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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志勇代表:制定中小学校长任职资格制度实施办法
——我国教育体制改革建言之五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非常重视中小学校长队伍建设。1991年、1997年原国委、育部先后颁发了《全中小职条件和位要求(行)》、《行全中小制度的定》。1999618《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挂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提出:“要继续巩固和完善中小学校长岗位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试行校长职级制,逐步完善校长选拔和任用制度,鼓励优秀校长到薄弱学校任教。”2001年《国务于基础教育改革和展的定》更明确指出:“推行中小聘任制,明确校的任职资格,逐步建立校招聘、竞争的机制。行校任期制,可以任。积极推行校长职级制。”但令人憾的是:我中小长队伍建设专业制度建设和实施效果看,并没有取得预期的成果,在中小长岗位上不具职资格的大有人在。据某地市抽样调查,10所县(市区)一中来自教育系统之外的校长竟然占6名,达60%

  目前,我国中小学校长队伍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中小学校长任职专业标准笼统、要求太低,已不适应中小学教育的实际需要。1991年颁发的《全国中小学校长任职条件和岗位要求(试行)》,要求“乡(镇)完全小学以上的小学校长应有不低于中师毕业的文化程度,初级中学校长应有不低于大专毕业的文化程度,完全中学、高级中学校长应有不低于大学本科毕业的文化程度;中小学校长应分别具有中学一级、小学高级以上的教师职务;都应有从事相当年限教育教学工作的经历,都应接受岗位培训,并获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一方面,这些规定将近20年一直没有修订,相应的中小学校长任职条件和岗位要求已明显偏低;另一方面,原规定没有对中小学校长的专业管理经历提出相应的要求,不符合中小学校长专业化的趋势。二是缺乏严格的中小学校长任职资格准入制度,致使校长任职资格制度形同虚设。1997年,原国家教委《实行全国中小学校长持证上岗制度的规定》要求:“凡担任国家举办或社会力量举办的普通中小学校长(农村完小正副校长以上)职务的,必须参加岗位培训,并获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因工作需要,培训前进入岗位的,只能任代理校长,待获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后,再正式任命或聘任校长职务”。国家关于中小学校长任职资格的这种弹性制度设计,中小学校长任职可以采取“先上船,后买票”的办法,致使中小学校长任职资格制度流于形式。可以说,这个制度并没有起到为实现中小学校长的专业化设置专业“门槛”的作用。三是中小学校长的行政化现象日趋严重,弊端日益显现。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是校长职位与行政级别挂钩的校长管理制度,中小学校长的职务级别与学校的行政级别挂钩,套用机关行政级别,并享受相应的干部级别待遇,中小学校长的行政化、官僚化趋势越来越严重。四是中小学校长专业素养不高、专业发展内在动力不足,导致中小学校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较低。

  综上所述,我国至今还没有真正建立中小学校长任职资格制度。为了适应我国中小学教育事业健康持续和谐发展的迫切需要,建设一支专业化、高水平的中小学校长队伍,建议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尽快出台中小学校长的国家专业标准,制定中小学校长任职资格制度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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