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随着建设生态文明,实践科学发展观越来越深入,环境保护也越来越受到各级党委、政府及人民群众的重视和关注,特别是国家环保总局升格为环保部以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环保机构也在得到加强,但我国县级以下基本没有环保机构,使得很多工作在基层得不到强有力的落实,随着我国工业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不少工业污染在向农村转移,点源污染与面源污染共存,生活污染、农业污染和工业污染叠加,危害农民群众健康,制约农村经济发展,影响农村社会稳定。鉴于农村环境问题的严峻性、长期性、艰巨性,国务院于2008年首次召开了全国农村环境工作会议,李克强副总理在会上明确提出城市与乡村环境同治的总要求,并指示要加强农村环保机构的建设。而现在我国环境管理重点在城市,乡镇基本没有环保机构,环境管理极为薄弱,与农村环境保护所面临的任务严重不相适应,制约了我国环境保护事业的快速发展。 二、农村环保机构建设的意义 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线长面广,涉及多个方面、多个领域,仅靠县环保局机关去抓去管,往往是鞭长莫及、无暇顾及。环境保护与计划生育、土地保护被列为我国的三大国策,计划生育和土地保护都已在乡镇有专门的管理人员和管理机构,唯独环境保护没有在乡镇设立专门的管理人员和管理机构,在中央对环境保护工作越来越重视的今天,这是非常不相称的。因此,设置乡镇环保机构,己是时势使然,也是环境保护发展的必然要求。 目前我国各地在积极探索建立农村环保机构。我省溆浦县在全县设立九个环境监察中队,各中队分别配置6—9人:各乡镇配备一名农村环境监察员,工业重镇配备2名环境监察员。通过环境监察中队、农村环境监察员的设置实现了农村环境管理的延伸,通过分散管理、集中执法,强化了农村环保问题的解决力度,成为新农村建设不可忽视的力量。 其他各省市也在积极探索农村环保机构的建设,试点建设的经验表明:建设农村环保机构,将进一步健全环保监管体系,是环境保护工作重心下移、向农村延伸的有效途径,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需要,符合我国乡镇经济快速发展、农村环保监管任务加重的要求;将强化乡镇环境保护监控和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于点多面广分布在乡镇、家庭的小型污染企业、农村畜禽养殖等污染源,统一纳入环保监管范围,能有效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将有效提升对环境事故和环保纠纷的调处能力,一些因环境问题引起的社会矛盾在基层可以得到及时调解,避免由于情况不掌握,与群众沟通不及时而使矛盾激化,引起群体性事件,从而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农村环境保护工作,任重而道远,通过在乡镇设立环保机构,对于提高农村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协调性,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文明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积极意义。 三、农村环保机构建设的对策和建议 1、进一步加强农村环保机构建设试点,建立完善乡镇环境监管制度。 全国可考虑先试点再全面推进。首先在武汉城市群."长株潭"两型社会.成都,重庆城乡统筹区进行试点,其他省(市.区)可选择3-4个县进行试点,再将试点地区的好经验和做法在全国范围进行推广,最终在全国实现农村环保机构全覆盖。 对于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不同人口密度和不同国土面积的乡镇,可考虑采用不同的模式进行乡镇环保机构的设置。对于经济较发达、工业企业较集中、人口较多、环境监管任务较重的乡镇单独设立环保机构,对于中西部偏僻山区的乡镇以及小流域范围乡镇分片设立环保机构,对地理空间相连的几个乡镇进行统一的环境管理。 2、编制人事部门要加大建立农村环保机构的调研和支持力度。 结合政府机构改革,研究出台农村基层环保机构建设的指导性意见,对全国乡镇环保机构建设做出规划和部署。 (责任编辑:张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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