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性贸易壁垒是以国家或地区的技术法规、协议、标准和认证体系(合格评定程序)等形式出现的贸易限制措施,涉及科学技术、卫生、检疫、安全、环保、产品质量和认证等诸多技术性指标体系。目前,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实质在很大程度上是发达国家依赖其先进的科技和环保水平,通过立法手段,制定严格的强制性技术标准,为限制和禁止外国产品的进口而设置的贸易障碍。至2010年我国已成为世界货物贸易第一出口大国、第二进口大国和第五大农产品出口国,中国农产品出口频频遭遇国外以质量、卫生和技术标准为借口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出口规模受到制约,出口企业蒙受损失,出口受阻的农产品品种也从蔬菜、水果、茶叶及蜂蜜,逐步扩展到畜产和水产品领域。
一、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形成原因
1.国际方面
(1)世界范围内贸易保护主义势力增强。贸易保护主义是贸易自由化的伴生物,贸易自由化在促进国际贸易发展的同时,也导致了市场竞争的加剧,各国为了维护本国的经济利益,竞相寻求贸易保护。当前由于世界经济受到欧美债务危机影响,各种形式的贸易保护迅速蔓延、增强。
(2)现行的国际法律体系、国际标准体系对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保护存在严重缺失。参与制定技术标准的主体主要是发达国家,他们利用自己的政治、经济优势,将国内标准、国内立法上升为国际标准和国际法规。发展中国家缺乏参与决策活动的机会,他们的愿望和呼声往往被拒之门外。
(3)基于对环境保护和食品安全的关注,部分国家制定苛刻的安全、卫生标准。人们越来越意识到环境保护对人类生存、发展的重要性,这促使一些国家和地区出于保护本国的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的目的,制定了过于苛刻的产品及包装条件。
2.国内方面
(1)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和环保意识薄弱。长期以来,我国的农业科研和技术开发一直以增加农产品产量、满足人们的食物消费为中心进行,对农产品质量提高的技术研发落后。农业生产中大量使用农药和化肥,致使大气、水土污染加剧,同时危及到了农产品的品质安全,使农产品从源头上便成了“问题农产品”。
(2)农业标准化建设滞后,检验检疫措施和认证制度落后。目前,欧、美、日等发达国家的国际标准采用率可达到80%-90%,而我国农业标准的国际标准采用率为20%。这直接导致我国的农业标准很难与国际接轨,很难适应国际市场的需要。此外,我国的产品检验机构虽然数量不少,但是设备落后、人员素质低、管理体制落后。
(3)贸易信息机制不完善,预警机制不健全。我国农产品出口受挫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贸易信息不对称。商务部的一项调查显示,36%的出口企业跨越新贸易壁垒的主要困难是信息不灵,很多企业对进口国的政策法规、技术标准、产品认证以及市场变化信息知之甚少。同时,导致我国农产品出口受阻的另一重要原因是,我国农产品出口贸易缺乏健全有效的预警机制。
二、我国农产品出口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对策建议
1、国际方面
(1)切实加强国际合作,参与制定贸易新规则。发达国家由于经济实力、技术水平等远远高于发展中国家,往往提出某些过高的或超越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水平的环境标准。单凭我国自身的力量难以有效抵制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消极影响,共同的挑战要求我们必须团结广大发展中国家,坚决反对发达国家苛刻的技术壁垒要求,争取更多的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标准和规则。在2003年墨西哥坎昆召开的WTO第五届部长级会议上形成了“G20”,它是中国与巴西、印度、阿根廷等19个发展中国家在农业谈判领域加强集体磋商、协调立场的重要机制。
(2)合理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争端解决机制总的原则对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作了特别考虑,在一般程序和特别程序中都给予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特殊优惠待遇。作为发展中国家,我们要充分运用争端解决机制中的特殊待遇,在遵守世贸规则的同时,充分利用非歧视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抵制国际贸易中不合理的技术壁垒,根据争端解决机制以及对发展中国家的例外制度来保护我国的经济主权与经济安全,减少国际贸易保护主义对我国外贸的不良影响。
2、国内方面
(1)转变观念,正确理解技术性贸易壁垒。正确理解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客观性、合理性、合法性,技术性贸易壁垒是一个保护环境和健康的国际公共物品和生命支持系统的产物,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人类对环境和生命质量的一种追求。树立环境价值意识,确立“环境是一种资源,具有相应的价值”的观念。树立绿色质量意识,不要片面地夸大绿色壁垒的负面作用,将出口中遇到的问题过多地归咎于绿色壁垒。
(2)完善农产品质量监管体系
