁止将灾后恢复重建资金挪用于临时社会救济; 9. 明令禁止将灾后恢复重建资金挪用于支付拆迁费、土地置换补偿费等费用; 10. 明令禁止将灾后恢复重建资金挪用于开发建设已批准开工建设的项目; 11. 明令禁止将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用于建设各类政绩工程、形象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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