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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恭达委员: 关于在新农村建设中加强农村传统文化保护的建议
 
 


  广大农村传统文化资源极为丰富,民间工艺、民间音乐、民间美术、民间舞蹈、地方戏曲、神话传说、史诗民谣、传统建筑等数不胜数,它们经过历史的沉淀,已经扎根于农村的广阔土地,成为新农村建设的精神血脉和延续基因。


  但是,随着新农村建设进程的加快,传统文化受到了极大的冲击。当前,部分地区过于注重新农村建设中的城市化,忽略了文化内涵建设,部分农村地区优秀传统文化面临消亡的窘境,主要问题如下:


  1、在传统文化保护过程中重形式和载体,轻解读内涵和精神。


  形式和载体是传统文化传承与发展的媒介,内涵和精神才是传统文化的灵魂所在。祖先给我们留下的诸如天下为公、刚健有为,自强不息、有容乃大,勤劳勇敢、崇德重义,修身为本、道法自然等等构成了中国传统文化鲜明的民族特色和民族风格,这些思想在今天仍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需要我们来传承和发展。仅仅满足于教会相当一部分人包括孩子会唱多少首民歌、民谣是不够的;传统庙会虽然得到恢复但已变味成展销会;《跳娘娘》的一招一式都模仿的惟妙惟肖但却不理解舞者为何要虔诚地奉“娘娘”为神,这样传承下来的只是一些没有活态的传统文化躯壳,是空洞无用的东西。

  2、新农村的建筑丢弃了农村传统文化特点,使农村传统文化根基不保。


  传统文化区别与现代文化而存在的精神内核就是其不可替代的传统性,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原汁原味”。农村其实就是环境古朴、民风淳厚、怡然恬静的代名词,然而许多地方古朴民居已全部变成统一划齐的西式小洋楼,蜿蜒的乡村小道也已改成笔直的水泥大路。且不说即使是城市化,建筑形式也要体现地方特色,就农村而言,如果所有农村建筑和布局都变成整齐划一棋盘式欧式别墅格局,农村传统文化还能有生存的空间基础吗?


  正因如此,有的村庄尽管是农民住的是一排排整齐的欧式别墅,但他们开展农家乐的地方还是保留了典型的农村传统民居,因为他们知道,这才是中国的农村,在这样的环境中,农村传统文化才能够传承下去。


  3、缺乏对传统文化的深入挖掘、精心整理和细致研究。


  针对传统文化的资料整理和专题理论研究工作进展缓慢。从数量上看,已列入保护范围的仅是农村传统文化的一小部分。另外,即便是已经保护起来的项目,针对性的深入研究也很不足,其中还有很多宝贵资料尚未抢救。


  理论研究不足直接影响着相关工作人员对农村传统文化理解的广度、深度甚至正确度。某地花费不菲抢修出来的传统道教建筑内陈列着佛教塑像,而一墙之外又建设了完全现代化的群众广场,完全不伦不类。


  4、缺乏人才支撑和经费的支持。


  农村传统文化除建筑外主要是活态文化,传承人是决定它们能否传承下去的关键因素,而传承后继无人成为各地普遍面临的问题。这些扎根于农村的传统文化仍保留着相当多的以口授和行为传承为主的传承方式,往往人在艺在,艺随人走,人去艺绝,而目前的传承人多数年事已高,保护情况不容乐观。


  农村传统文化的保护需要足够的经费支持,但是时至今日,许多地方既没有针对传统文化保护的相应的专项经费也没有相关的政策支持,全靠基层找米下锅,艰难度日,极大的影响了传统文化保护的热情和信心。


  胡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当今时代,文化越来越成为民族凝聚力和创造力的源泉,越来越成为综合国力竞争的重要因素”。纵观历史,世界几大文明的消失无一不是以文化消失为标志,而中华文明之所以绵延至今,就在于拥有鲜活的民族精神和优秀的传统文化。中国传统文化发源于农耕文化,从某种意义上说中国传统文化的根就在农村。


  为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更好地保护农村传统文化,我们建议:


  1、确定重点保护乡镇、村落


  各地应在摸清情况的基础上,将农村非物质文化遗产比较集中或具有较大代表性,如市级以上及尚未受到大的破坏,具有典型农村特点的乡镇或村,列为农村传统文化保护重点,不仅其规划应符合传统文化保护要求,还应明确其新建建筑外观、布局等应符合当地传统文化要求,严禁在保护区域新建外观与当地文化特点不相符的住宅、办公等房屋,亡羊补牢,尽可能的保留一批具有地方特色的农村传统文化元素。


  2、应充分发挥乡镇文化站在传承农村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作用


  应将“非遗”项目保护纳入农村传统文化保护之中,并作为乡镇文化站的主要工作职责之一,要求他们在摸清家底的情况下制定完善的保护和传承计划,并提供必要的专项经费保障和业务指导,确保“香火不断”。


  同时各地文化部门应加强本地农村传统文化的资料整理和专题理论研究工作,并加强对乡镇文化站工作人员培训,提高农村传统文化保护水平。


  3、争取广泛支持


  应运用多种手段和形式,大力宣传农村传统文化保护工作的意义、目标和任务,吸引广大群众参与保护工作,营造全社会重视、关心农村传统文化保护的浓厚氛围,对在农村传统文化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精神和物质上的奖励。对现有的农村传统文化传承人,文化部门每年应给他们一定补贴。
  还应拓宽渠道吸纳民间资本,采取公益性项目财政补助等措施,使社会资本对农村传统文化保护的投入能取得合理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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