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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自力委员:关于应为粮食银行立规的提案

  粮食银行是粮食部门借鉴银行业管理模式和运作方式,吸收农民手中余粮“储蓄”,“储户”可凭“存折”随时提取、购粮、折现,是一种新型粮食经营业态。农户走进粮食银行就像走进了商业银行的储蓄所,只不过存取的内容从现金变成了粮食。粮食银行产生于1990年代初,近年来在山东、河南、安徽等地快速发展,粮食银行的业务量明显增大,备受农民的欢迎。

  实践证明,粮食银行这种粮食经营业态对存粮农民和粮食企业来说,是“双赢的选择”。对存粮农户来讲,粮食银行具有三大功效:一是存储自愿,存取自由。存入粮食银行的粮权不变,农民可以随时提取或兑现,特别是粮食银行让农民设囤储粮成为历史,大大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二是存储免费,保值增值。农民存粮后可以直接提取现金,也可以根据市场价格变化随时进行结算,如果市场价格上涨,就按上涨价格结算,粮价下跌时可按存入量等值兑换等值的粮油产品。三是兑换方便,经济实惠。农户可凭“存折”到粮食系统开设的连锁联网“粮油超市”兑换口粮和粮油等其他商品。对粮食企业来说,集中储粮有利于及时控制和掌握粮源,减少贷款收购利息开支;粮食银行经营者可以“借鸡下蛋”,在粮食贸易、加工和周转中获得增值效益,更为重要的是粮食部门能发挥自身统一烘干、统一加工、统一储存的专业优势,降低农户储粮损失,提高规模效益,增强市场竞争力。

  粮食银行产生20多年来,尽管不断发展、完善,优势不断显现,但缺乏相应的法规制度规范约束监督,随着业务量的不断扩大,其风险也明确增加。特别是由于粮权关系不变,少数粮食银行不花钱就能掌握粮源,不乏存在有拿粮食进行投机,一旦粮食银行投机经营失败、破产,农户的利益就可能受损。

  为此建议国家尽快出台相应的法规,规范粮食银行的行为,促进其既能得到健康较快发展,又能确保农户利益不受损失。

  一要建立严格的准入制度。创办粮食银行必须经县以上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严格的前置审查审批,必须是具备社会诚信度高、资金实力雄厚、仓储物流设施完备、内部管理制度健全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或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这是确保农户储粮不流失、不损失、不减值,确保粮食银行健康发展的基础。

  二要建立统一的管理制度。按照现代银行业管理运行模式,遵循“存粮自愿,取粮自由”的原则,与储粮农户签订规范的书面合同,明确责任和义务;根据企业自有资金和实力,规定粮食银行的最高“吸储”量;在满足农户正常提取、确保代储粮安全的前提下,建立规范统一的粮食周转制度,把适量的存粮变成“活粮”,化解市场风险,壮大企业实力,实现农户与企业“互利共赢”。

  三要建立规范的风险补偿制度。防范和避免粮价波动带来的市场风险,是粮食银行立于不败之地的必要措施。粮食银行要把代农储粮资金在银行设立专户,健全严格的管理和审批制度,做到专款专用。粮食银行要在每年经营利润中提取适度的比例,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确保农户利益安全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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