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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昌黎委员:关于加强跨省(市)区域间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提案

  目前,跨省(市)区域间因工业、水域等环境污染引起的各种群体性上访事件日益增多,严重影响了当地的社会稳定。由于跨省(市)区域间的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情况复杂、涉及面广、触及利益层面多、处理难度大,因此,加强跨省(市)区域间的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维护所在地群众的利益诉求已刻不容缓。

  仅以浙江为例。浙江平湖市独山港镇东北侧与上海金山区金山卫镇相连。多年来,因交界区域环境污染所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不断。据统计,仅近三年就有60多次。其中群众大规模直接到金山区有关单位和部门上访、到平湖市内聚集反映就有10多次。

  究其主要原因,一是金山区大拆迁带来的恐慌。金山区投入资金40多亿元,对交界区域的居民基本上实现了全部拆迁搬离,而平湖市未开展拆迁工作,这对于原本生活在一起,同样受污染的平湖群众而言,心态上难以平衡,心理上更加恐慌,强烈要求当地政府参照金山的做法,搬离该区域。二是潜在污染项目威胁健康。除了金山区已经建成投产的项目外,在建的上海永久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厂2012年即将竣工,该项目一直引起交界处群众的担忧和反对。三是金山卫化工集中区域的污染损害群众利益。金山卫化工集中区域建于上世纪70年代,目前有各类工业企业120余家,部分化工企业无组织排放现象较为严重,给群众带来危害;2009年金山区二工区内的污水管网中的污水外溢引发了黄姑塘水污染事件,造成平湖市大批水产养殖户经济损失惨重;2011年金山区一小化工厂发生爆炸,也引发了污染事件和群体性上访事件。

  以上例子只是全国的一个缩影。随着我国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从东部一些发达省份到中西部一些欠发达省份,都面临着跨省(市)区域污染整治协调难的问题,在长江、黄河、太湖等重点水域保护开发和污染治理方面协调难的问题尤为突出。据统计,近年来环境污染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以年均29%的速度递增,对抗程度明显高于其他群体性事件。而这些跨省(市)区域的环境污染和整治问题,光靠各省(市)地方政府单独出面,很难圆满解决。事实上,这类问题已经成为影响该区域社会稳定的一个热点和难点问题,如果得不到解决或解决得不好,在外界因素的激发下极有可能酿发更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为此应该引起国家的高度重视。

  鉴此,建议国家成立跨省(市)区域环境保护协作机制,组建专门的协调机构,落实专人负责,共同做好跨省(市)交界区域的各种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建设工作。

  1.建立跨省(市)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各相邻省(市)双方定期互相通报环境保护工作的进展情况,特别是废气污染治理方面的新举措、新行动、新成果;互相通报环境保护距离或卫生防护距离会越过边界的建设项目;互相通报区域环境尤其是大气环境质量状况,逐步实现主要环境监测数据的共享;互相通报重点监管企业的环境治理情况。

  2.建立跨省(市)联合监管执法机制。各相邻省(市)双方加强沟通与联系,强化环保联合监管与执法,在边界区域建立空气监测站,利用在线监测技术和管理手段实现区域环境监管全覆盖、全时段,并依法加大对违法违规企业的处罚力度,巩固污染治理成果。在定期会晤、信息共享的基础上,定期或不定期地组成省、市双方联合检查组,共同对交界区域水和大气污染防治情况开展现场检查,加强废气重点污染源环保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预防跨界污染纠纷的发生。对存在的问题,应制定整改方案,严格落实整改措施,整改落实情况要互相通报。

  3.建立跨省(市)联合项目审批机制。建议建立跨省(市)联合项目审批机制,即一方在交界区域引入新项目时,在审批阶段应及时向对方通报该项目的相关情况,并在公众调查环节邀请对方群众参与,充分听取意见。对于双方存在异议的项目,应提交环保部进行审批,以确保各方的权益。

  4.建立跨省(市)联合环境应急机制。各相邻省(市)双方应共同关注交界区域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工作,应充分借助协作机制和互动平台开展应急演练,切实增强应对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能力。相邻地域一旦发生污染事故,涉及到的双方应立即启动环境突发事件应急监测预案,共同采样监测。一旦发生跨界污染纠纷,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协商解决问题,并分别向各自省(市)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必要时报请上级环保部门出面协调处理。同时,应积极做好群众的稳定工作,以防止矛盾进一步激化。

  5.建立跨省(市)区域环境市场机制。在区域内,实行环境总量控制,使总量恒定,在此基础上合理分配排污权。在排污权明晰的情况下,允许各城市进行市场交易。以太湖水域排污为例,长三角应当着手建立排污权交易市场,在排污总量恒定的情况下,允许各方内部与各方之间进行排污权的市场有偿转让,即建立一种区域生态环境补偿机制。谁排污影响了别人,谁就应向对方付费予以补偿。目前,新安江水域的浙皖两省已经在跨省联合治理湖库污染方面,做出了成功的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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