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居建设,以改善农民现有居住条件为目标,以优化农村环境面貌为重点,以新建和改造为主要方式,通过强化政府引导,科学规划,促进了农民居所的升级换代。推进了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带动了农村各项社会事业发展。为环境优美、生活便利、居住舒适、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带来了良好开端。 但是,在推动过程中部分地方也不同程度地出现了一些问题,主要表现是: 1.有少部分地方曲解政策,以“农宅”补“城居”。新民居建设中土地政策的核心内容,一是确保耕地和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二是按照旧村址复垦规划,增加的耕地在归还周转用地、留足农村发展用地后,其余部分可作为土地置换指标,目的是推进农村宅基地的整治,为农村发展提供较为充足的土地资源。但在实际操作中,一些地方将大部分置换出的农村宅基地土地没有留在农村,而是依据《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转换成城镇建设用地,服务于城市建设。土地增值的巨大收益为城市所获取,留给农村的只是简单意义上的新民居。\ 2.在拆迁过程中急功近利。新民居建设的一个重要原则是要根据各个村的自然条件、经济状况等实际逐步推进。对于开展拆旧建新的村庄要全面整合村庄用地、公共设施、基础设施的布局,完善给水、排水系统等,并形成具体规划,避免粗放式的大拆大建,减少不必要的浪费。但基于城乡土地挂钩后的巨大收益,在“土地财政”的现实背景下,部分地方将产业基础薄弱、经济实力不强,区位优势不明显的乡村也纳入了拆旧建新的建设行列中,极力推进。没有产业支撑的新民居建设,巨大的生活支出与日后庞杂的社区服务维修经费让农民自己买单,其发展是不可持续的。 3.村居建设脱离农民生活实际。新民居建设中,民居的设计要考虑区域特色、地方民俗、村庄特点,围绕基本基础设施和生活条件改善等基本内容开展。但部分地区的新民居建设已完全违背了最初的新民居设计原则,取而代之的是简单套用和摹仿城市建筑模式,脱离农村生活实际需求的多层乃至高层建设。形式上的“农民上楼”,影响的不仅是当前农民的生产、生活。更为严重的是不合实际的居住环境将影响农耕文化的保护与传承。丢失了文化的滋养,农村的发展将失去灵魂。 因此,本着规范、稳妥、有序地推进新民居建设,提出几点建议。 1.进一步明确新民居建设的根本目的,确保惠农政策的贯彻落实 农村新民居建设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推进新民居建设,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有效抓手。新农村建设的核心在于发展农村生产力,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切实增加农民收入。因此,在推进新民居建设中,要强调进一步明确新民居建设的目的、意义,实事求是,扎实推进新农村建设。严禁借农村新民居建设名义,盲目挂钩,增加城镇建设用地指标。 2.分类指导,有序推进新民居建设 工业化、城市化是一个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过程。其进程必将不可避免的影响到农村的生产生活。但农村几千年延续下来的生产生活方式的改变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因此在新民居建设中要注意遵循事物的发展规律,梯次推进。高度城市化、工业化地区的农村新民居的建设,要纳入城区建设总体规划中,在稳妥推进农村宅基地整治的同时,启动户籍制度改革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村改居。非农化水平较高,农业发展呈现出多样化和兼业化地区,农村新民居宜选用庭院式单层或二层住宅,慎重选用公寓式多层住宅,以保持农村的传统风貌和生态环境。对于以传统农业为主的广大农村地区,新民居建设重点应放在做实村舍建设规划的基础上,加快空心村规划整治和农村基础设施配套上。 3.严格控制农村宅基地整理出的土地外流 已具备条件的农村地区,要慎重对待农村建设用地的权属转换。严格控制剩余农村宅基地转出比例和转出范围。以乡镇为单位成立土地储备中心,对所辖区域内整理出的农村宅基地实施统一管理,可借鉴珠三角地区经验,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确保农民获取土地增值的收益。对于确需把指标转到城镇去建设市区的,土地的当期增值收益应全部或大部分返还农村。 4.加强督导,严格落实政策,切实维护农民利益 建议有关部门加强督导,对实际工作中出现的偏颇及时纠正,严格落实政策,切实维护农民利益。广大农民是一个人均收入较低的弱势群体,农民家庭的生产、就业状态、收入水平、文化水平、差异很大,面对新民居建设的经济负担和后续生活成本的承担能力也有很大差异。政府部门应当制定切实政策,解决部分经济困难群众的问题,并注意化解拆迁当中的矛盾,维护农村长远发展利益,维护社会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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