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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达峰委员:关于社区建设的建议
 
 

 

  社区是社会的基层组织,是居民的组织和管理形态。从古代的户籍制度、闾里制度,到现在的镇(街道)、居委会(村)制度等,我国的居住管理制度严密而悠久。但建设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现代法制社会相适应的社区,确是一个新的历史性课题,我们缺乏建设经验和认识。根据中共“十七大”报告精神,社区建设概括地说就是建立能依法维护利益和社会秩序的居民组织,这种意义是现实的,更是前瞻性的。我们要用科学发展观来研究社区建设的任务。


一、建立社会生活共同体


  社区建设的基本目标是培育社会生活共同体。它以利益共识为基础,以情感认同为境界。社区建设要始终以人为本,关注居民在居住生活中共同的经济、文化利益,着力培育利益共识和维护机制,从而构建社区功能。社区的设施和服务建设都必须保障共同体的形成。


  居住地和供职单位是公民的基本活动场所。过去两者的关系是紧密的,公民的生活共识容易形成,社会管理也比较简单。在市场经济发育过程中,公民对职业单位认同意识依然明确,但对居住地的归属感开始模糊,人际关系疏远,组织意识淡化,不仅加大了社会管理的难度,更重要的是影响了公民的生活质量。


  居民的生活质量既有家庭因素,又有区域因素。犹如家庭的吸引力不仅在住房,更有亲情一样,要使居民以社区为家园,除了物质条件外,更要有精神上依赖。而居民热爱社区,就是热爱当地,这是地区良好社会关系的表现,也是社会管理的牢固基础。


二、确立居民主体地位


  社区建设的主体是居民。政府和有居民管理的责任,也是社区建设的重要力量,但它不同于居民在社区的作用。公民有生活的权利和自我管理的责任,其生活的范围和内容不仅在于家庭,还包括相关的公共领域,其中就有社区。从这个角度说,社区就是公民公共生活需要的产物,不是外在赋予的组织和制造的机构。


  随着市场经济和法制的发展,公民的权利意识和自主意识显著增强。房产私有和居民流动,激发了居民对公共生活的要求,出现了需求多样化的矛盾。社区的功能之一就是通过利益相关者的谈判和协商,达成谅解和共识,协调需求矛盾。政府的责任是帮助社区实现这种功能,帮助居民提高自我管理的意识,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和义务。除非利益相关,行政权力不介入居民具体利益的协商。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在社区建设中,政府行为和作用需要界定性质和范围。社区建设需要政府,但政府的作用在于确立居民在社区建设中的主体地位,犹如学校培育学生自立,培育者不是目标主体,培育措施不等于主体行为。


三、培育居民自治能力和制度


  社区建设的基本方式是居民民主自治。如何按照社会建设的目标,建立健全居民自治的职能、范围、对象、机构、权益、设施、经费等一系列社区建设的制度,这是我们需要深入研究的课题。


  社区的职能是维护居民居住生活的公共利益和秩序。这种职能和性质需要法律规定,并由居民赋予。其内容比如有:(1)依法自主建立社区章程规约;(2)组织居民活动,包括协商、选举、教育、调解、裁定、起诉等;(3)维护居民物权和活动权益,保障公共生活秩序;(4)帮助居民改善基本生活状况;(5)促进居民认同,维护社区声誉;(6)作为居民共同体的代表开展社会联系;(7)管理社区公共财政、设施、物资、工作人员等。


  社区范围按居住地设置。范围的设置依据比如有:(1)以物权为核心的居民权益和义务的相似性,尽量避免过大的差异;(2)社区活动便利性,尽量避免居民过于分散;(3)历史和文化的习惯,这是很重要的公共资源;(4)与政府管理体制的有机对应,如居(村)委会,尽量避免一户居民受多头管理的状况。综合来看,在居(村)委会基础上完善是比较可行的。街道(镇)的范围不适用于社区。


