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经验]
多国专门立法保护好心人
据了解,美国有一条法律专门来保护好心人,在紧急状态下,施救者因其无偿的救助行为,给被救助者造成某种损害时可免除责任。在意大利、日本、法国、西班牙以及加拿大等国家和地区,此类法律还进一步要求公民必须帮助遭遇困难的人(如联络有关部门等)。在必要情况下,公民有义务提供急救。
“我觉得,主要原因是我们国家缺少一部‘好人保护法’,人们对救人出现意外带来的麻烦感到担忧。我建议应该尽快制定‘公民求助保护法’。”全国政协委员、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施杰说。
建议
国家层面立法 保护公民救助行为
施杰告诉记者,“扶老人恐惧症”的产生与民众普遍缺乏安全感不无联系。
“有心救助者,却要为救人后是否会担责而担心,不少人最终放弃”。就像周立波调侃的那样:见义勇为、助人行善的成本在不断增高。
施杰称,当2岁的小悦悦被汽车碾压,7分钟内,18名路人路过都视而不见,漠然而去。“这些人除开道德缺失外,也许还担心会引火烧身,引火烧身的焦虑是法律对见义勇为的行为保护的缺失”。
“一方面,社会需要公民救助,另一方面,我们没有公民救助的激励与保护机制。立法保护公民的救助行为势在必行。”施杰告诉记者。
现状
我国保护救助者 多为地方法规
记者了解到,相关法规在我国多地制定。目前,《上海市见义勇为保护和奖励条例(暂定名)》已纳入该市人大2012年度立法预备项目。
施杰说,目前全国有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了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的法规条例。“但这显然不够,其适用范围不能涵盖生活中诸多救助行为,而这些行为可能很平凡,甚至包括扶老人这种司空见惯的都没有涉及”。
施杰称,同时,地方性法规,立法层次较低,其效力和调整范围有限,存在先天不足,难以切实保障救助者的权益;各地差别很大,同样行为在不同地方有不同结果,害及法律公平,不利于我国法治的建设。
因此,应该在国家层面进行立法。
措施
制定“公民救助法”
设公民救助基金
为此,施杰在这次政协会议上提交了“关于制定‘公民救助法’的建议”。他告诉记者,“公民救助”的概念涵盖宽于“见义勇为”,既是鼓励社会的良好道德风尚,也保护施救者的合法权益。
施杰建议,要对救助人进行特别保护。一是减去救助人责任,因救助导致他人损害的,可以通过国家救助基金适当补偿;二是对恶意欺诈救助人的被救助人予以处罚。但必须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恶意性。
“只有从制度上解决救助人的后顾之忧,才可能激励社会公众的救助行为;也只有对丑恶行为予以处罚,才能弘扬正气。”施杰说。同时他还建议,应该设立公民救助基金。
(责任编辑:王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