湿地具有保持水源、净化水质、蓄洪防旱、调节气候和维护生物多样性等重要生态功能,被誉为“地球之肾”。健康的湿地生态系统不仅为人类提供多种物质产品和文化产品,而且在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方面起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保护湿地,对于维护生态平衡,改善生态状况,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建设生态文明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国政府对湿地保护高度重视,采取了抢救性地保护自然湿地、制止随意侵占和破坏湿地、开展示范工程建设等一系列切实有效的政策措施,取得了较好成效。截至2009年底,全国已建立湿地类型的自然保护区550多个,占2030年规划目标的77.6%,建立国家湿地公园100处,有37处湿地被指定为国际重要湿地,约有1795万公顷的自然湿地得到了较好保护,占自然湿地总面积的49.6%。但是,我国湿地保护的体制性机制性障碍依然存在,特别是由于还没有建立起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致使把湿地产业作为重要财政来源的当地政府,因湿地保护而造成的财政减收,以及依赖湿地生存的当地群众,因湿地保护而遭受的损失,长期得不到相应补偿,影响了当地政府和群众参与湿地保护的积极性,同时,有关湿地保护管理机构缺少必要的工作经费和工作条件,影响了湿地保护工作的正常开展。为此,2009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要求,启动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试点。为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精神,推动建立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建议有关部门切实加大工作力度。一是尽快确定试点的目标和任务。二是尽快制定试点工作方案,明确试点的范围、补偿的对象和标准。三是通过开展试点工作,制定湿地生态效益补偿的具体办法,提出在全国实施湿地生态效益补偿的方案。
(责任编辑:张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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