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目前,我国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的是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这一体制的要义有二:一是在登记方面。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成立(变更、注销)登记时,需先得到有关行政部门的审查同意,然后才能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变更、注销)登记。二是在管理方面。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登记管理(例如年度检查)时,要先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初审;同时,还要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在业务活动、财务、人事、外事等很多方面的日常管理。 1996年8月,中央决定将原来的民办事业单位改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交民政部门统一进行登记管理。并决定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1998年10月25日,由国务院发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了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在登记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将这一管理体制法制化。 应该说,在登记管理实践中,这一管理体制发挥了重要的积极作用。一是能够发挥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两个部门的积极性。发挥了业务主管单位业务精、人员熟的优势,弥补了登记管理机关机构人员不足的缺憾,两个部门相互沟通、协作,能够保证登记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二是保证了民办非企业单位正确的发展方向。实践证明,在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基本没有出现政治方向问题。但是,这一体制也有局限性,主要表现在:一是成了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的瓶颈。很多业务主管单位,本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态度,不履行登记前的审查工作、不出具有关文件,很多民办非企业单位因之不能到民政部门申请登记,不能取得合法地位。清华大学NPO研究所王名教授的调查显示,这类不能进行登记的草根民办非企业单位,全国约有40-50万家。在国内外享有盛名的“北京地球村环境文化促进中心”、“北京灿雨石信息咨询中心”、“慧灵智障人士服务中心”等,因为找不到行政主管部门,虽是非营利组织,也因之只能到工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二是降低了行政效率。这一体制涉及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两个部门,在涉及有关责任问题时,会造成相互扯皮,降低了行政效率,提高了行政成本。三是在很多业务主管部门形同虚设。除了教育、卫生等部门,有专门的机构人员外,绝大多数部门基本没有专门的机构人员从事这一工作,中央和有关法规规定的工作很难落到实处。许多从事慈善、公益活动的基金会申请,被业务主管部门一压就是多年,无人问津。 建议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有关登记管理的章节和条款进行修订,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民政部门直接登记制,大力培育发展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能够为群众提供直接的社会服务、满足群众需要的民办非企业单位,鼓励支持民间资金投入社会事业领域的积极性,弥补政府在社会事业领域投入不足的缺憾。这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在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社会福利和环境保护等领域举办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精神的直接体现。 具体来说,可参照企业实行直接登记制的办法进行,即: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报经有关行政部门批准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在获得批准后,到同级的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其余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包括举办者中有外国人、外国企业及其驻华代表机构、外国非政府组织及其代表机构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直接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直接登记制,有现实的可行性。 一是民办非企业单位多是从事为群众提供公共服务的实体性机构,基本不涉及政治、意识形态等敏感问题。除了其非营利性以外,其组织构成和业务活动,与营利性公司类似。 二是80%以上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如民办学校、民办医院、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等)在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前,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需要得到有关行政部门许可的,要先取得有关许可;同时,其他可直接到民政部门申请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也还要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和业务指导,未脱离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可以达到双重负责管理体制要求的加强管理的效果。 三是实践借鉴。最近,中共深圳市委、市政府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发展和规范我市社会组织的意见》(深办〔2008〕66号)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由有关部门在登记前进行前置审批的社会组织外,工商经济类、社会福利类、公益慈善类的社会组织申请人均可直接向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建议办理部门:国务院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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