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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承芬委员:关于防范和遏制公共资源配置中腐败问题的建议
 
 

    公共资源配置是各级机关、事业单位,按照职能和权限,在社会经济运行过程中根据一定原则合理分配人力、物力、财力以及软性影响力等各种资源到各个用户单位的过程。做好公共资源配置工作,既关系到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更关系到民生问题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如何把有限的公共资源配置的更公平、更科学、更有效,让它在国家经济建设中充分发挥基础性的作用,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从当前一些地方对公共资源配置的情况看,配置的权力还过多地集中在政府部门手中,政府部门在对资源配置的过程中存在制度“漏洞”、监督乏力,置成本高、资源利用效率低和权钱交易的腐败现象。
  一、当前公共资源配置中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腐败问题
  会价值的最大化。老百姓最痛恨的就是公共资源配置不公带来的权力腐败问公共资源不同于其他资源的最大特点,就是其配置要追求社题,在公共资源项目市场化配置的设计和推行中,最主要的是坚守公平公正原则,杜绝权力寻租的空间,以一来提高政府的公信力。
  1、公共资源配置中存在决策失误问题。当前公共资源配置中出现违反科学决策,盲目投资,低水平重复建设“形象工程”、“污染工程”等问题层出不穷,致使公共资源严重浪费,给国家和人民造成巨大经济损失。配置中不科学的决策还会导致地区失衡和贫富分化加剧,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决策失误问责制度的缺乏,导致的是决策轻率,失误频频发生;投资不讲效益,浪费严重;形成巨额债务,包袱扔给后人。
  2、公共资源配置中存在渎职侵权问题。由于目前我国主要是用行政手段配置公共资源,再加上相关的程序和法律不完善,所以,公共资源配置中渎职侵权问题令人堪忧。有资料显示,同为国家机关职务犯罪,渎职侵权犯罪平均个案损失是258万元,是贪污犯罪的近17倍。
  3、公共资源配置中存在以权谋私问题。目前国家绝大部分财政和公共资源实际上被全国不到10%的人操控和掌握,仅为30%的人享有和利用。这种与目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资源配置,就为部分人以权谋私埋下隐患。“政府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部门利益个人化”的现象,就是少数人利用权力牟取私利的体现。由于一些政府官员通过审批掌握稀有资源的分配权,利益集团利用各种非正常手段从政府手中获得审批远比运用正当渠道更便捷、更节约成本,因此更倾向于通过贿赂政府官员的方式,争夺资源配额,造成“权钱交易”、“暗箱操作”,出现寻租腐败。如重庆和安徽黄山分别有掌管绿化、照明等项目的“绿化贪官”、“灯泡贪官”落入法网。装路灯栽花草有什么油水可捞?与国土、交通、建设规划部门相比,绿化、园林只能算作“清水衙门”,然而在高速城镇化、市政投入大幅增加的背景下,这些部门握有大批项目与资金,成为商家眼中的肥肉。以绿化为例,工程量虽然小,但经常性项目多,采购招标无章可循,多为“权力说了算”。只要权力可与金钱交换,就会有腐败的土壤,又如某地爱卫会利用采购鼠药之机就受贿30多万元,就连专门与死人打交道的殡仪行业也不是腐败的“冷门”。
  二、公共资源配置中腐败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
   1、公共资源配置权力过于集中。行业腐败频频发生于那些权力过于集中的领域。河南省交通厅三任厅长之所以前“腐”后继,贪污受贿不断,一个前提就是他们掌握了巨额公路建设款的支配权。将如此大的权力交于一人之手,并不受外在牵制,实在是冒有太大的风险。绝对的权力,绝对的腐败。这一至理名言在我们的制度设计中并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在人、财、物以及政策资源的支配过程中,个人说了者”等多种身份于一身,人权、事权、算的情况仍很普遍。首先,从当前的配置体制看,政府集高度“所有者、管理者、分配财权集中,缺乏相互制约的机制,是导致决策失误的一个重要因素。
   2、公共资源配置权力缺乏制约。从公共资源配置决策程序看,没有建立公共资源需求的表达机制和由内部需求决定公共资源配置的机制,虽然近年来制定的法律中也设置了权力运行程序,但程序制度仍不完备。如《招标投标法》规定大型基础设施等项目的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但同时又规定招标人有权最终决定中标人。这就使得评标委员会的存在价值大打折扣。在实践中,又由于评标委员会由行政机关一手操纵,因而在制约行政机关的权力方面起不到应有的作用。程序的不完备还表现在缺乏行政权力的运行不公开和不透明。
