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从题目上看 因为该条例是针对城市国有建设用地上的房屋征收的,不是笼统地谈一切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所以,标题应该改为“城市国有建设用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2. 关于补偿 因为即使是国家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私人(或集体)财产,也应该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所以,建议将第二条改为: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城市国有建设用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实行征收并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给予合理补偿。 3. 关于征收争议 既然宪法规定,国家即使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私人(或集体)财产,也要根据法律的规定(即依法征收),所以,当被征收人对征收和补偿方案不服时,应该通过严格的法律程序来解决纠纷。而对政府征收方案不服者,应该向上级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对复议结果仍不服者,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在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征收和补偿决定不得执行。为此,建议将第28条第二款做如下修改: 被征收人以及与决定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在补偿决定公布后十五天内,可以依法向上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结果仍不服者,可以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补偿决定不得执行。补偿决定被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确认为违法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取消房屋补偿决定。 4. 关于征收和补偿对象 从该条例制定的目的来说,应该是针对城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问题的,因为除非是要继续利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否则,一般是要收回土地使用权从新加以利用,地面建筑物本身并不是征收对象。所以,建议将此条例改为: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与补偿条例 这样,此条例就要依据宪法、物权法和土地管理法以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并由国土资源部协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共同制定,相应的条文也要做必要的修改。但本文前三条意见仍然是适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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