  社区居民按居住属性确定。但实际对象不容易界定。现在的居民不等于选民(但社区是选区),不等于业主(但社区有物业),不等于是公民。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房产簿、护照等都是有效的,但要视具体情况确认。确认社区居民身份的关键因素是公共权益,要以实际居住为基本依据。居民在社区的权益,可按其物权性质和居住活动实际情况,由社区权衡公共资源后具体规定,比如:(1)房屋所有者拥有社区规定的全部权益和义务,无论其实际居住情况。同时,他们对住宅承租者负责;(2)房屋使用者拥有社区规定的部分权益和义务,无论他们的实际居住情况。同时,他们对住宅承租者负责;(3)具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居住者,拥有社区规定的部分权益和义务。同时,他们受房屋出租者的管理;(4)成年居民以个人身份定,未成年居民随户主身份定。


  社区机构属于居民自治组织,由居民按社区章程选举产生和运行。居民大会作为社区最高自治组织,选举产生居民委员会作为大会常设机构。居民委员会选举产生下属各专门委员会作为工作机构,如业主委员会、卫生委员会、治安委员会、法规委员会、文体教育委员会等。各机构可以聘请社会工作者参与履职,可以接受各类志愿者或居民义工参与工作。


  社区设施是居民公共活动和社区实现管理功能的必要条件,其类型和标准按照居住区建设和物业管理规定配置和提供。一般来说,它包括机构活动和居民活动两大类场所,每类配置必须考虑实际活动方式和使用人数等因素。社区可以根据能力、条件和需要,按照社区规定程序,申请增添活动设施,改善功能。


  社区经费社区实现管理功能的必要条件,由地方财政拨付。经费总量必须考虑实际活动内容、方式和使用人数等因素,政府必须保证居民人均经费标准和增长。特殊需要的经费按专项申请和拨付。社区可以根据能力和需要,按照社区规定程序,依法另外获得社会资金,补充财政。


四、树立社区管理原则


  社区建设的基本原则是在改善民生中依法维护公平正义。居民在现实生活中的利益矛盾是不断出现的,用什么原则来协调矛盾,规范行为,这是社区管理精神和力量的根本。在法律的框架下,社区管理的所有制度、机构和工作人员,都必须坚持充分的民主自治,维护居民活动的公正平等,让所有居民充分发表意见,共同享受利益,共同履行义务,严格制止偏袒和欺压现象,这是居民热爱社区的基本前提,也是社区改善民生、管理事务的基础。


五、适当发挥行政作用


  社区建设涉及社会基层管理体制的改革,必然伴随着政府相关职能的调整。科学合理地规定各级政府对社区的权力和义务,形成政府行政功能与社会自治功能互补的局面,这是保障社区建设的关键。


  在社区建设中,政府负责法律规定的行政事项。大致来看,县级政府对社区有四项基本责任,一是保障社区公共财政投入;二是保障基本设施;三是保障社区的法律地位和合法活动;四是保障当地公共资源向社区的充分开放。省政府对社区有两项基本责任,一是保障全市社区建设水平,对困难地区困难社区予以财政帮助和基本设施帮助;二是保障社区的法律地位,负责社区的作为民间组织的审核登记,制订有关行政法规,报地方人大通过。


  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是政府行为,其目的是保障社区公共投入,培育居民自治,不代替社区建设。政府承担的户籍、计划生育、城管、执照等各类收费管理职能等,尽管直接面向居民,但不能视为社区职能。政府部门可以采取便民措施,但能简单地改变其性质,交由社区办理。相应地,居民依法应该由自己承担的义务,也应自行处理。诸如帮困解难、生活指导、心理咨询等服务项目,不属于政府职能的,可以由社区承担,但需由社区自行决定做法。


  社区建设就是要探索建立一种新型的社会管理形态,以与经济、社会、政治和文化发展相适应。我们要探索现代社会的基层自治制度,努力培育居民自我处理纠纷、共同改善生活的能力,培育居民共同的利益和责任意识、道德和行为规范,培育居民热爱社区、热爱家乡、热爱国家的精神,造就新时代的社会生活共同体,为建设和谐社会开创新途径和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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