   3、公共资源配置权力监督机制不健全。公共资源配置在监督管理体制方面,监管职能实际上分散在部门,权力、义务和职责不统一,造成多头管理,很难真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透明,既增加了监管的难度,也容易产生“权利寻租”。在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方面,一些部门角色缺位、越位、错位,重审批轻管理、重权力轻责任、重利益轻监管,造成社会监管职能弱化,难以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配置原则。在公共资源配置市场化运作过程中监督管理不到位,导致评标、定标缺乏客观标准,随意性大,感情因素、行政色彩浓,这就为滋生腐败提供了土壤。
  三、防范和遏制公共资源配置过程中腐败问题的对策建议 (一)提高公共资源配置科学化水平,营造公平的社会氛围
  1、建立公共资源配置的决策机制。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在健全亡义议政绩考核体系、优化政绩考核上下功夫。根治“拍脑袋决策,拍胸脯保证,拍屁股走人”的顽症。尽力减少配置决策中劳民伤财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路边工程”,推进社会科学和谐发展。政府部门要积极推进行政问责制、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建立完善工程质量、重大资金投向终身负责制,真正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违法要追究。
  2、健全公共资源配置工作机制。加强公共资源配置相关法制建设,推进配置权力制约的法制化。针对当前公共资源配置项目保廉体系,着力解决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的问题。中相关法律法规不全、不细等突出问题,政府和相关机构要尽快予以完善,并尽快出台相关配套的实施办法和细则。要通过相关法治建设,确保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制度化、法制化,从而防范和遏制配置中渎职侵权问题。
  3、完善公共资源配置监督机制。健全公共资源管理的整合机制,统一调配各种资源并实现各种信息资源的共享。建立资源配置的监督体系,完善监督机制,突出对权力的制约。加强对资源配置过程的监督,实现监督关口前移,建立健全重大项目保廉体系,着力解决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的问题。
(二)推进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建设,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政府的公共资源配置实行“阳光交易”,既可以优化配置公共资源、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又能避免权力寻租,力争从源头上斩断腐败产生的条件和机会。
  1、公共资源配置程序要公开、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按照什么程序进行,交易达成如何认定,如何割断权力与交易者的联系,这里起决定作用的是程序。许多腐败分子受贿,就是在项目招标时答应帮忙。权力者能够帮忙,正是交易程序的漏洞造成的。
  2、打击与预防腐败结合。打击职务犯罪和预防职务犯罪是辩证统一的关系。打击是治标,预防是治本。通过展示腐败案例警示教育进行广泛宣传也是一种独特的、有效的普法手段。犯通过案例展示可以震慑罪,使有关干部真切感受到什么是违法犯罪,什么是依法办事,进而自觉规范自己的行为,形成自律意识和自律能力,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更重要的是开拓人民参与监督的通道,依靠人民群众监督。
(三)转变政府工作管理方式,提高政府在公共资源配置过程中的服务能力
  1、公共资源配置权力分离。当前,政府部门利用行政权力过多的控制和配置资源,把精力主要集中于资源分配和行政审批上,重权力行使轻监督配置资源的过程,势必出现配置不公和配置漏洞。建立以市场为主体的资源配置模式,使政府从资源配置的主导角色中走出来,由原来的“直接管理者”转变成市场的“服务者”、“监督者”,实行公共资源配置权力分离,推动政府从宏观上为市场配置公共资源提供高效的服务和更强的监督。
  2、提高公共资源配置过程中的服务责任。在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的过程中,服务应主动、高效、公平;要深入调查研究,主动到市场,了解资源配置过程中的新问题,为市场提供准确、科学、规范的信息,推动市场科学化运行。在具体的服务中实行服务项目、办事程序、服务时限、责任要求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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