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央委员会主办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英文版 繁体版
首页 >> 民进专题 >> 2012年专题 >> 2012年两会专题 >> 建言献策 >> 教育
站内搜索:
文字放大 文字缩小
张志勇代表:建立地方政府教育行政问责制度
——我国教育体制改革建言之三

  国家《教育规划纲要》要求:“转变政府教育管理职能。加强教育监督检查,完善教育问责机制。”“完善督导制度和监督问责机制。严格落实问责制。主动接受和积极配合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教育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以及司法机关的司法监督。建立健全层级监督机制。加强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强化社会监督。”

  长期以来,我国各级教育行政中普遍存在着“重决策,轻执行”、“重考核,轻问责”的弊端,致使教育行政效能低下,教育质量不高,教育发展不能满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要改变这种局面,必须建立完善的教育问责制度。

  “教育问责制度”是以提高教育行政效能为目的,以教育工作者履行对国家和公众的法定教育责任为依据,由有权机关或部门对教育工作者的失职渎职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一种教育监管机制。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适应建立更加关注公平、更加关注民生的法治政府、责任政府、阳光政府的需要,切实解决一些地方存在的“有法不依,违法不究;失职渎职,有责不尽”等现象,教育战线要加快推进教育问责制度。

  为了切实贯彻落实《国家教育规划纲要》提出的转变政府教育管理职能,加强教育行政监督,严格实施教育问责制的要求,建议国家国务院建立对地方政府的教育行政问责制度。

  一是国务院尽快制定《国家教育行政问责办法》。明确教育问责的法律法规依据、教育问责的主体、教育问责的对象、教育问责的内容、教育问责的程序、教育问责的处罚类型、教育问责的申诉与处理、教育问责的监督,等等。

  按照国家教育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明确各级政府的教育职责和职能分工,建立科学的责任分工体系和责任追究机制;要明确各级权力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督导机构在教育责任追究中的权力与责任,强化立法机关监督教育法律法规执行的责任,加强各级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督导机构对下级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机构的行政监督。各地可以采取地方立法、签订责任书等多种形式,加快实施教育问责制度。对于应予问责的相关责任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及时实施责任追究。

  二是加强教育法律问责。国家《教育规划纲要》要求“按照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各级政府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履行教育职责。探索教育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改革,落实教育行政执法责任制,及时查处违反教育法律法规、侵害受教育者权益、扰乱教育秩序等行为,依法维护学校、学生、教师、校长和举办者的权益。”各级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要对执行国家的教育法律法规负责,承担教育行政行为的法律责任。按照《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要求,在教育经费投入、学校设置与建设、教师编制、教师工资待遇、师生合法公益等方面,违犯教育法律法规有关要求的,要对有关部门或责任人进行问责。

  三是加强教育行政问责。各级政府及其教育部门、机构要对自己的教育行为负责。各级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在教育管理、教育实践中,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不执行国家课程方案,不执行国家学制,对教育政策执行不力;或者教育行政人员、学校校长存在因失职、过错等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者不作为造成教育不良后果的,上级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要对下级政府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免责声明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主编信箱  
Copyright 1996 - 2006 www.mj.org.cn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中国民主促进会
京ICP备05026319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17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