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于2009年6月1日颁布实施,原《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同时废止。根据新的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也就是说原“食品卫生许可证”需分为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三个许可证,且根据新的“食品安全法”第四条规定,以上三个许可证分别由质监、工商、食药监三个行政部门承担。但一些涉及监管的交叉细节没有明确,比如参观销售酒水饮料、食品现场加工制售、食品小作坊等领域,却存在无人监管的空白地带,根本无法操作,主要表现为:(一)很多领域存在监管空白点。例如,保健食品销售,工商部门说保健食品属于食品药品管理部门监管,食药部门说现在国家配套文件、机构改革等未到位,应由原管理部门管理。再如,自制糕点、卤味食品销售、小作坊豆制品的加工等,质监部门与工商部门到底谁来监管,目前尚未出台相关配套文件规定。(二)由于生产许可难以落实而造成无证生产现象。我国允许使用的2000多种食品添加剂产品中,目前仅169种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其余全部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按照国家九部委有关通知精神,在这些产品的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出台之前,原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内继续有效。但对于今年6月1日后新建、搬迁或卫生许可证已到期的企业,面临既无卫生许可证、又无生产许可证的困境。按照食品安全法,无证生产属违法,企业面临生存危机。(三)根据国家规定,我国食品分为28大类,质监部门按照各类食品的相关标准核发生产许可证。但随着食品工业的发展,涌现了不少28类不能覆盖的“边缘食品”,其中不少是利用食品添加剂的独特功能研发的新品种。按照现行管理体制,这些代表食品工业发展方向的新产品难以缺的生产许可证。另外,“餐饮服务许可证”未设置临时许可证,原城区一流的小餐饮单位,由于不能办理排污许可证,又不能全部取缔,存在无证经营现象严重。针对上述问题,特提出如下建议:(一)进一步加快制定和完善与(食品安全法)配套实施的相关条例和细则由于食品安全涉及到从农田到餐桌的诸多环节,一部食品安全法不可能囊括各个细节。因此,人大常委会要依据法律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制定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条例和细则,建立高效、严密的管理架构,为加强食品生产经营各环节的日常监管提供依据。(二)加强各省、直辖市和地区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能由于各地的实际情况不同,在食品安全监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也不尽相同。为了理顺各相关部门的关系,应鼓励各省、直辖市和地区对监管中的模糊领域进行指责划定,制定符合各地实际情况的管理分工和实施办法,按照“分段监管、职责相近、方便企业和个体户的原则”,解决实际监管中出现的监管空白和交叉问题。 (责任编辑:张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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