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如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就可离婚,协议不成也可通过诉讼达到判决离婚。由此造成大量因离婚而产生的未成年子女不能在完整的家庭环境中成长,许多未成年人不能得到最基本的父母养育,有的被寄养在年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身边,,甚至流浪在外。基本的生活条件都难以保证,更谈不上在成长过程中应该享有的心理呵护与性格培养。当今青少年犯罪数量急剧增加,青少年犯罪主体出现低龄化倾向,青少年犯罪性质恶性化趋向明显,暴力性加重,,与此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究其原因,我们的婚姻法对离婚与再婚的相关规定均以男女双方情感优先为原则,貌似解放思想,尊重爱情,尊重人权,但却忘记了最应该尊重、最应该保护的未成年人之最基本人权—在成年之前,有权享受父母双方的爱与养护。 在法律比较完备的欧美包括台湾地区,婚姻法对离婚的相关规定则是充分体现“子女最优利益模式”以未成年子女利益为基准,对离婚后男女双方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父母对子女、子女对父母,在特殊情况下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等血亲的互相探视都有比较具体的规定.所以,为国家的长久和谐计,为社会的根本安康计,建议对婚姻法相关条款作如下修改,以将父母的离婚与再婚对未成年子女的伤害降到最低,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基本人权。实施子女本位亲子法,严格有未成年子女夫妇的离婚条件,经严密调查核实,要求离婚双方对其未成年子女的被抚养权以及其他基础权益已经安排了切实的长效性的保障,才允许离婚。如果一方坚持离婚但不愿意抚养子女,或双方坚持离婚但都不愿意抚养子女,有比较明确的预期这种离婚使其未成年子女无法正常生活的,应判决不准离婚。 有未成年子女的夫妻协议离婚时,为防止父母在协议中有意或无意侵害子女的权益,其离婚协议须经过法定手续,如办理协议离婚登记部门的专业律师把关协议内容,并让其双方填写设计科学内容详细的对未成年子女的生活与抚养安排保障表格等,同时办理公证。 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监护权或亲权兼采单方行使和双方行使原则,即归属于父母一方或双方同时行使,由传统的父或母单方行使(单方监护),发展为在符合未成年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由父母共同行使(共同监护),并就共同监护的方式与内容做出具体规定. 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主体探视权。现行婚姻法仅仅对其离婚双方对子女的探视作了规定,其实子女更应当成为探望权的主体。子女思念父或母时,应保障其有探望权。将子女的探望权法定化,可以避免直接抚养的一方因自身感情原因,拒绝子女去探望另一方。同时应允许祖父母、外祖父母在特殊情况下也可成为探望权的主体。如:曾经共同生活,感情深厚的,多代单传等等。 继父母与未成年子女之间的权利与义务.有未成年子女的离婚后再婚时,必须出示足够的证据表明自己的再婚确实对前一段婚姻中的未成年孩子成长有利,包括自己的新配偶必须填写书面表格,保证对前配偶的未成年子女担负继父(母)之义务与责任。包括物质和精神各个方面,如探视方面的来往自由.基本生活条件帮助或保障,教育辅导等等。如果新的配偶不能或不愿承担继(父)母之义务与责任,则须等到孩子十八岁成年后,其父母才能自由谈婚论嫁。 降低未成年子女对于有条件却没有尽到起码义务与责任的父母日后赡养义务的强制性。如今的婚姻法明确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这也就意味着未成年人之父(母)因为再婚而部分放弃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责任和义务是合法的,但是等到子女长大成人以后,还必须赡养曾经没有很好抚养过自己的父(母),这是对未成年子女基本权益的侵犯。
(责任编辑:张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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