一是完善我国农产品的监管法律体系。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以《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为基本法,《农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配套法规为补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体系。但比较发达国家分阶段的专项立法体系,我国的法律、法规体系仍显不足。发达国家按农产品生产环节的过程即产前、产中、产后进行专项单独立法。采用专项农产品单独立法的优点在于可以针对受阻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严重的某项农产品进行重点的法律规制,以加快我国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反应速度。
二是健全农产品标准体系。实施农业标准化生产是解决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治本之策。因此,必须完善我国农业标准体系,构建“生产有标准、产品有标志、质量有检测、认证有程序、市场有监管”的标准化格局的农产品标准体系。此外,我国还应根据国际标准的要求,特别是国际农产品法典和WTO有关标准的文件、指南,及时更正和修订主要农作物的生产、加工过程的农业标准,畜禽品种、饲养管理、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病虫害防治、农药、化肥及兽药质量、农业生产环境等方面的农业标准。
三是完善农产品质量监管体制、机制。建立统一、协调的农产品质量监管体制、机制,实施从原产地(农场、牧场等)到出境全过程监控的质检管理新模式,强化农产品生产全过程监控,把好源头关和成品关。增设农产品检验检测机构,购置先进设备,完善测试技术和方法,提高检验检测水平。
(3)建立和完善各种制度安排,提高农产品竞争力
一是完善标识制度。农产品地理标识,是标示农产品来源于特定地域,产品品质和相关特征主要取决于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因素,并以地域名称冠名的特有农产品标识。欧美等发达国家非常注重地理标识的保护,均制定了专门法律,如欧盟的2081/92号指令。运用地理标识,打造传统地域农业特色品牌,推动特色农业和农业区域经济快速发展,是实现我国农产品贸易良性发展的有效途径。在进一步完善我国地理标识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的基础上,注重加强国际合作。
二是完善包装制度。商务部相关数据表明,我国每年约有240亿美元的产品因达不到包装要求而出口受阻。因此建立、完善包装制度即可以改变因包装不符合要求造成出口受阻的现实,又使得我国的出口农产品包装符合WTO关于产品包装的要求,从而避免因包装造成产品和环境的二次污染。我国已有的包装方面的立法大多是部委规章,法律效力低,且立法缺乏综合性和针对性。为了更好地规范包装物的生产、使用、处置等行为,建议借鉴欧盟的单项立法与综合立法相结合的模式,通过立法,明确禁止使用严重污染环境的包装材料及污染环境的包装技术和设备、制定减少使用包装物的措施、制定奖惩机制明确落实污染责任。
三是建立环境补贴制度。环境问题的外部非经济性是我们无法回避的问题,而发展中国家企业大都无力承担治理环境的高额费用,内在化只会使得产品成本提高,失去价格优势。《WTO农业协议》把对农产品的补贴,分为绿色补贴和黄色补贴两大类。通过绿色补贴,增加对环保产业的投入,可以降低成本,保持产品的竞争力。这种制度安排也符合国际法律规范的要求,在世界贸易组织《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中规定“若有助于消除严重的环境压力,且采取最合适的环境手段,可考虑接受环境补贴,如果这些补贴符合不可申诉补贴的标准,就不受解决争端行为的约束。”
四是推广出口信用保险制度。出口信贷保险,是各国政府为保障出口商的收汇安全和银行的信贷安全,以国家财政为后盾,为企业在出口贸易、对外投资和对外工程承包等经济活动中提供风险保障的一项政策性支持措施。是世界贸易组织补贴和反补贴协议原则上允许的支持出口的政策手段。如,2003年山东诸城外贸企业通过出口信用保险制度获得理赔是我国外贸企业参加出口保险获得赔付的第一例。出口信用保险制度是规避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有效措施之一。
五是推广农产品可追溯性制度。欧美等国采用国际物品编码协会的ENA.UCC编码系统,对食品原料的生产、加工、贮运及零售等供应链各对象进行标识,实现对食品供应的跟踪和追溯。我国北京、上海、深圳、江苏、陕西、山东等地亦通过“农产品基地备案制度”、“身份证制度”、“绿卡行动计划”等制度建立了我国的农产品追溯制度,实践中总结经验进一步完善该制度,以增强农业生产者责任意识,提高政府管理效率,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4)建立技术性贸易壁垒跟踪预警机制。突破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前提是享有完整而准确的国际贸易信息,政府部门应建立技术性贸易壁垒跟踪预警机制。一是有效利用世贸组织成员按WTO透明度原则设立的国家级咨询点(WTO/TBT-SPS国家通报咨询中心),及时收集与技术性贸易壁垒有关的公约、技术标准的信息;二是建立网上实时咨询平台,及时发布不同级别的预警信息,以便企业及时做出反应,尽早采取应对措施;三是聘请有关环境与贸易方面的专家和学者成立专家咨询委员会,提供咨询意见和相应对策,为出口企业提供快捷、全面的信息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