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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光华:关于完善支农项目管理,保障新农村建设健康发展的提案
 
 

    完善支农项目管理,保障新农村建设健康发展近些年来,各级政府贯彻落实国家“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和“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积极调整支出结构,大力支持现代农业发展,财政支农项目和资金呈稳步增加态势,在推动新农村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是,有些支农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未达到预期目标,效果较差,甚至半途而废,造成很大的浪费和经济损失。因此,进一步完善支农项目管理,提高项目设计的科学性、实效性,应引起政府的高度重视。

    一、支农项目管理的主要问题 1、管理制度不够完善一是管理制度和相关规定缺少配套的管理细则,造成管理部门自由裁量权过大,项目管理难以规范。二是项目标准体系建设滞后。除了日光温室、种牛场、种鸡场等9项农业工程具有建设标准外,其他项目只能参考相近的标准,从而给项目的投资管理带来很大难度。三是现有的管理办法和行业标准不能满足形势发展与变化的要求。 2、部分项目评审标准不够严谨一些已批复项目的可研报告或初步设计与实际情况不尽符合,不调整则无法执行;有些项目在具体设计和实施过程中,过于强调建设规模,人为规定实施年限,虚夸经济效益,超出现实条件和能力,使得项目实施任务过重,难以取得实际效果。比如有的农业示范区建设项目,设计年限仅仅1年,又要大规模,又要高产,项目实施效果难如人意;有些项目单纯追求技术的先进性,把农业示范项目搞成政府的形象工程。这类项目的实施全靠政府推动,农民积极性不高、参与度不够。如国家测土配方施肥项目中,政府花费大量的项目资金购买了秸秆腐熟剂,发给各个项目县应用,可实际上却没有地方使用。原因是腐熟时间过长,不切实际,农民不接受,造成大量项目资金浪费。 3、支农项目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不够规范在资金管理上,项目资金迟迟不到位,配套资金未作安排或未足额安排,资金使用“撒胡椒面”和截留、滞留、占压等问题,依然大量存在。据国家审计署2009年发布的第11号审计结果表明, 其审计的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在2006至2007违规使用支农资金26.93亿元,其中5837.4万元用于建房买车。应于2007年底完成的86个财政支农项目中,有32个没有达到设计要求和预期目标。财政部门也缺少项目资金的绩效评价标准。

    二、完善支农项目管理科学性与实效行的建议 1、科学设定农业项目的指标体系农业是兼有市场风险和气候环境风险的弱质产业,农业项目能否成功实施要受项目的设计内容、技术、管理、市场、气候和主体农民等多因素的制约。因此,从项目立项到项目执行各个环节,需要有一系列指标来对项目的目标、内容、条件和时限等要素进行规定,以减少随意性和自由裁量空间。在现有的经济、技术、进度指标之外,还应有包括环境效益在内的综合效益指标体系。此外,还要细化农业工程建设标准,包括公用标准(如农业建设项目术语标准)和各类专业标准(如某类或某个农业建设项目的技术规范)。 2、完善项目管理制度,保障项目实施有序、规范、有效一是完善环节管理制度。要使管理制度覆盖支农项目立项、实施、验收的每一个环节。首要的是严格项目立项论证和审核制度,严格审核项目前期准备情况,实施项目专家组论证;其次是完善项目实施管理制度,建立项目法人责任制、合同管理、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工程质量追究制度、档案保管制度、施工安全制度、固定资产移交制度。二是建立专项管理制度。国家应制定重大项目类别的专门管理办法,具体指导各地的项目建设和管理。如农村沼气、优粮工程、动物防疫体系建设等管理办法。

    三是探索项目监管制度。 1。建立项目监督检查管理制度,规范检查工作程序和行为。 2。建立项目信息公开制度。 3。完善相关奖惩办法,明确项目管理中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3、加强支农项目的管理力量一是加强管理队伍自身建设。设立项目管理专门机构,建立项目管理专业队伍。逐步建立由农业技术专家、工程建设专家、财务专家组成的专家队伍。二是引入中介组织,探索专业化管理新方式。逐步推行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项目实施的专业化管理,依托投资咨询机构,建立项目论证体系。对投资额度较大的项目,要求由有资质的投资咨询公司进行项目的前期论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依托工程建设相关单位,建立项目标准体系,依托工程监理机构,开展工程质量跟踪检查,及时处理施工问题,确保支农工程质量。 4、强化项目资金监督管理,充分发挥支农资金效益一是支农项目资金“一条边”管理。在财政同级国库开设“农业专项资金专户”,将多渠道管理、多环节中转的专项资金一律缴存“专户”,实行专户储存、专账管理、统筹安排、集中使用,专账核算。在此基础上,建立健全严格的财政支农资金问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让支农项目资金通过制度的渠道得到有效保障和监管。二是进一步完善中央支农资金管理方式,强化省级政府责任。中央财政将支农资金切块下达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省级政府具体负责资金分配和项目的选择,避免资金分散使用。由省级政府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的效益负责。三是引入工程造价及审计事务所等社会化中介机构,参与项目资金监管,逐步建立起完整的项目核算、审计体系,以保障资金安全。


(责任编辑:张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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