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九十年代中期我省法律开始法律援助制度化建设以来,法律援助已有长足发展,但目前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的衔接尚缺乏统一、规范、操作性强的制度化设置,建议统一援助范围、援助方式、受案标准、管辖、经费保障渠道等“五统一”,实现司法救助与法律援助一体化。
法律援助制度是人权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手段。我国自上世纪90年代开始法律援助以来,经过十多年的实践,法律援助已经成为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渠道,与法律援助制度联系最紧密的是司法救助制度,绝大部分的民事法律援助都需要司法救助。
目前我国法律援助的渊源主要是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以及散见于《刑事诉讼法》、《律师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中的一些规定;司法救助的渊源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以及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之间尽管规定了相互衔接,但是过于原则和笼统,缺乏可操作性。
一、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一体化面临的主要制约因素
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在解决经济困难群众打官司难方面发挥着独特的作用。但是,近年来的实践证明,两者之间的不衔接非常明显。表现在许多经济困难公民获得法律援助后并不能得到司法救助。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不衔接,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法律援助的内容具有局限性。我国现行的法律援助在内容上只是对经济困难的公民和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减免收费的法律服务,包括诉讼领域和非诉讼领域,侧重于解决被援助者法律服务费获得减免的问题,而忽视了对被援助者诉讼费用的援助及其给被援助者权利实现所带来的严重妨碍。当前由于国民诚信观念淡薄,法律意识不强,在民事案件中申请法律援助的案件采用非诉讼的方式解决难度很大,成功率很低,而利用诉讼手段提供法律服务则成为法律援助的主要形式。通过诉讼程序则首先必须向人民法院缴纳诉讼费,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法院能否立案是开展法律援助的重要条件和保证。事实上有许多经济困难的公民在获得法律援助后因缴不起诉讼费而无法实现诉权。在受援人的诉讼程序权利出现阻碍的情况下,法律援助就难以贯穿诉讼全过程,其作用就大打折扣。所以,现行法律援助仅给予法律服务费用援助的规定,只能在一定范围内解决经济困难公民享有平等的法律服务权,他们在诉讼程序中的权利并不能得到有效保障。
(二)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两个体制,不利于经济困难公民进行诉讼。由于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是两个独立的申请审查程序,经济困难公民如果需要这两种援助,既要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接受审查,又要向人民法院申请,接受审查。而且所要求的具体条件和手续各不相同,申请人为获得批准,将不得不按照两个部门的要求提供所需的证件资料而疲于奔波。许多申请人是老弱病残,这对他们来说无疑非常困难。从实际效果来看,由于没有一个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司法行政机关和法院各自为政,各地普遍存在“你援助你的,我救助我的”现象。由于缺乏交流沟通,执行标准不一,司法行政机关作出援助决定,法院根本不予理会照常收费,使当事人感到无所适从,令法律援助处于十分尴尬的地位,严重损害了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的效果,损害了国家法律制度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三)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对经济困难公民中“经济困难”标准认定不一。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主要是指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企业最低工资标准。而司法救助的经济困难标准则没有明确规定,包括各种情况的困难群众。导致两种制度救助的标准不统一,实践中双重审查,并出现获得法律援助可能得不到司法救助的情况。
由于两种制度实施的主体、审查程序、适用范围、条件等不同,造成两种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不协调、不配合的情况,影响了两种制度的功能发挥,使受援人得不到全面、有效的法律帮助。
二、建议:
(一)建议参照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做法,将两种制度统一起来,由立法机关制定《法律援助法》,在我省可通过修改《法律援助条例》把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规定在一个统一的法律规范中。扩大法律援助的外延,把诉讼费的减、免、缓(司法救助)纳入到法律援助框架下来,使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完成有机结合。
(二)统一受理标准。首先,统一两种制度的援助范围。即司法救助在案件性质范围上应包括刑事案件;法律援助在民事、行政案件事项上应适当拓宽,在受援对象范围上应包括司法救助中规定的特定的法人或组织以及外国人。
1、统一案件范围,把目前两个制度的范围以列举的方式进行整合: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请求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的;请求支付养老金、劳动报酬的;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民事权益的;因侵权事故要求赔偿的;起诉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公益诉讼案件;刑事案件。
2、统一援助对象:(1)经济困难的;(2)特殊案件的当事人;(3)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3、统一经济困难标准。由各省确定经济困难的基本标准,同时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在不低于基本标准的范围内确定各自标准。各地根据经济困难标准制定:(1)享受完全免费法律援助的标准;(2)享受部分免费法律援助的标准;(3)享受延迟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标准。
(三)统一管辖,把法律援助的申请受理管辖和人民法院的立案管辖统一起来。还要结合劳动争议仲裁的关于管辖的规定,以最有利于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原则,把这三者管辖规定有机结合起来。
(四)统一援助方式:根据受援人经济困难标准分别采取三种援助方式(1)完全免费,对于经济状况;(2)部分免费;(3)延迟付费。
(五)统一经费保障渠道。在经费保障方面,应该明确由国家、省、市、县四级财政共同分比例来保障法律援助经费(律师服务费和诉讼费)。同时,通过基金会的组织形式吸纳社会资金,实现法律援助“应援尽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