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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杰委员:关于增设危险驾驶罪时,科学界定危险驾驶行为范围的提案
 
 

  刑法修正案(八)中,立法机关将醉酒驾驶、追逐竞驶列为危险驾驶行为,是很有现实意义的,但和醉酒驾驶、追逐竞驶行为严重性相等同的危险驾驶行为并不止草案中所列举的两种,从立法的严谨性和为更好地发挥刑事法律作用的角度出发,我认为在增设危险驾驶罪时,需进一步完善和界定危险驾驶行为的范围。

  经过案例收集、调查和论证,建议将违反交通指挥灯禁行信号、严重超速、服食精神麻醉药品后驾驶列为危险驾驶行为。

  将违反交通指挥灯禁行信号行驶列为危险驾驶行为,原因在于违反交通指挥灯禁行信号的违法成本低,一些车辆驾驶者对违反交通指挥灯禁行信号持较为放任的态度,但违反交通指挥灯禁行信号行驶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后果往往是非常严重的,关于违反交通指挥灯禁行信号特别是大型车辆违反交通指挥灯禁行信号致特大交通事故的报道屡见报端,公众对于严厉惩罚违反交通指挥灯禁行信号行为的呼声越来越高。在将违反交通指挥灯禁行信号行驶纳入危险驾驶行为时,交通执法部门应注重对行为人实施上述行为的证据的固定,以利于该条款更好地实施。

  草案中将追逐竞驶列为危险驾驶行为,“追逐竞驶”顾名思义,应为两车或两车以上的车辆竞赛行驶,追逐竞赛隐含了一个命题,即这些车辆不可能以较低的速度行驶,一旦追逐竞驶,几乎都存在超速行为。若仅有一辆机动车超速行驶,就不会受到危险驾驶罪的规范和惩处,这在立法上是缺乏严谨性的。因此,应将超速行驶也纳入危险驾驶行为。

  而服食精神麻醉药品后和醉酒后人的精神均处于难以自控的状态,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后果和醉酒驾驶严重程度相当,因此和醉酒驾驶一样,服食精神麻醉药品后驾驶也应纳入危险驾驶行为。

  在立法技术上,可对实施危险驾驶行为但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设定拘役、单处罚金等较轻的刑罚,在该罪中增加结果加重条款,规定实施醉酒驾驶、服食精神麻醉药品后驾驶、追逐竞驶、违反交通指挥灯禁行信号、超速行驶的危险驾驶行为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根据危害后果的不同程度设定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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