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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俊芳委员:关于加快制定和实施《就业准入促进法》的提案

  就业准入制度是国家人力资源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设计,主要指的是依据有关规定,对用人单位招用从事技术复杂、通用性广、涉及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费者利益的职业(工种)的劳动者,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的一种制度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有利于引导劳动者提高职业素质和就业能力,实现高质量稳定就业;有利于规范劳动力市场,充分开发和利用人力资源,有效聚集和发挥各类人才优势;有利于提高经济社会发展的速度和质量,更好地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我国就业准入制度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而逐步建立起来的。1993年,国务院在《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实施意见中,首次提出“在全社会实行学历和职业资格证书并重的制度”。2000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实施《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决定实施就业准入制度,并确定了90个必须持职业资格证书就业的技术工种(职业)目录。

  我国就业准入制度自建立以来,经过不断发展和完善,在提高劳动者职业素质和就业能力,加强人力资源管理,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确实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也遇了一系列挑战,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这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互不融通。目前,我国职业学历教育和职业资格培训分别隶属不同系统和部门,学历教育由教育系统负责,主要由教育部门颁发学历证书;职业资格培训由劳动技能培训系统负责,主要由人力社保部门颁发职业资格证书。由于这两个系统独立运行,各行其事,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互不融通,不仅影响了劳动者职业技能提高,而且影响了学历和职业资格两种证书并重制度的落实,甚至让用工单位对这两种证书的权威性也产生了质疑。

  二是职业资格证书管理使用不够规范。我国现行职业资格证书既有国家颁发的,也有地方颁发的;既有各级人力社保部门颁发的,也有行业企业颁发的。如计算机等级证书,就有科技、教育、人力社保等部门组织考核颁发的,还有微软等企业组织培训考核颁发的。此外,还有一些社会培训机构打着各种旗号,组织培训后颁发资格证书。由于经济利益驱动,目前社会上各种资格证书五花八门,良莠不齐。这不仅让用工单位和劳动者无所适从,不知道招聘和求职究竟需要何种职业资格证书,同时也极大地降低了职业资格证书的公信力,影响了就业准入制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实施。

  三是职业资格鉴定标准不够明确。由于我国至今没有一套严格、规范的职业资格鉴定标准,这就带来了两个方面的问题,包括部分职业院校专业设置与社会职业工种不完全对应,既存在部分专业重复设置的现象,也存在部分专业没有对应的职业资格证书问题;同时职业教育学历层次与职业资格等级层次不完全对应,劳动者难以确立学习目标,用工单位难以明确招录用工规范标准,这就不同程度地导致了职业教育和职业资格培训在人力、物力和财力上的浪费。

  四是对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管理。目前,我国的《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对于违规用工单位的处罚是“给予警告,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再上岗,并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由于缺乏强有力的制约手段和严格规范的监督管理,致使用工单位不能严肃地对待就业准入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比如,个别用工单位为了降低劳动用工成本,大量招聘未取得职业资格的劳动者;个别用工单位对职业资格证书能否真实反映劳动者的技能水平持怀疑态度,不看重职业资格证书。此外,无论是《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还是《劳动法》、《职业教育法》,均未对职业资格证书持有者的权益做出具体规定,致使职业资格证书持有者的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

  没有完备的法制保障,就没有成熟的市场经济。针对我国目前就业准入制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和有效做法,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建议加快制定和实施《就业准入促进法》。这是解决上述问题的根本之策。建议有关部门以《劳动法》、《职业教育法》和《就业促进法》为法源,综合考虑职业院校、技能培训机构和用工单位各方面的利益,加快制定和实施《就业准入促进法》,进一步规范劳动力市场,为就业准入制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制定和实施《就业准入促进法》,应坚持“持证上岗”的就业准入原则,明确规定劳动力提供、接收和管理方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依法保护职业资格证书持有者的劳动权益,依法严惩违规用工单位。

  二是建议加快建立就业准入监管机制。这是全面落实《就业准入促进法》的重要保障。各级政府部门,积极创造条件,加快建立与《就业准入促进法》相配套的保障性制度机制。当务之急就是要打破条块分割,积极协调教育、人力社保等部门及用工单位,建立严格的就业准入监管机制,依法对就业准入执行情况进行年检,并随时查处违规行为,依法保护职业资格证书持有者和各有关部门及用工单位的合法权益。

  三是建议加快建立和完善职业教育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互通衔接机制。这是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重要前提,也是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核心问题。有关部门积极构建“双证”互通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加快研究制定规范的职业资格鉴定标准,积极促进职业院校与人力社保部门及用工单位的互动沟通,努力解决好职业工种与职业教育专业的对应衔接问题,以及职业教育学历层次与职业资格等级层次的对应衔接问题。

  四是建议积极组织开发“职业培训包”。这是落实就业准入制度,培养高素质技能型紧缺人才的有效途径。建议政府部门主导,抓紧研究制定就业准入办法,组织有关行业企业,依据职业标准和实际需要,围绕涉及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费者利益的职业,积极开发“职业培训包”,同时引导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努力整合课程资源,采取“职业培训包”培训模式,将职业标准融入教育教学过程,开展“双证书”一体化教学改革,使职业院校学生毕业时能够同时获得职业教育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使在岗和待岗人员通过培训,能够获得就业上岗必需的职业资格证书。

  五是充分发挥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对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导向功能。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是一项制度创新,它不仅是职业院校及合作企业展示教育教学水平,学生展示职业技能的大舞台,也是向行业企业展示和推广技能型人才培养及职业能力鉴定标准的大平台,对实行就业准入制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导向作用。建议有关部门从理论与实践两个维度,结合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项目设置,认真研究评判标准与技能鉴定之间的关系,将制度化的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与职业资格鉴定有机结合起来,进一步完善就业准入制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六是积极推进职业资格国际互认。我国是人力资源大国,人力资源输出是职业教育和职业资格培训的必然趋势。建议有关部门与国际职业教育组织和职业资格认证机构,积极开展广泛的沟通与合作,参照国际上公认的职业资格框架体系,加快建立能够与其他国家进行学分互换、证书互认的就业准入机制和职业资格证书体系,使我国的职业资格证书能够与其他国家的职业资格证书“平起平坐”

  总之,加快制定和实施《就业准入促进法》及相关配套政策措施,是实行就业准入制度和完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根本保障。对进一步健全我国职业资格标准体系,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和深远影响。有关部门应加大工作力度,加快立法进程,力争早日颁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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