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国家确定的第十四个大型煤炭基地,“十二五”期间,新疆将迎来煤炭资源大开发、大发展的黄金时期,但新疆脆弱的生态环境和匮乏的水资源已成为煤炭大规模开发利用的重要瓶颈。新疆天山北坡经济带东起哈密西至伊宁,跨度1200多公里,聚集了新疆60%左右的经济总量,是新疆经济最发达、工业化进程最快、农业现代化程度最高的区域, 也是新疆水资源、土地资源、煤炭资源开发强度最大的区域。该区域自东向西分布有淖毛湖、三塘湖、巴里坤、大井、西黑山、将军庙、五彩湾、阜康、乌鲁木齐、水溪沟、艾维尔沟、硫磺沟、呼图壁白杨河、玛纳斯塔西河、塔城沙湾、乌苏四棵树、尼勒克、伊宁等18个煤炭矿区,规划煤炭年生产能力约达9.8亿t, 占新疆49 个规划矿区煤炭规划总能力的70%以上。天山北坡经济带又是新疆地表水系较集中区域, 自东向西分布有白杨河、四工河、三工河、乌鲁木齐河、头屯河、三屯河、呼图壁河、塔西河、玛纳斯河、清水河、金沟河、安集海河、奎屯河、四棵树河等约十几条干流和几十条发源于天山北麓的支流, 年均径流总量约47亿m3,属天山北麓森林、草原水源涵养区,生态功能十分重要。除了哈密和准东的7个煤炭矿区外, 其它11 个煤炭矿区基本上分布在这十几条干流的中上游段,同时在这一条带上自东向西分布有若干个国家级和自治区级的森林公园,其下游是新疆农业最发达、城市最集中的绿洲区。煤炭资源的大规模、超强度的集中开发, 将严重破坏地下含水层原始径流, 导致地下水位下降、河流流量减少、影响天山北坡河流水系向下游汇水的补给条件。此外,煤矿开采废污水排放将污染地表河流,对下游重要城市供水水源地造成影响,其后果不堪设想。因此,必须合理有序规划这一地区的煤炭开发布局, 控制煤炭的开发强度, 坚持在“开发中保护、在保护中开发”原则,高度重视水资源及生态环境的保护,避免重蹈“先破坏、后治理”的老路。
为此提出以下建议:
(一)从战略高度重视新疆煤炭资源开发
新疆煤炭资源储量居全国之首,埋深2000米以浅的煤炭资源量达到2.19亿吨,且煤质优良、开采条件简单,在我国能源发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地位。因此,要在更长的时期内保证我国煤炭资源的稳定供应,必须坚持把新疆作为我国能源战略后备基地,进行煤炭资源的保护性开采和可持续开采,为子孙后代造福。
(二)坚持规划先行、统筹布局、有序开发
高度重视分布于天山北麓水源涵养生态功能区范围内的矿区煤炭开发对这些地区水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影响。资源开发规模过大, 产能过于集中, 对生态系统、水资源的压力超出承载能力, 将导致难以恢复和永久性的恶果。国家应对天山北坡经济带煤炭资源的开发应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统筹布局,实行梯级开发、有序开发,坚决杜绝十几个矿区一哄而上、遍地开挖。建议位于哈密和准东的煤炭矿区可先期集中开发,开发强度根据疆内消费、就地转化、内地市场需求和外运通道能力确定;位于天山北麓地表河流中上游段水源涵养区的矿区应适度开发或暂缓开发,同时应加大对这些区域小煤矿的资源整合力度,着力解决该区域煤炭开发无序、散乱的现象。
(三)尽快组织开展天山北坡经济区战略环境影响评价
建议有关部门尽快组织开展天山北坡经济区战略环境影响评价,发挥战略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源头防控作用,从环境角度提出该地区煤炭开发科学合理的布局和开发强度,协调好区域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
(四) 建立矿山生态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
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受益、谁补偿,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从法律层面明确矿产开发者应履行的生态恢复责任或承担的生态补偿义务,加快建立矿山生态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
(五)加强对煤炭开发企业的环境保护监管力度
加强对煤炭企业的环境监督管理力度,依法开展煤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严格执行环境保护 “三同时”制度。坚决制止未批先建、违法开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