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体育先进县体育场地设施指标是国家体委早在1984年《关于加强县体育工作的意见》中提出来的。同时制定了《体育先进县的标准和评选办法》及其细则,1987年又对该办法和细则作了修改,至今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四次评选。它的制定和实施对促进全国体育先进县的创建明确了方向,对推动县一级体育场地设施建设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其主要标准是:县级要有两场(田径场:有6条以上400m跑道,中人以上),一池(室内或室外游泳池),一房(综合训练房[长]32m[宽]18m[高]7m以上)。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其它正式训练比赛场地,可以代替灯光篮球场。乡镇要有一场(最好是带灯光或铺水泥地面的篮球场或者200m跑道的田径场)一室(至少要有40平方米的训练房或乒乓球室)。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国家体育先进县创建活动中途搁浅了,现有的一些体育基础设施都是七、八十年代修建的,已严重老化,已不能满足后奥运时期人民群众开展体育活动需要。根据胡锦总书记在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总结表彰大会上的讲话“要坚持以人为体,把北京奥运会、残运会激发的群众体育热情保持下去,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青少年体育健身意识,培养人民健身习惯,开展丰富多彩的群众体育活动和全民健身运动。要着眼于人民群众体育需求,加强城乡体育健身场地和设施建设,健全群众体育组织,完善全民健身体系,为人民提供更好更多的体育公共服务,让人民分享体育成果,享受体育带来的健康和快乐,行成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的需求,有必要重新启动国家体育先进县创建活动,以利进一步推动县级及乡镇体育基础设施建设,使全民健身活动开展拥有物质载体,重要阵地和根本保障,以促进县域和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和谐发展,促进民族地区的国民身体素质。 (责任编辑:张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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