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政府出台了《校车安全条例草案》,现提出以下几点意见与建议:
一、校车的购置与服务费用到底由谁负责
《校车安全条例草案》第三条原则上规定了校车购置与服务的资金来源:“对学生居住分散,难以保障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的农村地区,国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支持校车服务所需的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优惠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上述规定过于含糊,政府到底能为校车提供多少财政资助?“税收优惠”与“社会捐赠”又能在校车购置与服务经费中占据多大比例?如果这些不做详细规定,校车问题恐怕会陷入各政府部门与相关机构的扯皮之中而难以尽快解决。
建议由政府各级教育机构先认真细致地调查各地所需校车数量,并在有关媒体以及官方网站公开相关信息以接受社会监督,然后由政府调配、拨付资金统一定购达到安全标准的校车,分配给本地区有需要的学区使用。校车运行所需费用的三分之二要由政府补贴,学生家长可分摊剩余的三分之一,但所有费用收支账目必须向社会公开。
既然校车是由政府购置、养护,那么校车的日常管理、司机的聘用、事故追究责任等方面也要由政府来承担。校车安全一旦出现人为事故问题,必须要追究政府主管领导的责任,以此来确保政府主管部门对校车安全的高度警惕性与责任心。
二、关于校车的安全标准
草案对校车安全标准没有进行明确规定,只是提到“按照保障安全、经济适用的要求,及时制定和修订完善校车安全标准”。民众对于校车安全的科学数据并不了解,但大都听说过,美国校车坚固得可以撞烂悍马车,是美国所有载人机动车中安全度最高的一种。建议中国校车的标准也要以此为参考,成为中国最坚固、最安全的载人机动车。只有如此,才能最大程度地保护孩子们的生命安全。
三、如何确保校车行运的优先权
草案中已经详细描述了校车行运的优先权,但缺乏法律的保障。建议对违反、侵犯校车优先权的其他机动车辆实行重罚,并明确制定相关的法律条文。草案中所提的“500元以下罚款”过于轻飘,很难保障校车行运的优先权。
四、草案规定的校车“过渡期”太长
草案的附则规定:“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年内,用于接送幼儿、小学生的专用校车不能满足需求的,可以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使用其他取得校车标牌的载客汽车。”对于孩子们的生命安全来说,3年的过渡期太长了。各地频发的校车事故已经让民众愤怒不已,政府应做出实际、快速的行动。提高办事效率,集中财力、物力与人力,尽量缩短所谓的“过渡期”,尽快为孩子们配置具备统一安全标准的校车,确保孩子们的用车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