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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贻云委员:严格规范公司高管转让股份期限、保护投资者合法利益

  据人民网20111229日报道:公开数据显示,截至1227日,2011A股市场发布了1264个高管离职公告,与2010年同期的752个相比,大幅增长了68.09%。创业板和中小板尤其成为高管离职的主战场”。数据显示,创业板公司高管离职公告已由去年的49份增加到今年的近160份,增幅超过200%;而中小板高管离职公告也同比增长了79.7%,达到478份。

  部分高管辞职本身并非目的,而目的在于套现。高管辞职套现,体现了部分企业高管“捞一把走人”的想法,结果把风险抛给市场,使证券市场沦为赤裸裸的投机场所,也使得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成为牺牲品,导致保护投资者合法利益成为证券市场中的一句空话,而《证券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保护投资者是其第一宗旨,严酷的现实与法律的要求相去甚远。

  从表面上看,我国《公司法》及相关规定对公司高管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有明确的规范和限制,公司高管套现似乎并非易事。《公司法》第142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2007年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本公司股份。

  这些关于高管辞职及转让股份的详细规定,不可谓不严密。然而,这一看似严密无比的法律制度却被高管轻轻一招就化解了,即通过采取辞职的方式规避上述硬性规定、达到套现的目的。由此,详尽的法律制度已沦为聋子的耳朵---无用的摆设。

  高管从公司辞职,虽然不尽为套现目的,而且辞职的理由也有工作需要工作调动个人原因身体原因等等花样,但从近年来的高管辞职情况看,高管辞职后大都有随之而来的套现行为。这些高管深知,在高估值、高市盈率及高价发行的情况下,企业的经营业绩是无法将公司股票持续维持高股价的,因此,趁公司股价还维持在高位的情况下捞上一把,把账上财富赶紧兑现的心理就成为公司上市后部分高管的普遍心态,落袋为安则必然是不二选择。

  国内证券制度及市场许多固有的硬伤和缺陷早已为投资者所诟病,导致上司公司高管辞职兑现潮的最根本原因正是股票发行制度。而改革发行制度耗时较长,制度设计相对复杂,因此,为消除这一顽疾,可以采取简短有效地办法,直接针对问题,采取完善和修改公司法及相关规定的方式,达到解决问题的效果。

  因此,现建议,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四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修改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3年内,所持本公司股份不得转让”,加大高管辞职套现的时间成本,促进企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保护广大投资者利益。

  自然,谋划从根本上解决高管辞职套现问题,还需要改革现行的股票发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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