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也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消费结构呈现出多层次、多元化的发展趋势,人们不再满足于生活必须的物质产品消费,对文化、旅游等精神产品消费的需求不断扩大。外出旅游已成为老百姓节假日休息休闲的一大选择。2008年,我国旅游业的产值达到1.16万亿元,比上年增长5.8%。产业总产值在GDP中的比例达到3.8%,而世界旅游业总产值占全球GDP的比例在10%左右。与世界旅游业的发展水平相比,我国旅游业的发展潜力还非常大。世界旅游组织预测,到2015年,中国将成为世界排名第一的旅游目的地国家,同时成为世界第四大客源国。旅游业的发展对于促进我国经济结构转型,巩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成果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可以说,旅游业的繁荣和发展关乎国计民生。而目前旅游业的进一步繁荣发展亟需法律法规来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旅游者和市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制订《旅游法》正当其时。 一、制订《旅游法》的重要性与必要性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结构转型的重要时期。旅游业作为一种综合性强的新型消费产业,对拉动内需、优化我国经济结构具有重大意义。而当下我国的旅游市场存在许多问题,阻碍了旅游业的进一步发展。亟需制订《旅游法》以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旅游者和市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2009年,备受全球关注的哥本哈根会议提出了发展“低炭经济”的经济发展新战略。大力发展旅游业,也符合这一发展目标和要求。 二、制订《旅游法》的迫切性 随着旅游业的不断发展,市场规模越来越大,与旅游相关的酒店、餐饮等服务业也得到很好发展。如何协调与旅游相关各行业的管理关系,成为促进旅游及相关行业发展的重要课题。但是目前我国对旅游和相关行业的管理主要依赖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由于法律位次较低和地域差异等局限性,难以规定一些基本民事制度和协调与相关法律的关系。制订《旅游法》是解决这一问题的迫切需要。同时,旅游业的繁荣发展也能够有效促进劳动就业,缓解目前日益严重的就业压力。 三、制订《旅游法》的可行性 目前,我国的旅游市场已趋成熟,现有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定也为制订《旅游法》提供了良好的基础和必要条件。而且部分省市已经出台了相关旅游管理条例,如上海市、云南省和四川省等分别于2003年、2005年、2006年颁布了各自的旅游条例,为促进当地旅游业的发展提供法律保障,取得了良好成效。这些都为制订全国性的《旅游法》作出了积极探索,积累了有益经验,创造了有利条件。 建议: 1.明确法律定位。由于旅游涉及多方面关系,需要处理的各方面矛盾比较复杂,法律定位首先必须清晰,不能有丝毫含混模糊。建议《旅游法》定位于旅游事业的管理和促进,但以管理为主。换句话说,既是管理法,又是促进法,但以管理法为主,因此,该法名称宜定为《旅游法》,而不是《旅游促进法》。 2.建立立法专班。建议以全国人大财经委、国务院法制办、国家发改委、国家旅游局等单位为主,吸收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民用航空局、商务部、教育部、文化部、卫生部、林业局、文物局等相关部门参与,共同组成起草专班。全面系统地对制订《旅游法》的相关问题展开调研,为正式立法打下坚实基础。 3.加强部门协调。由于制订《旅游法》涉及多个国家部门,起草工作组成员也分属各个部门,这就必须建立有效的协调沟通机制,保证各个环节的紧密衔接,提高立法工作效率。 4.吸取已有经验。在制订《旅游法》的过程中要注意总结和吸取已有经验。目前我国部分省市已先后制订了各自的旅游管理条例,有很多很好的经验和做法值得借鉴,可以直接或间接吸收到《旅游法》中,避免大量重复性的调研和起草,加快立法进程。 5.充分发扬民主。在制订《旅游法》的过程中要充分发扬民主。《旅游法》的制订不能局限于听取主要由部门成员组成的立法班子内部的意见,而应充分征求包括普通老百姓在内的社会各界人士特别是专家学者的意见,还可以通过网络等途径来征求民众的意见,使《旅游法》制订得更加客观、民主、科学。 (责任编辑:张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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