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我曾经提出过对2002年2月修订颁布的《出版管理条列》进行重新修订,以适应迅猛发展的中国出版业。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同复(第2705号)“修订《出版管理条例》被列为《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二档项目(调研档)”。可是两年来,出版业可以说高歌猛进,因此本提案呼吁要加速修订《出版管理条例》。 理由为:一,体制方面发生了变化,出现了国家级和省级的大型出版集团。出版集团转制为出版有限责任公司。这标志着其应以公司化的方式治理出版行业。二,出版股份公司上市A股市场。继2007年12月辽宁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的“出版传媒”上市A股市场后,安徽的时代出版也已上市A股市场。其他的出版集团正在紧锣密鼓的筹备当中。陆续的还将有上市公司。三,拓展了产业链条。出版集团不仅在经营方式上发生了变化,其业务范围也大大拓宽。比如,进军大文化产业,进行资产经营,甚至与国际出版机构各种形式的合作,还要收购、并购一些机构等等。经营范围已经远远突破了{出版管理条例)中规定的经营范围。出版业产业化适应了我国经济改革发展的需要,值得肯定。并且,在求生存,图发展的过程中,还将有更大的变化。温总理在十一届全国人大政府工作报告中也提出了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战略目标。因此,我认为根据新情况,对原有的《出版管理条例》重新进行修订应该加速,以便规范和指导行业发展。至少下列地方已经明显不足以规范与指导行业发展:一,《出版管理条列》第二章第十条规定,“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制定全国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指导、协调出版事业发展”。但是,已经股份公司化的出版集团使原有的体制架构发生了变化,顺理成章的是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在某种意义上属于集团,至少在一定范围内是这样。这才是企业化行为。事实上也是如此。许多省级的出版集团都设有二级公司(并不是原来所属出版社转变而来)。二,《出版管理条列》第—章第一款和第三款中规定的出版活动,仅“包括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所谓出版物,“是指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但如上述,已经企业化管理和经营的出版集团公司其业务范围已经或者正在扩展到相关文化产业甚至是其他产业。也就是说,出版业经营的范围的扩大使用原来的出版物定义就显然不具有约束力了。三,第二章第三十九条规定,“国家允许设立从事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业务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规定。”这里只规定在分销业务中可以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但事实上,这—部分已经不仅仅在发行。四,作为股份制公司的出版集团的投融资问题,以及并购等问题《出版管理条列》中完全没有涉及。建议:国务院法制办,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组织专家,针对出版业出现的新情况,对《出版管理条例》中已经不适应得部分进行重新修订,并把它提到重要的议事日程上来。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对出版集团进行公司化、产业化以及规范化管理。
(责任编辑:张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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