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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永新:关于尽快出台《中小学离岗代课教师经济补偿及养老保险补缴管理办法》的建议
 
 

    一、案由
    由于针对代课教师一直缺乏统一、明确及规范的管理政策,导致大量的代课教师非主动离岗。但由于经济补偿标准过低、社会养老保险缴纳不足,从而导致很多代课教师离开教师岗位过后,生活艰辛,老无所养。再加上许多地方政府在辞退代课教师的操作程序上不够完善,加上少数地方政府刻意忽略公开、公正和公平的原则,导致了少数离岗代课教师对地方政府产生了不公正感及不信任感,以致多年来屡有离岗代课教师越级向上访、控告。
    尽管各级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努力满足他们的需求,但由于在国家层面上还未出台针对离岗代课教师经济补偿和养老保险缴纳的可行性政策,因此,虽有部分省、市、自治区积极地在探索解决他们的问题,并已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但在更广泛的区域中,离岗代课教师的生存和养老问题依然未能得到很好的解决。
    代课教师在我们教育最艰难的时期,做出了重大的贡献,如果没有这些不计付出的代课教师,可以说中国教育就不会有如今的大好形势,而社会经济也不会如此高速、稳定发展。因此,国家和地方政府不能因为他们离开了教师岗位,就忽略不管,必须要充分尊重他们为中国教育付出的努力、为中国教育做出的牺牲,适度补偿因为过去政策不完善导致的对他们的历史亏欠,从而能够保障他们在生活上的基本需要,使他们能在晚年享受到党和国家的关怀,以至病有所医、老有所养。
    二、建议
    为了更加有效的解决离岗代课教师的问题,我们建议国家尽快出台《中小学离岗代课教师经济补偿及养老保险补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办法中:
    (1)要明确对离岗代课教师进行必要的经济补偿,并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为其补缴社会养老保险。
    (2)要明确对离岗代课教师进行经济补偿的标准。如,对离岗代课教师的经济补偿总额为教龄乘以单位经济补偿标准。其中,单位经济补偿标准为该市(州)2009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离岗代课教师的教龄为每担任一个自然年的代课任务为1年教龄,不足六个月的按0.5年计算,超过六个月少于一年的按1年计算。
    (3)要明确对离岗代课教师补缴社会养老保险的责任、缴费基数与标准、及领取条件,如:
    Ⅰ、在代课期间,用人学校未为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者,需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和社保部门为其进行补缴。教育部门提供补缴名单,社保部门制定标准,财政部门提供专项经费。费用总额经上报,由中央及省一级人民政府核准后按一定比例进行转移支付。
    Ⅱ、对于教龄不足15年的,按实际教龄补偿社会养老保险费用,累计不足15年的部分可由其本人选择逐月缴纳或一次性补缴至满15年。对于教龄在15年及以上的,按15年教龄补缴。
    Ⅲ、补缴基数为该市(州)2009年度的社会月平均工资。补缴比例为补缴基数的20%。其中财政转移支付12%,个人负担8%。为减轻个人缴费负担,对参保的离岗代课教师补缴所需费用,由财政按人均1000元/教龄的标准给予补助。其中,中央财政、省级财政按6:4的比例(可根据各省人均GDP差异,设置几个水平)分摊。
    Ⅳ、对尚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代课教师,基本养老金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当月开始支领。对于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代课教师,基本养老金从财政及个人同时补缴完毕之日起的下月开始支领,并一次性补领从法定退休日起至补交完毕当月的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的构成和支领方式参照本地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管理办法,并参加今后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调整。 按月支领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死亡的,分别按死亡时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个月和10个月的标准给予丧葬补助费和遗属抚恤金,其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不再享受其他养老保险待遇。
    总之,我们要坚持科学发展观,做到与时俱进,就要按照党和国家提出的关注民生、老有所养的要求,把离岗代课教师的经济补偿问题和社会养老问题列入议事日程,并加以认真对待。为了在全国范围内解决离岗代课教师问题,以及为地方政府解决提供指导原则及参考,建议国家尽快出台《中小学离岗代课教师经济补偿及养老保险补缴管理办法》(见附件2)。只有如此,才能更加有效的解决各种离岗代课教师的问题,避免因此而导致的各种社会问题,从而有助于和谐社会的建构。

 

(责任编辑:张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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