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进首页 >> 首页 > 民进专题 > 2010年专题 > 2010年两会专题 > 建言献策 > 环境资源 小字体 中字体 大字体
王先琼:关于科学区划生态公益林,完善生态公益林补偿机制的提案
 
 

    生态公益林是以保护和改善人类生存环境,维护生态平衡,保存物种资源、科学实验、森林旅游、国土安全等需要为主经营目的林地,对全球气候变化起着重要的作用。近几年,党和国家提倡生态文明,启动生态建设工程,按着各省(市)特别是森林资源丰富,自然生态保存较好的省份提出了生态立省的目标战略。我省包括我州党委政府据我省的实际,积极落实国家生态工程建设有关精神。近几年来,我省的生态工程建设取得一定成果,在保住青山绿水的同时,促进了我省旅游事业的发展,做大做强我省林业产业。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辖16个县2个经济开发区,全州人口450多万,国土面积3.03万平方公里。据2006年第三次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全州森林面积2850.7万亩,(有林地 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地 四旁树占地面积),占全州林业用地面积3305.7万亩的86.2%,活立木蓄积量1.1亿立方米,森林覆盖率为62.8%。全州区划的生态公益林面积为1454.4万亩,占全州林业用地面积的44.0%。当前贵州黔东南的生态公益林区划存在的问题: 1、生态公益林界定工作滞后,2004年,《国家林业局财政部重点生态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和《中央森林生态效果补偿基金管理办法》正式颁布实施。我州区划的生态公益林面积1454.4万亩,其中:国家生态林694.2万亩。省级生态公益林471.2万亩;州级生态公益林289.0万亩。目前,全州只完成生态公益林界定面积527.9万亩,占全州生态公益林面积的36.3%,其中:重点公益林364.6万亩,省级生态公益林163.3万亩,州级生态公益林还没有进行界定。 2、生态公益林区划规模与政府承担补偿能力不协调。生态公益林的建设和维护需要两次基本成本,一项是保护和管理成本,另一项是对山林所有权省的经济补偿成本。现行的《森林法》、《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实际上只对保护和管理成本进行了一定的补偿。按照中央林业工作会议精神,从2010年起,国家生态公益林每年每亩补偿标准为10元计,省级生态公益林每年每亩补偿5元(按照省、地、县4∶3∶3的比例分摊)。我州区划的国家公益林694.2万亩每年应获得6942.0万元补偿;省级生态公益林471.2万亩;州级财政和各县(市)财政每年分别承担补偿费706.8万元;州级生态林289.0万亩。按省级生态公益林每年每亩5元补偿标准进行补偿,有两种方式,一是由州级财政承担,其补偿费用为1445.0万元;二是按州、县(市)各5∶5的比例分摊,州级财政和县(市)财政各承担补偿费为722.5万元。按其计算统计州级财政承担省州两级生态公益林补偿费最高为2151.8万元,最低为1429.3万元。就目前我州财政状况,(吃饭靠国家的民族贫困地区)要想每年筹集到2151.8万元或1429.3万元巨额补偿资金难度很大。 3、生态公益林补偿不到位,或补偿标准太低。目前我州除一个从江县未纳入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区,该县区划的重点生态公益林部分得到国家补偿外,其它县的重点生态林和省级公益林均未得到补偿。州级生态公益林尚未界定,补偿标准也还没出台。从江县实施的国家生态补偿看现在兑现的补偿额只到位5元/亩/年,如按林龄为25年的杉木人工近熟林20—30株/亩、80元每株计算,25年内平均亩产值为64—96元,可以看出补偿标准太低,不及林农每年在一亩林地上采伐一颗树的收入,致使群众难于接受。还有生态公益林区划与林农经济利益矛盾突出。被划入生态林的农户有50—60万余户225万多人,占全州总人口的49.9%划入生态林的近400万亩,人工林绝大多数是上世纪80年代按照“谁造谁有”的政策,由林农个体、林农联户、集体经济组织企业等通过银行贷款等方式营造的杉木和马尾松人工速生产林,由于划入公益林,林木采伐受限制造成林木营造者身负重债,无法偿还债务。为科学区划生态林、完善补偿机制,促进林区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特提如下建议: 1、政府对生态公益林进行科学规划。从实际出发着尊重林农的意愿,对应划入而未划的应研究划入。对部分产地条件好已经划为公益林的建议调整为商品林。对生态林的区划应严格按照各省技术标准统一区划,确保林区和生态经济协调发展。 2、抓紧完善生态公益林的区划和确权界定工作。 3、增加生态补偿资金的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减轻地方负担。 4、健全生态补偿机制,提高补偿标准。 5、政府着力解决生态公益林区划与林区林农经济利益矛盾。贵州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是欠发达、欠发展地区,长期以来林业是我州主导产业。


 (责任编辑:张歌)


[ 我要发表评论 ] [ 打印 ] [ 收藏本页 ]
 
免责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主编信箱
Copyright 1996 - 2006 www.mj.org.cn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中国民主促进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