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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凌孚委员:加快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消除农民最后的后顾之忧
 
 

各位委员:


  新年伊始,我们就农民消费情况走访了一些农户,他们表示,每年所有收入除了维持日常生活外,主要支出第一是子孙教育、第二是看病,第三是准备养老,然后才是其他消费。现在国家已实行了九年免费义务教育,大力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使农民因上学或生病致贫状况有了很大好转,农民都说这是党和政府为他们办的最好的事,同时他们都在急切盼望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什么时候推行到他们那里。由此看出当前农民最大的心愿是解决养老问题。


  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起步并不晚,1991年试点,到1998年曾覆盖2200个县、参保农民高达8200万人。但此时农村养老保险(俗称“老农保”)采取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只给予政策扶持而没有补贴的筹资模式,而多数农村集体经济基本解体,无力补助,养老保险资金几乎全部来源于个人缴费的那部分利息,导致养老金标准很低,起不到养老保障作用。据了解,目前按“老农保”领取养老金的农民中,每月200元以上的仅占5.3%,每月50元以下的占到59.7%,有的甚至每月只有几毛钱。1999年国家对“老农保”进行清理整顿,至今处于“民政不管、社保不接”状态。


  2003年以后,从发达地区开始,一些地方建立起个人、国家、集体三方筹资、具有统筹保障功能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简称“新农保”)。目前,全国已有25个省、305个县开展“新农保”试点。各地做法根据经济水平而各有不同。有的发达地区县、镇两级财政对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补贴50-60%,并实现了老农保、新农保、城保和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之间的转换。有的欠发达地区采取重点人群优先突破,逐步建立新农保的模式。有的贫困地区还探索“以粮食换保障”的方式建立种粮农民的养老保险制度。总之各地做法虽各有千秋,共同点都是得到地方财政支持。


  尽管“新农保”发展势头良好,但要避免重蹈覆辙,首先要解决的是财政补贴问题,特别是对中西部地区而言,中央财政能拿出多少,这是“新农保”能否建立的关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正是有了财政补贴进展才顺利。国外多数国家对农村养老保险都给予了强有力的财政支持,充分体现了收入再分配功能。


  同时在“新农保”中,地方财政投入也不能都到位,一些地方为吸引农民投保,盲目允诺财政补贴比例和增速,但实际上养老保险帐户只有农民缴纳的那份,没有政府补贴。正是由于补贴问题未解决,许多试点县(市)只选择一、两个条件较好的乡、镇作试点,试点的办法往往回避个人,财政、集体三方共同负担这一核心问题,或将参保人群限定在村组干部、乡镇企业经营者等范围内,而这些人群的参保补贴主要由镇、村负担,没有根本突破老农保的框架,体现“新农保”的要求和特点。


  其次还有制度的完善。现在全国农保缺乏规范性的法律规章,1992年制定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只是部门规章,内容早已滞后。各地基本是一地一策甚至“一地多策”,这将给劳动力转移和农民工社保关系转移造成极大障碍。


  今年中央一号文件已提出建立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国家也将在三个省进行新农保试点,这是最符合农民心愿的大好事。为把好事办好,我们建议:


  1.制定法规。应在总结各地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借鉴国际作法,对新农保的筹资原则、缴费基数、覆盖对象、财政补贴办法、基金积累模式、待遇标准的相对统一、领取年龄、工作经费来源等进行明确的法律规定,出台以国务院名义制定的法规。


  2.国家担责。中央财政应对农村养老保险承担主要支出责任,将农村纳费养老保险纳入国民社会保障预算。可将农村养老保险分为纳费型养老与非纳费型养老两种,纳费型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由国家、集体、个人三方筹资,标准可以适当提高;贫困地区困难人群养老保险应以非纳费保险为主,直接由国家财政为农民建立基本养老保险。


  “新农保”工作人员工资应明确由财政承担,以减轻参保农民负担。


  3.注意衔接。各地“新农保”应能与农民工参加的“城市职工养老保险”无缝对接,并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失地农民生活保障等现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


  4.确保收益。可将个人缴费和财政补贴均记入参保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分别记录和计息。提高基金统筹层次,实行省级统筹,县级核算。制订稳定的利率政策,确保资金保值增值。建立投资风险防范机制,控制投资风险。此外,政府还应承担投资风险的最终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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