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购买服务”现在很流行,在地方法规、政府文件和领导讲话中经常予以倡导。但作为公共财政的一种开支类型,其目的、性质、范围和方式等,目前缺乏一套十分严明的规定。温家宝总理2010年2月4日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指出:“由政府保障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上,应该更多地利用社会资源,建立购买服务的机制。要逐步做到凡适合面向市场购买的基本公共服务,都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不适合或不具备条件购买服务的,再由政府直接提供。要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立非营利性公益服务机构”。依据温总理提出的要求,本人提出以下建议。 一、规范“购买服务”的性质和范围 按温总理所说,“政府购买服务”是指“保障基本公共服务的提供”,所以,它属于行政义务。无论政府不购买或购买不成,也得保障提供,不由市场情况而决定。购买只是一种提供方式。 既然是“基本公共服务”,它的范围就不能随意扩大或缩小。但这正是当下的实际问题。“基本公共服务”是系统的任务,它包括服务的类型和细目、服务的对象和资格、服务的标准、服务的方式等。现在,“购买服务”的内容和做法各种各样,有购买具体岗位的,有购买服务项目的;有服务群众的,也有用于辅助行政工作的。建议中央政府按照“购买服务”的性质,加快制订和颁布“基本公共服务”内容体系的指导性意见,帮助各级政府规范“购买服务”管理。 二、坚持“购买服务”的目的 当政府部门把财政投入到社会组织中去的时候,它就成了甲方,由此很容易误解自身的位置和责任,很容易形成自以为是、老大自居的意识和心态,很容易朝南坐、开后门,甚至中饱私囊、行贿受贿。所以,当“购买服务”这种新的权力开始运行时,政府必须高度重视自身的价值观,树立正确的行政管理目的。“购买服务”要为公民服务,尊重公民主体权利,发挥社会组织作用,让公民充分享受公共资源和公共服务。 1、公民是服务需求的主体。“基本公共服务”的资金由财政支付,但服务的需求由公民提出和决定,政府至多属于受公民委托的“采购者”,不是服务的需求主体和采购主体。所以,政府在“购买服务”时,要尊重公民的主体地位,不要忘记公民有需求的意愿和权利,不要把财政管理的责任误解为决定公民需求的权力,更不要以为是在恩赐公民。 2、公民有选择服务的能力。公民所需的服务各种各样,其费用或由自己支付,或由财政支付。由财政支付的,公民可自行采购,如公费医疗。也可委托政府采购。这些都属于服务经费的开支方式问题,不针对公民选择服务的能力,不意味着非得要由政府包办“购买”。进一步说,由于各人的爱好和追求不同,服务的供求关系越直接,经费使用效益越好。所以,政府“购买服务”时,要尊重公民的选择权利,使这种权利有充分的实现机会,使这种服务消费效益最大化,不要以为公民用不好这笔开支。 3、公民有提供服务的责任和能力。公民服务由公民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由社会组织提供,这叫责权对等的公民自治机制,也是服务市场的机制。政府提供财政和服务资源,但不一定要包办服务产品和服务机构,也不要以为公民只会坐等福利。所以,政府“购买服务”时,应该依靠公民自己的力量,注重培育社会组织能力,发挥社会组织作用,从而构建更有能力的公共服务和市场机制。这是推行“购买服务”的重要目的。 三、体现政府职能的转变 政府推进“购买服务”,首先要转变自身职能,在清晰而又合理的职能范畴内,履行“基本公共服务”的保障义务。 1、明确政府自身的服务需要。诚然,政府自身需要“购买服务”,如采购办公设施设备、技术咨询,委托医院为公务员体检等。这些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执行,但不属于“基本公共服务”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适用于政府需要的服务,不适用于“基本公共服务”,不针对政府为“保障基本公共服务的提供上”的“购买”活动。所以,政府要把自身需要的服务与提供公民的基本公共服务区别开来,如果政府有关职能的界限不清,“购买”就容易异化。比如,政府部门为了减轻自身工作负担,或为了维持与体制外的某种利益关系等,“购买”编外人员,或以购买为名实际上组建一些社会组织来协作管理,坊间就会有疑问。 2、明确政府应尽的行政职责。政府对“基本公共服务”,自然有行政职责。而行政的职责是有法律许可的,需要专门知识、能力和作风的,如果把行政工作中容易得罪人的、劳动强度大的、直接面对市民的事项,以“采购”的方式转移他人,那就等于放弃职责。 但是,政府在“保障基本公共服务提供上”,究竟有哪些职责?哪些可以向社会组织购买?这些问题目前显然缺乏规定,需要政府专门研究,进一步清理和转变职能。我以为,政府在这方面的基本职责包括:(1)保障财政开支。在把握人均标准、财政开支与产品价格等关系的基础上,制订“基本公共服务”预算,保障当地“基本公共服务”的总体水平和需求平衡;(2)保障供应。制订“基本公共服务”品目和标准,保障服务市场的健康运行。如果这两项工作没有做好,政府就不要去忙于“购买服务”。而这两项工作是不能以“采购”的方式交由他人承担的。 3、发挥政府对社会的引导作用。政府在“购买服务”时,既要坚持“政社分开”,还要大力引导社会组织发挥良好的社会作用,这也是政府在职责。为此,政府需要保持清醒认识和严格管理。首先,政府要引导社会组织促进社会关系向好发展,处理好“让谁来服务”的问题。一个损害了社会关系、制造了群众冲突的社会组织,那是不合格的组织。建议政府建立社会组织社会效益评估制度,支持那些能够对社会发挥好作用的组织,而不纯粹看其业务力量和经济效益;其次,政府要引导社会组织自立自强,使更多的社会组织发展起来。一个社会组织依靠政府,不等于依赖财政、政府部门甚至个人关系。同样,如果政府把社会组织当作体制外下手,使社会组织过度依赖政府,逐渐远离群众,甚至应付群众,那也发挥不了良好的社会影响。建议政府科学地评价社会组织对财政的依赖程度,避免培育一批专靠财政生存的组织。 四、建议“政府购买服务”改称“基本公共服务财政支出” “政府购买服务”这个说法,坊间已约定俗成,但它不规范,尤不适用于正式场合。望文生义,它很容易被误解为“政府购买别人对自己的服务”、“政府出钱请别人来做事”。如果再把这个说法与我们倡导的“服务型政府”放在一起,价值取向实在不一样。所以,建议政府弃用这个说法,改用“基本公共服务财政支出”,免得政府被误解为是购买中的获利方或发包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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